民法学第九十讲侵权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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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第九、十讲侵权责任法,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李雅云,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现实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二、侵权责任法出台的必要性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逐年增多,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
3、害,等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既要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2.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门类众多,但是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着留有空白、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3.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典体系有重大意义。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向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4.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人权、彰显人权进步方面具有标志性的意义。第2条列举的众多民事权益与每个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切身利
4、益密切相关。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的很多“权利空白”,对于我国保护人权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出多门的情况:法律1.我国民法通则(1986)2.环境保护法(1989)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4.产品质量法(1993,2000修正)5.铁路法(1990),6.民用航空法(1995)7.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8.安全生产法(2002年)9.食品安全法(2009)1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1.国家赔偿法(1994)12.知识产权法,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1.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
5、定(1989年,1993年12月修改,即国务院第132号令)2006年2月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颁布。废止了1960年2月1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颁布。废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颁布。废止了1994年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5.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关于确定
6、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3.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年10月,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矛盾铁路事故死亡与航空事故、公路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航空事故中,机上死亡与地面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公路交通事故中,城里人与农村人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三、侵权责任法的发展1.保护对象不断扩大。侵权法最早对物权、财产权实行侵权损害赔偿,而后又及于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还延伸到建立了侵害债权制度,侵权法在特殊情况下也保护债权,按照侵害债权来处理。比如,对于故意引诱他人违约、不正当雇佣等
7、。从各种绝对权利、类型化权利,发展为保护很多权利以外的利益。,2.侵权行为从抽象到具体,类型日益增多。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采取了抽象的一般条款规定,试图用抽象的一般条款将各种复杂的侵权行为形态包括其中。随着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不断扩张,侵权行为类型也相应地迅速增长,要求把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化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隐私权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产品缺陷侵权、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网络侵权等各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显然不是一般条款所能够包括的,需要在法律上具体地作出规定。,3.归责原则的多样化。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相辅相成,共同适用。,4.过错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由主观心理状态
8、转向兼顾客观标准的介入。受刑法罪过概念的影响,十九世纪侵权法认为过错主要看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这种过错被认为是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但是,这种主观过失要受害人来证明就非常困难,对受害人极为不利。现代侵权法逐渐采用了客观判断的标准,用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效率分析方法来界定过错。如概率、盖然性、市场占有率等。效率标准的引进使得过错越来越客观化。,在英美法中,法官还大量使用“事实自身证明”法则来判断过错。两大法系法官经常采用“合理人”或者“良家父”的标准,也即合理的警慎的人的标准来判断过错。客观过错理论逐渐取代了主观过错理论,减轻了受害人在过错方面的举证负担,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5.行为与损害因果关
9、系理论的多样化。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条件说到原因说,再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发展。现代社会造成侵权可以是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掺杂了很多外来的偶然因素,因果关系的判断也越来越困难。为了保护受害人,当代因果关系理论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大陆法国家在主要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同时,也通过其他许多因果关系理论来加以弥补,并且日益强调价值判断,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6.侵权责任法体现预防侵权发生的功能。侵权法中出现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召回等预防性的请求权,不以现实的损害为前提。,侵权责任法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
10、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世界各个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先后都将侵权法的功能从事后赔偿扩展到积极预防。事前预防可以起到以较小成本防止出现严重事后损害的效果。此外,侵权法中的公法性管制规范数量逐步增多,其目的都在于积极防范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7.侵权责任承担的社会化趋势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11、社会救济法律援助等综合救助体系,解决”企业责任忧虑症”,追求实质公正分配公正保障无过错责任的实施,8.从自己责任原则发展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19世纪侵权法遵从自己责任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被告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仍然要承担责任。住旅店被杀、在饭店吃饭被打、住校学生被强暴、到银行柜台存钱被抢等现象偶有发生,而受害人找不到侵害人,转而起诉旅店、饭店、学校、银行等单位要求赔偿,这就是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任问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
12、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9.惩罚性赔偿方式的出现。一是出现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加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产生警示的作用,才能预防损害行为的发生。体现一般性预防与特殊性预防的结合。,10.大规模侵权事件,出现政府买单,例如,我国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一夜之间“崩
13、溃”,出现了是否“政府垫付”、是否推行“食品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全行业赔偿基金”等新的救济方式讨论。如何应付不可预测的损害?已经远远超出了侵权法的范围,甚至挑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即侵权责任如何归属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耶林(德国):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
14、,而是因为有过失。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不一定造成实际的损害。重要看过错:非法获得、未经许可而公开或者使用,即推定为构成精神损害。如,用某画家的姓名贩卖自己的字画。真实照片报道爱滋病孤儿。,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有的侵权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同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1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五、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之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司法解释当中。法律虽然规定了
16、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不是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还包括不属于权利的“利益”。但不包含财产权和财产利益。二是严格限制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个损害程度上,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造成诉讼泛滥,司法成本浪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一是对精神受到损害的人给予金钱赔偿和补偿,可以使受害人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二是属于惩罚性赔偿,受害人有可能没有直接
17、的、实际的经济损失,加害人仍然做出赔偿,实质上是对加害人的惩罚。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三是英美侵权责任法有一条著名的谚语:“损害赔偿不是中乐透彩(lottery)”,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与诉讼成本相比较,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少得多。受害人在请求救济时,因诉讼时间的延长、诉讼成本和胜诉执行风险的加大以至于获得赔偿像“幸运中彩”一样,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尽量避免“赔偿难”;,二是赔偿不是获得超额利润。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补偿并使其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而不是使受害人得到很大的利益。赔偿数额与受害程度要相当,还要避免受害人从加害行为中得到超额
18、利益。在大陆侵权责任法中的“得利禁止”规则,就是这个意思。,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双方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减轻甚至免除加害责任。受害人对自己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损害的扩大承担相应后果,实际上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六、
19、侵权责任法回应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特别是城里人与农村人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食品安全等群体性事故(大规模侵权损害)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展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权利的平等。,美国法中有大规模侵权案件(mass torts)的说法。大规模侵权的特点:大规模侵权案件可以形成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c
20、lass action)”。,2.大规模侵权行为具有多发性、“同质性”,概率性(科学论证上存在盖然性,如市场份额理论等。)损害后果的巨大和复杂性。不同于单个侵权行为。,3.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需要多元化手段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损害后果,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损害赔偿法所能够承受的范围。而且大规模侵权往往是事后救济,具有滞后性,且有的案件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如空难),所以救济要体现损害填补、损害赔偿功能,还要体现风险分散的功能,形成了侵权法与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共生互补的局面。,大规模侵权产生的原因:1.大规模生产,如劳动安全事故、交通安全2.大规模销售与消费,如三鹿奶粉事件3.集中居住。如环境
21、侵权现代化的大规模重复性生产和密集性生活方式是发生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根本原因。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侵权纠纷的复杂性、频繁性、群体性。,3.科学技术的局限性自然科学前沿技术的产品投入市场,如新药物、新材料等,在现有自然科学无法完全认知真相的情况下,可能给数以万计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带来损害。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发生的石棉导致肺病案件、80年代发生的“硅胶隆胸”人身损害案件,是美国最为典型和重要的大规模侵权案件。,4.现代工业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人与自然的关系张力增大,环境脆弱,现代社会中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5.企业单纯追求高额利润。,同命不同价”的由
22、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没有解决个案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不同案件的同样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仍然有差别。,由于死亡赔偿费的计算基准并不是统一的,有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当然这种差别是客观的),所以最后计算出的数额会因人而异,甚至差别较大。这就是产生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原因所在。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23、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有人说“同命不同价”是个伪命题以口号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但口号不是法言法语由于死亡赔偿费赔的并不是“命价”,而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期得财产继承的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是活人可预计的期得损失,所以“同命不同价”不成立,不准确或者说,“同命不同价”是合理的,生命本身无价。命价亵渎人的尊严。人死亡之后,赔偿的不是生命的价格,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生命遭受损害之后,所引发的活着的人(近亲属)财产和精神损失。,一是财产损失,包含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支出,二是死者生前的收入和抚养家庭成员的开支。这些支出,不同的案件肯定是不
24、同的数额。三是家属对死者期得的财产继承损失。四是一个人死亡之后,近亲属感到悲痛而产生精神损失。,“同命不同价”支持派:1.平等不等于平均!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平等却不能被绝对化。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的局面是历史难题,司法本身并不具有消除这种二元结构的功能。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一时难以消除的前提下,如果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试图追求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其结果却导致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2.赔偿死者家属,是补偿因亲人的
25、突然离去而给家庭带来的利益损失。这就需要对这种损失进行估算,而这一估算自然要与当地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相联系考虑。事实存在的城乡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上的差异,就形成了司法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按城乡两种标准计算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对某一类群体的特别歧视。,同命同价就肯定公平吗?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2.“同命不同价”反对派:质疑:1.歧视农民第一,农民与居民身价不一?第二,城市中的一个普通工人与一位农民企业家相比,谁做的贡献更大些呢?谁的身价更高些呢?,一个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可能达十几万元,而一个农村居民在同类事故中死亡则只能拿到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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