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4自然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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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生物人 法律人,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客观权利,主观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含义:权利与权利的载体、意志方面,2、与人的关系:
2、可否放弃、剥夺,3、所属范畴:法律关系与人,4、包含内容:“权利、义务能力”,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生物人 法律人,罗马法:政治身份、家庭身份,法国民法典:自然理性,德国民法典:理性法定,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二)胎儿利益的保护,(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
3、体的利益,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四)死者人格的保护,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2、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荷花女”一案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并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陈秀琴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
4、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人恋爱,并3次接收对方聘礼,其中于某某已婚,吉文贞却愿意作于某某的妾。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唱堂会并被袁、刘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秀琴同意女儿作于某某的妾,接收了于家的聘礼。上述内容确属魏锡林虚构。,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今晚报。原告陈秀琴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致病,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
5、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其中虚构了有损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一些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今晚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荷花女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12日对于荷花女案作了复函:“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8月7
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就包括;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的情形。,王老先生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三个儿子后妻子不幸病故,王老先生与现任妻子李老太太结婚后又喜获三子一女。1981年4月8日,王老先生过世,按规定骨灰被安葬在某革命陵
7、园老干部公墓内。多年来,王老先生的亲属都一直去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祭祀、悼念。2007年8月,王老先生长子病重在床,却有个未了的心愿,希望能够将已去世的父母的骨灰合葬在一起。为了替父亲完成心愿,女儿王小燕未经原告李老太太及其子女的同意,采取欺骗公墓管理人员的手段,私自将王老先生的墓地挖掘,取走王老先生的骨灰盒。李老太太及其儿女知道后,一下子失去了精神寄托,受到很大的打击。通过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将王老先生的骨灰安葬回公墓内,但均无效。无奈之下,李老太太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葬回老干部公墓内,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
8、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1、范围(1)年满18周岁;(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行为能力宣告,(一)对象:精神病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三)无民
9、事行为能力,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但纯获利益的行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除外。,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宣告失踪,(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二)条件与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
10、,满2年,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四)宣告失踪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代管人撤销,
11、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条件与程序,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
12、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权利能力消灭,2、继承开始,(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3)关于婚姻关系(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婚姻关系终止,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一)概念,(二)目的,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
13、制度。,1、监督、保护,2、法定代理,(三)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二、监护人的职责,1、照顾、保护义务,2、管理、代理义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其财产。,3、教育、诉讼义务,三、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14、,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协商变更,3、指定变更,4、监护撤销,(二)监护的终止,监护人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 监护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承担原则: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
15、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2、父母离婚的,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的,责令另一方共同分担,3、委托监护时,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另有约定的,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4、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
16、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概念和意义:,第一编 民法
17、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是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二、住所的确定,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练习题,一、判断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2、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胎儿具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3、李某,17岁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后参加工作,因此,可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18、能力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5、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6、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的,由监护人和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练习题,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 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8、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9、9、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人的下落,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10、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练习题,二、单项选择题 1、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下列对其法律后果的描述中 错误的是()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20、、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3、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A、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B、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C、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4、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
21、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6、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城工作,乙年满14岁,弱智。乙在父母死后一年 内住叔父丙家。现甲、丙均不愿担任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乙的监护人应是()A、甲 B、丙 C、甲或丙 D、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7、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的成年人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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