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法实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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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法的实现,第十七章 法的实现,学习要求:1、法的实现的概念及基本形式2、掌握法的适用的概念、特征,一、法的实现的概念及基本形式,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简单的说,就是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现的形式就是法的要求转化为社会现实的具体方式。由于法律调整的复杂多样,法的实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以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其中,法的适用包括了执法和司法),(1)法的遵守,简称为守法,指的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2)法的适用在一
2、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人能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这样一些领域和状况,人们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法的内容。当发生这样一些情况时,就需要国家专门机关或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介入予以解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有时必须有国家机关的参与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这就产生了法的适用问题。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特殊形式。,*二、掌握法的适用的概念、特征,(一)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包括了两大部分:执法、司法)
3、,(二)特征,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如中国人民银行被授权中央银行的权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授权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的权力等。,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法律制裁。,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法律解释,学习要求:1、法律规范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2
4、、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方法*,一、法律规范的效力,(一)概念,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1、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第一、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情况(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我国国籍法第1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时间如:我国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第107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3)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的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
5、生效施行。如: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88年4月才被通过,其生效日期为1988年8月1日。,第二、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被废止,效力消灭。(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如:婚姻法第37条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
6、行终止效力。(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停止生效。,综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规定。如:我国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第107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规定,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第三、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
7、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因为人们只能根据现行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尚未颁布施行的法律的要求。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法律不溯及及网是各国通行的普遍采用的原则。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各国在法律上也有一些里外的规定。,如:在刑法的适用上,现代各国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说,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处罚较轻,则适用新刑法。我国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我国刑法的适用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2、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根据国家主
8、权原则,一国的法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以及停泊在境外的本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对于各个具体的法来说,由于制定的机关和法的内容的不同,其空间效力有所不同。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力。,(2)在局部区域生效。,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都只在制定这些法规、条例的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区域内生效。这两种我们可以称为法的域内效力。,(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
9、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如: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此外,我国的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的效力,一般也及于我国领域外的中国公民。,3、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那些人。关于法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对定大致有以下几种:(1)属地主义原则(2)属人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取折衷主义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
10、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效力首先依照我国宪法,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都是中国公民,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其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人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与此同时,还要受到居住国法律的约束。当我国法律与居住国法律产生矛盾时,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有关的国际法原则解决。如: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首先,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法。我国既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追究其违法责任。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
11、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次,在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如: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二、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方法*,(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他的目的是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实施,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法律解释的方法,1、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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