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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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第五章 行政行为的概述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
2、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1.行政权能的存在(主体资格;资格要件);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使权力;权力要件);3法律效果的存在(影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要件);4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告知相对人;形式要件)。,案例,2000年1月18日,某市宏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良公司)向 某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交了关于成立兴华高中的请示。该请示的主要内容是我公司与陈见旭等人合作,举办民办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实行董事会
3、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投资体制为股份制。陈见旭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拟于2000年秋季招收6个班300名寄宿制学生,一并呈上兴华高中办学章程。2000年6月1日,市教委下达了关于同意成立兴华高中的批复的大教委字2000 73号文件,对宏良公司的请示作如下批复:学校名称为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校长、法定代表人为陈见旭;原则批准兴华高中办学章程等内容。兴华高中办学章程第6条规定“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第25条规定本校筹建工作,由宏良公司委托代 表全权负责;学校成立并正式运转后,由董事会执行权力。2000年7月28日,市物价局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兴华高中刻
4、制了行政章、财务 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没有成立董事会。,2000年9月1日,宏良公司向市教委提交了关于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为“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免去陈见恒同志的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职务。请予备案。”由于宏良公司更换兴华高中法定代表人并称兴华高中的财务章和法人印章丢失,应宏良公司的请求,市教委向相关单位出具了介绍信。9 月 11 日,市教委向商业银行甘井子支行和大连日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更换兴华高中法人事宜”和“办理关于更换兴华高中法人印章及财务印章作废声明事宜”。9 月 24 日市教委又向甘井子公安分局和大
5、连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刻大连兴华高中校印”和“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公章作废。”陈见旭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政行为。另查,该校开办时刻制的三枚印章现存放在陈见旭处。某市教委 2001 年 12 月 6 日更名为市教育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教委对民办高校校长的更换有批准权。问题:本案中某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服务性。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其思想基础源自于现代的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的人文精神。尤其是现代福利社会,衣食住行全由政府进行管理。2、从属法律性
6、。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法律,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就是行政执法行为,即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行政行为的内容从根本上来说由法律所规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其效力也由法律所规定。,3、单方性(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故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4、强制性(保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履行,即使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在未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也应当主
7、动履行该行政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或拒绝履行,将会导致强制执行。5、无偿性。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因为,行政行为所需的经费,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纳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就应当不再收取费用。当然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从的公共负担(如财产被征收),或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
8、司的行为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模式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特定事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创制行为的区分标准是:,(1)调整的范围,即对象(包括人和事件)是否特定;禁止通行的红灯命令行为?(2)是否可以反复适用;(3)行为程序是否复杂(规范创制行为对普遍的、不特定的人具有约束力,因此程序应更严格);(4)是否向后发生效力(规范创制行为一般针对的是将来的事
9、件和行为)。(5)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行政行为的分类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根据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受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有自由选择情形下所作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围内,根据自身判断,有权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选择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基本标准:制定法的规范标准适用的困难:自由裁量的普遍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交织食品监管问题,行政行为的分类依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依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以相对人的申请
10、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需要有相对人的申请启动行政程序,而是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行使权力。,行政行为的分类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进行的划分。附款行政行为因附加某种限制而使其生效取决于将来某项事实的发生或变化的行政行为。不附款行政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行政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的行政行为。,附款行政行为的种类:,(1)附条件的行政行为(2)附期限的行政行为(3)附负担的行政行为(4)保留废止权的行政行为(5)保留负担的行政行为(6)法律效力一部分
11、除外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确认或赋予相对人某项权益或者解除某项义务,证明其具有法律优越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科以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证明其具有法律不利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按照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必须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表现出来,才能具备许可的效
12、力。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划分标准。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者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即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其权限而没有给其带来法定的给付或保护的行为,或者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除必须符合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或成立)要件外,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存在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有不作为存在行政主体工
13、作人员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行为的分类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划分标准。独立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生效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身份为划分标准。这一区分实际上是针对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务以及相应的效力范围而言的。当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仅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相对人,不影响执行公务的人员作为普通公民应具有的法律地位或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时,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否则为外部行政行为。,10、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1)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2)终局行政行为与非终局行政
14、行为(3)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4)共同行政行为与非共同行政行为(5)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2005年4-1)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
15、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某区城管局
16、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答案B考点行政行为,赔偿主体解析选项A错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第一性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跟在义务后面出现的。选项B正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因此,李某将甲打伤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选项C错误。
17、甲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因为甲被打伤,就认定扣押行为本身违法。选项D错误。城管执法人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行为的模式,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形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范畴,指在理论和实务上对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行为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行政行为的模式,是某类行政行为典型特征的理论化和固定化。具有相应模式的行政行为,可以称为模式化或形式化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模式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分类或种类,行政行为的分类是以给定范围内的所有行政行为为划分对象的,并且对给定对象可以
18、按各种不同的标准、从任一角度作反复的划分,从而得到若干种类,并分析某一种类行政行为的特征。这种划分在逻辑上具有穷尽性,所得到的某一种类行政行为总是与另一种类行政行为相对应而存在的。行政行为的模式具有规范价值。在法治社会里,行政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规范,行政主体应按法律规划作意思表示。法律是对普遍性社会现象的典型特征和已有规律的固定化和永久化。只有当千变万化的错综复杂的行政行为现象的典型特征和共同性素材被分析、提炼和概括出来并被固定下来的模式化以后,才有可能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案例分析,2000年9月16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所属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中,在原告王某家发现一女婴,
19、便口头通知原告将女婴送到镇政府等候处理。之后,原告将女婴抱到镇政府。经查,该女婴系原告所捡弃婴且已抚养半年多。计划生育服务站以原告计划外生育一个女孩(拾养)属计划外多胎为由,对原告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的处理,同时,由于原告已有七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站认为原告对其拾养的女婴无收养资格,因该县无孤儿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便通过排查将女婴交给了有收养资格的第三人李某抚养,后李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原告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镇政府的送养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如果是,那么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观点一:认为被告的送养行为是民事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根据收养
20、法作出的,而收养法是民事法律,它规定的收养和送养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观点二: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因为收养关系是民政部门确定的,被告的行为不能使第三人对婴儿产生收养关系的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观点三: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行为,其结果是确认原告的抚养非法,因而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
21、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在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认识上,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被告无权将弃婴送养,其行为超越法定权限,应判决确认其违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原告不具备收养资格,也未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对婴儿不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被告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实际权益,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镇政府对婴儿没有监护权,不是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主体,该婴儿一直在原告的监护之下,镇政府以其行政权将原告抚养和监护的婴儿送
22、给第三人抚养,这是民事主体不能做到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可能是民事行为。争论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超越权限还是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行为。,分析,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1999年12月30日,某省计划委员会批准拟将山东省某市城区某公路改建工程列入山东省重点项目。某市交通委员会认为,只要能列为省重点项目,迟早会批地,应趁今年春
23、季早些动手,如果等到办完一系列手续再施工,有可能今年内就无法开工了(因为进入汛期以后修路很困难)。于是,该市交通委员会在未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初开始在某公路的平行线上又新修一条公路,占用了大量的基本农田。这一为改建公路而擅自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记者调查曝光后引起相当大的社会震动。问:某市政府交通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2000年8月,某市某县矿务局的一台铲车在过街时与中学学生孙某相撞。之后,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了案号为4070158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孙某不服,向某市交警支队提起复议,而某市交警支队在法定的30日内并未
24、作出复议决定。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请试分析本案中某县交警大队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林某,经批准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摆摊经营烟酒、小食品及饮料,工商执照、占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0月8日,C区人民政府委托该区繁华地区治安办公室,对C区滨江道地段的个体摊位进行清理。林某摊位也属于清理对象,被要求撤摊易地经营。林某不同意。C区人民政府通过治安办公室以书面方
25、式责令林某停止营业。林某不服C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6年11月7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滨江道为市管道,清理占道的个体摊位应由某市市政管理部门和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问题:被告责令原告停止营业的行为是否合法?用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分析之。,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进行研究的目的就在于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为行政主体提供一定的行为准则,并为法院提供司法审查的标准。,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依通说包括: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推定合法,除非有明显违法,都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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