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节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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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四节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与保险法(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 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 一般不特别指明时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狭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保险合同法 广义: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狭义:保险私法,主要指保险合同法
2、和保险特别法 广义:保险公法,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狭义:专门的商业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义: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法的不同定义,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2.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 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3.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与立法方式 制定单行保险法规一般立法体例:列入商法典 纳入民法典 业法与合同法合并立法一般
3、立法方式:业法与合同法各自单行立法我国的立法体例:制定单行保险法规我国的立法方式:业法与合同法合二为一,4.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效力是指法律适用哪些人 空间效力即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也就是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约 束力 时间效力即法律什么时间生效、什么时间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保险法的对人效力,法律对人效力的立法原则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结合主义 属人主义以国籍为标准,是指凡是本国人,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对所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不论其是本
4、国 人还外国人,法律都有效力 保护主义即保护本国利益,是指任何人,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 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都将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结合主义是一种折衷的办法,是指以某一原则为主,与其他原则相 结合。近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 护主义相结合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154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险法的空间效力,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保险法的时间效力,保险法的生效时间:第152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的
5、废止时间:没明确规定保险法的溯及力:第157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的溯及力:一般都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二)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系列法规中的主要项目,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甚至在有些国家保险法就是指保险合同法,有些国家专门制定一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的地位并列,二、保险合同的定义(一)合同与保险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
6、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 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三、保险合同的特征独有特征(一)保障性 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相对的 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绝对的(二)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三)附合性 附合合同又叫依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 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 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 定合同的条文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四)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合
7、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 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五)有偿性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 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 应的代价 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 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六)最大诚信性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 其它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四、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 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
8、过保险金额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 病津贴和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 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 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二)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 的利益、责任、信用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 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
9、保险 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 金额作赔偿的依据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 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 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 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三种具体形式,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不足额保险,按保障程度赔偿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额保限,超过部分则无效,(四)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
10、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 失负责赔偿。属于单一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 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 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 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五)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 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 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 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 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
11、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 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 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六)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 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移 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 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及协助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
12、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大多数国家法人 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和社)我国法人 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高管人员、组织机构、管理
13、制度、营业场所 设立程序:申请、申请筹建、批准筹建、申请开业、批准开业保险公司的变更:章程、公司名称的修订;资本金构成、营业场所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再保险、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财产保险的当年自留保费、业务行为准则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 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规定:
1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年令为限 个体工商户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进行工商核准登记为限 个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具有依法核准的个人合伙文件 法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限 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殊要求,法律条件,(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15、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关于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
16、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如果保险人有数人,且投保时不能确定,可通过“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来确认,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
17、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
18、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受益人产生的唯一方式是指定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当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关于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
19、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本人享有优先受益权,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视
20、为死者的遗产,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 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 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
21、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 或给付 保险赔偿或给付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 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 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凭借保险利益才可以 承保,对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充当该标的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 随之失效,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
22、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同时也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保险条款的类型,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或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附加的以扩大或限制原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
23、和义务的补充性条款。附加条款不能独立承保 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的保险条款 任意条款又称选择条款,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某种需要选入保险合同内容以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关于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发生造成的损失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 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
24、免除;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5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6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通常采用“零时起保制”7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8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中,一
25、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9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及缴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则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缴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一定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关于保险费,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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