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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专题规划的关系国土资源局 兰峰2012年2月17日,各位领导、各位朋友晚上好!根据安排,现在占用大家一点休息时间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专题规划的关系”为标题与大家一起作个交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政治和法律地位:(一)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相协调,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1年8月23日下午就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研究进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落实节约优先战略,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
2、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调统一,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城乡产业用地结构的优化;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快速发展,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制度基本框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我国土地管理仍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发展,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空间。建立和完
3、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我们一是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围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当前和今后一时期,要重点抓好4个方面工作。第一,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
4、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第二,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时序,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是集约式城镇化道路,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完善土地使用标准。第三,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第四,切实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行政管理能力建设。(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
5、7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近期加强土地管理的重点做好发下工作:(1)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制定交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牧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开展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完善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明确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专项用于耕地保护。(2)严格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用地反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解决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3)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快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依法、严肃、有效的原则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案件,
6、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业。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维护农民权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权。(4)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依法加快供地进度,保证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提前做好明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的储备和预安排。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由价格主导向双向定价、配建保障房与转变。(5)加强和改善土地高控,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确保各部门各行业制度相关规划提示我县,开发利用土地符合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运用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供应、地价政策,加强对产业、区域发展的引导,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集约用地。建立规划和项目节约评价制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度;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域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度;未得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
8、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综上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和依据,是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龙头”。国家实行土地用途和管制制度,就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将各类用地情况用规划确定下来,例如我县“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和县委、县政府为全面落实“生态立县、旅游富民、文化强县、和谐乐民”总体工作思路和“一个中心、两项重点、三大基础、四种环境”经济发展思路,以及县党代会落实的72项全县重点项目的实施都已项目的形式涉及用地,我们所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要将县党代会的“十二五”规划和县委、县政府发展思路72项重点项目,纳入县级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落实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具体地块,为各项重点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将县委、县府的发展思路落到实处,从而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知识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2、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其中前5年为近期规划,后10年为中长期规划。3、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划体系。由于我国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按行政区域分为全
10、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和乡(镇)5级,即5个层次。全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市(地、州)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控制性规划和实施性规划之间的过渡性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乡(镇)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内容的细化,是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
11、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4、规划审批、修改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如我县除永乐镇、漳扎镇以外的乡(镇)可以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
12、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如:我县的“多诺电站”是报国务院批准,青龙电站、黑河塘电站、双河电站、青龙电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现在的松柏电站、顺河电
13、站、马家电站等都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建设用地。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科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基本依据,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主要战略选择,其核心是谋求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综合协调,以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土地在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中处于基础地位。土地是人类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自然环境的主体,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迫
14、切需要,客观上决定了我们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正是根据这一客观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任务,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可见,不能将土地利用规划简单理解为一项部门规划或地方规划,而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促进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的十地利用规划,对城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一是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各业之间、城乡之间
15、协调发展。二是可以有效控制建设开发的规模、布局和进度。防止规模过大、布局混乱,避免资金、物资的浪费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三是通过土地用途的合理分区,将不相容的土地利用方式在空间上予以分隔,有效防止土地利用的外部不经济,保护资源和环境。四是可以优先、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用地,保障重点建设,节省政府投资。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经济社会越发展,越需要对土地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当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十分重视土地利用规划,把它作为城乡建设的先决条什,形成了十分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3)土地利用总何时规划是发挥市场配
16、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要求土地资源的配置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充分发挥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严格按规划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规划调控和市场调节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是用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个体土地利用行为是经济利益。受利益的驱使,仅靠市场机制不可能做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不可能实现对耕地及其他社会公益性用的地保护。必须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等措
17、施,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干预和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定的国家权力,是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监察等,都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是土地管理依法行政为重要内容,也是基本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在整个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中处于先行地位、综合地位。要想把土地管理好、利用好,就必须高度重视和抓好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
18、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建设用地预审概论一、概念1、建设用地预审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并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告知的行为或者过程。通俗地说:就是解决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可以使用土地、可以使用多少土地、使用什么土地、可以使用什么地方土地、以什么方式使用(供应)土地等问题,并告知如何组织土地征收,如何组织用地资料准备报批用地的过程。2、建设用地预审关键词:现场、资料、审查、决定、告知。3、建设用地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1)法律法规;(2)国土资源部规章;(3)规划;(4)计划;(5)国家产业政策;(6)供地政策;(7)行业用
19、地标准或者投资强度;(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9)项目,选址、布局有关政策要求;(10)掌握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压覆矿产、环保、水土保持等基本要求。二、建设用地预审时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要审批建设项目预审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进行。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立项。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通过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必需要件。三、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0、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四、建设用地预审可能项目用地产生的直接影响1、通过预审。2、调整选址。,3、调整用地面积。4、不通过预审。5、其他影响。五、有关名词新增建设用地:指项目总用地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或者是指项目总用地中除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之和。圈内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用地。圈外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圈内用地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用地项目。圈外用地项目(圈外
21、独立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项目。(一般是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城镇村交通、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人口集中区选址建设的项目,如炸药仓库等)。限制用地项目:国家明令限制生产规模、限制准入条件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才可以供地的建设项目。(如一般房地产项目、有一定污染但国家不禁止发展的项目),禁止用地项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用地。(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别墅项目)鼓励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确应当支持、扶持的,鼓励提供用地、可以
22、优先提供用地的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减灾防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法律依据及权限一、法律依据(一)法规(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第二大部分,即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部分专门提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
23、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三)行政规章二、用地预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一、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二、流程图解析1、申请由项目单位向有预审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提供预审应当提交的资料。2、受理由受理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项目符合国家产
24、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资料不齐全的,指出应当补交的资料,补充完备后予以受理。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项目单位说明理由。3、现场勘查和审查资料用地预审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勘查过程中应当对项目选址、拟占用土地类别、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审查资料主要是审查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模、补充耕地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需要修改规划的审查规划修改方案。需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重要矿床评估的,还要查阅国土资源部门对该报告的认定意见,认定的建设用地适宜性等级,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应当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本阶段是
25、用地预审的重点阶段。应当对项目选址、用地标准、用地规模、项目用地布局、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等进行审查,对应当修改或者完善的资料以及后续工作应当注意的事项等提出要求。对选址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指导重新选址,对不接受重新选址要求的,应当不通过预审。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用地布局不合理的,应当要求修改图件,如果用地不合理不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的应当核减用地指标。对项目用地标准超过行业用地标准或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应当核减用地指标。对用地计划指标不够的,应当核减项目用地指标或者不予通过用地预审。,4、形成预审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关于预审的主要内容的有关规定,
26、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预审意见,制作预审报告书,并进行会审,主管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形成预审报告。建设用地预审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法定调整规划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年度计划,也就是是否有足够的用地计划指标可以安排本项目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用耕地计划指标;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标准):(1)工业项目用地总规
27、模是否与投资相匹配,即是否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工业项目生活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总用地的7%)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容积率(工业项目应大于0.7)、建筑密度(工业项目应大于0.3)是否达到规定的指标;(2)教育和行政单位人平用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小学2030、中学3040、专科不超过45、大学不超过55、行政办公30-50);3、道路和城市广场用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按照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文件规定标准执行;(3)公路主线路基用地定额必须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9278号)规
28、定的控制指标;(4)火电厂、变电站用地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规定标准。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6、建设项目选址范围是否具备基本的建设条件,是否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有可能压占矿产资源的,是否开展了地灾评估和压矿评估,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认定或者审查批准。7、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是要把握八个字:规划、政策、计划、标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基本知识一、基本概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
29、保有量的具体安排。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主要指标主要指标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和耕地保有量指标。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数量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年度计划的执行。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用地预审的关系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2、项目用地预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不得通过用地预审。3、项目通过了用地预审就意味着安排了用地计划指标。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确定
30、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含占用耕地指标)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定。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类管理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可以
31、分为两类:第一类属国务院或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这部分指标不分解到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第二类属省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地农用地计划指标,这部分指标不分解到各地、州、市,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安排给各地申报的符合供地条件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一般在用地预审时安排。土地宏观调控一、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与意义1、提升全社会对土地资源稀缺性特别是保护耕地的认识;2、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提供建设用地,直接影响项目能否立项、能否建设,其有力的针对性和对项目建设的直接控制性,,决定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起到其他调控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3、
32、通过土地政策的调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保有压”能够保障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有效实施。4、通过土地政策的调控能够保障国家产业布局的在空间上的优化。5、土地政策对党委政府决策影响重大。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1、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镇、工业园区发展规模。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3、通过年度计划的分解下达,优化区域经济发展。4、通过计划指标的优先或者控制安排,达到扶持什么或者控制什么发展的目的。5、通过用地预审,可以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同时可以控制或者支持产业扩大规模。6、通过向政府报告土地使用的统计信息(
33、计划执行、土地供应、土地价格),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三、调控的目的,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基本农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国家不支持发展的产业规模、调控经济发展速度、优化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各项专题规划的关系 我以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为例讲讲与专题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发展的蓝图,是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城市、村庄所在地区的整个区域,包括城市、村庄用地在内的全部土地作出的统筹安排。因此,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其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修改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使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专题规划我在这里就不在具体讲了。强调一点就是,我们的旅游用地规划、林业用地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用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等规划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二0一二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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