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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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内容摘要】马鞍山市自2006年6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在没有前人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积累提炼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新鲜经验,如独具特色的审前调查、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结对子帮教、推荐就业、移动信息管理系统等创新方法,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过少,工作形式仅流于监控,社区矫正组织尚未形成完善的网络等。本文将对马鞍山市目前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矫正
2、;刑罚;现状;对策,2003年7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 1月 20日,前述两院两部再次下发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加上第一批试点省市,全国共有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马鞍山市是安徽省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市,从2006年6月花山区、金家庄区先行试点,2007年8月全市推开。马鞍山各社区矫正机构在没有前人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积累提
3、炼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新鲜经验,如独具特色的审前调查、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结对子帮教、推荐就业、移动信息管理系统等创新方法,受到省司法厅的肯定并在全省推开。为扩大社区矫正工作成果,更加规范有序地将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推进,本文将重点围绕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4、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是社区矫正的规范性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社区服刑和改造。,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不同,监禁矫正是在监狱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则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服刑和改造。通俗而言,就是让罪犯回家服刑和改造。,下一页,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5、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第二、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是让矫正对象放任自流。社区矫正虽然在严厉性上与监禁矫正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在专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犯罪人的行为仍然受到监管和控制。监禁矫正方式,使犯罪人处于和社会隔绝的封闭环境中,对其自由予以完全剥夺。作为非监禁方式的社区矫正,则是让罪犯生活在其社区中,服刑环境是开放的,对其自由的剥夺程度低于监禁方式,属于相对剥夺。,第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
6、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上一页,从试点到全面推行以来,陆续出台了马鞍山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等级管理分阶段教育办法、马鞍山市社区服刑人员等级管理测定办法、马鞍山市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创新了以下六种工作新方法:第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制度。该项制度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改造表现、再社会化程度等差异,分为宽松、普通和
7、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因人施矫,动态调整。,下一页,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马鞍山市是安徽省最早试点开展社区矫正的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司法局、司法所;各村、社区都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和帮教小组,建成了社区矫正四级网络。目前建立了两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支是由司法所人员为主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另一支是从社会中组织起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市、区都将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区服刑矫正人员的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和社
8、会保险接续等纳入工作安排;市民政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社区服刑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社区服刑矫正人员给予救助。,下一页,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第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常规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分段施矫,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适用不同的教育方法。第三、马鞍山市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的马鞍山市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则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审前调查制度,实行社区矫正组织在法院审理轻刑案件中
9、提前介入制度。规定凡是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先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了解被告人的犯罪背景、日常表现、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裁量参考,同时方便作为执行机构的司法所尽早了解情况,制订个性矫正方案,增加工作主动性。从试点开始到2011年6月,马鞍山市基层司法所已完成1027例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第四、出台了马鞍山市社区服刑矫正人员奖惩办法,明确奖惩条件和公检法司政法四部门各自职责、清晰审批程序和手续。落实奖惩办法、奖惩措施,配合各方面工作,实现矫正目标。第五、投资研发了社区矫正工作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有定位跟踪、轨迹查询、实时预警、信息提示、文档管
10、理和报表生成,从“人防”到“人防技防相结合”。同类系统中的部分功能现已在全省使用。,上一页,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马鞍山市更加注重过程管理,对入口、移交、出口三道关口实行严管。在日常管理中坚持“六必”:对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定期见面、谈话、建立档案,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访察、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出现不稳定时必须过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帮困解难。而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具体情况,配备“三帮一”或“多帮一”的矫正小组,并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
11、、监护协议,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等工作,目前该市在册的社会志愿者有920人,有效缓解了司法所人手不足的压力。,第六、建立整固系统工作机制是马鞍山市于2011年推出的一项做法,就是全面梳理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对社区矫正实行流程管理,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上一页,下一页,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1、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过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强制措施的保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
12、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而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往往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导
13、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对于假释的适用也同样采用慎重的态度。如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通过假释这一,下一页,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三、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前言,法律途径尽早回归社会。此外,在适用假释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实质性条件,其实为软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造成实践中不易操作。,2、群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
14、合资源的帮助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在我国它还是一种新生事物,一般群众都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上一页,二、马鞍山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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