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领律师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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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牛律师辩点高级研修班四组 高领,牛律师辩点高级研修班第四小组:骆彦 高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辩点研修第四小组,微博http:/,犯罪过程,犯罪阶段,犯罪形态,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犯罪阶段是构成犯罪过程的某些时间段落,它同犯罪过程一样,仍然是一个时间概念。关于犯罪阶段的划分,一般分为犯意表示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就是发生在一定的犯罪阶段上的一种停顿状态,是犯罪未完成的一种结局,是一个点。在我国刑法中,法律规定
2、的未完成罪的停顿状态共有三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过程、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本组辩点的难点,一、本组辩点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二、本组辩点在实践和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三、本组辩点的界定模糊;四、本组辩点的不确定性为在辩护中运用 提供了空间。,犯罪过程图,骆彦制作,犯罪构成分析图,骆彦制作,研究内容的通说定义,预备,未遂,中止,行为人具有引起既遂结果的意思,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既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
3、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预备,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注意: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犯意表示一般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犯罪未遂,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成立条件: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4)有效性注意:自动放弃重复危害行为是犯罪中止。自动放弃重复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足以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的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这种结果,此时行为人仍能够实施这种侵害
4、行为,但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停止实施侵害行为,使特定的犯罪结果最终未发生。,如何认定着手,犯罪着手的主观特征:预备行为 目的 目的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着手 直接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目的客观行为:翻院墙 踩点、摸清情况 预备行为 偷东西 着手 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翻院墙的行为目的,就无法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因为翻院墙的行为有可能是为了见女朋友。,如何认定着手,犯罪着手的客观特征 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对某一犯罪直接客体产生紧迫危险的行为犯罪着手的价值特征 形式上具备违法性或者不能对行为作出合法解释,预备犯的典型案例,基本案情:被告人胡国东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以来,被告人年
5、胡国东为让父母担保借款一事与家人产生矛盾。5月9日晚七时许,被告人为此事又与母亲发生争吵,便声称要用液化气罐炸掉房子,并拔掉了罐上的皮管。其母见状去喊来村干部做调解工作。等村干部离开,其父进房间睡觉后,被告人怒气仍未消,遂支走妻子孩子去本村叔叔家住,而后将液化气的罐(内约有9公斤气)从厨房搬至客厅,又取来雪碧瓶装的汽油洒在地面上。被告人扬言要炸掉房子,与父母同归于尽,但并未开阀点火。父母见状连忙跑出门去报了警,后被告人被公安局民警控制并被传唤到派出所。被告人年的房子系砖小结构的旧民居,坐落村中,前后左右均有民宅,案发生时被告人身上带有一只铁壳充气可用的打火机。,预备犯的典型案例,基本案情:绩溪
6、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东为泄愤而准备用液化气罐、汽油制造爆炸,已经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构成爆炸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有犯罪地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而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国东为爆炸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未实施爆炸,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国东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
7、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预备犯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No.2-114/115(1)-3-3 设置引爆装置,公开扬言制造爆炸,尚未实施引爆行为的,应以爆炸罪(预备)论处。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首先,就犯罪客体而言,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众人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被告人虽然在自家房屋内安放足以引起爆炸的装置,但被告人的房子系砖木结构的旧民居,坐落村中,前后左右均有民宅。如果一旦发生爆炸,客观上必然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预备犯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其次,就犯罪的主
8、观方面而言,爆炸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案发生,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和语言都明确地证明其具有“将房子炸了,和父母同归于尽”的犯罪意图,被告人在此后的多次供述中也证实了这一点。虽然其犯罪动机是出于对父母的怨恨和对生活的无望,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预备犯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最后,就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爆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引发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的行为,不论使用何种爆炸物,也不论采取什么方式或者在什么地方,只要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
9、爆炸罪。根据生活常识,本案被告人应当明知液化气罐在高温下会有爆炸危险,仍然将液化气罐从厨房搬到了客厅,并在周围浇上汽油,积极实施了这一行为,此时即使被告人并未实施点火行为,也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危险。虽然被告人年没有积极实施点火行为,也没有发生爆炸的实际危害后果,但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影响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犯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虽然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行为都没有实现既遂,但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就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而言,虽然二者都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停止犯罪行为,但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着手实施犯罪
10、行为。其次,就犯罪预备与中止而言,虽然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犯罪中止,但是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二者停止犯罪的原因是不同:前者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停止,后者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预备犯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着手”判断应以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标准。因此,爆炸罪的着手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爆炸行为为标准。但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拔掉液化气罐皮管、将汽油浇在地面上等一系列行为,但其最终没有实施开阀点火这一关
11、键性的行为,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只是为了实施爆炸做准备、创造有利条件,对公共安全还只是一种间接危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已经“着手”爆炸行为,从而不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预备犯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如前所述,虽然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但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不同。在本案中,被告人年虽然在警察赶到之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实施爆炸这一着手行为,但是一直也没有自动放弃犯罪,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主观要件。被告人最终还是被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控制,可见,其犯罪行为的停止最后还是基于被告人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因
12、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五个W一个H,律师在运用“犯罪未完成形态”进行辩护的分析进路,当事人在案件发生时的主观状态对律师在辩护中运用“未完成形态”有着重要的影响。当事人当时在想什么?,实践中的预备,基本案情:王X与张X系狱友,出狱后两人一直无业。2013年8月1日12时,两人商议晚上抢点钱花。为了方便实施,王X用自己的身份证去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轿车一辆,并将车牌摘下,张X还去超市购买菜刀一把。两人约定晚上22时王X开车在市区电影院门口与张X会面。晚22时左右,王X见张X未到约定地点,便打电话询问原因,张告诉王由于妻子生病不能前往,叫王X自己看着办。王X见张X未到,便心想在回家
13、路上转一圈,如果有合适的对象,便实施抢劫,如果没有合适的对象,就回家睡觉。最终王X在回家的路上未发出可以实施抢劫的对象,便回家休息了。,实践中的预备,观点对撞:关于此案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两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张王二人为实施抢劫犯罪,租用车辆、购买刀具的行为就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典型的犯罪预备行为;晚22时两人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时,王X在回家过程中寻找作案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另一种认为张X构成犯罪预备,王X构成犯罪中止,王在张未按时间到达约定地点后,自己决定在回家路上寻找作案对象,其犯罪形态已经从犯罪预备转为犯罪实施,即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在回
14、家路中虽然没有发现可以实施犯罪的对象,但是其完全有能力再寻找犯罪对象,却放弃实施犯罪,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故应当构成犯罪中止。,案例演进时间轴,12时,商议实施抢劫。,王,租赁小汽车,作案用。,张,买刀,作案用。,22时,约定作案时间到王因故未到。,王,打算自己需找作案目标。,王,未能找到作案目标。,王,回家。,1,2,3,4,5,6,7,产生共同犯罪故意,准备犯罪工具,没有着手,没有损害结果,如何理解“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足以阻止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在质上,“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违背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原因。犯罪人本意欲将犯罪行为
15、进行下去,但未料到竟出现足以阻止这一进程的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无论是来自犯罪人自身的还是外在的客观环境,根本上还是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一点是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别。在量上,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感受为基本标准,以因素的客观性质和作用程度为必要补充。不同的人,其性格、能力、力量、认知水平、知识背景不同,并进而产生不同的行为意志。因此判断各种主客观因素是否足以阻止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应主要以行为人的主观感受为准。,如何理解“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如果某种因素在一般人 看来即足以阻止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原则上可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除非行为人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自身情况特殊,未能感受到该因素对
16、其完成犯罪所起的阻碍作用,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未遂与中止的典型案例,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元帅,男,农民。被告人邵文喜,男,33岁,农民。1994年4月因犯盗窃最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6日,被告人王元帅主谋并纠集被告人邵文喜预谋实施抢劫。当日10时许,二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橡胶锤,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北京市密云县鼓楼南大街骗租杨某某(女,29岁)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当车行至北京市怀柔区大水峪村路段时,经王元帅示意,邵文喜用橡胶锤猛击杨某某头部数下,王元帅用手猛掐杨的颈部,致杨昏迷。二人抢得杨
17、某某驾驶的汽车及诺基亚牌8210型移动电话机1部、寻呼机1个等物品,共计价值42 000元。,未遂与中止的典型案例,基本案情:王元帅与邵文喜见被害人杨某某昏迷不醒,遂谋划用挖坑掩埋的方法将杨某某杀死灭口。杨某某佯装昏迷,趁王元帅寻找作案工具,不在现场之机,哀求邵文喜放其逃走,邵文喜同意掩埋杨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杨某某的脸朝下。王元帅返回后,邵文喜未将杨某某已清醒的情况告诉王。当日23时许,二人将杨某某运至北京市密云县金叵罗村朱家峪南山的土水渠处。邵文喜挖了一个浅坑,并向王元帅称其一人埋即可,便按与王某某的事先约定将杨掩埋。王元帅、邵文喜离开后,杨某某爬出土坑获救。经鉴定,杨某某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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