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过ppt课件.ppt
《谁之过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谁之过ppt课件.ppt(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一场事故,一场悲剧,事故的有关各方都称自己不该承担责任。,那么这次悲剧究竟是谁造成的呢?,“谁之错”,主讲人:张琼苑 PPT制作人:张琼苑案例讨论者:孙嘉希 罗荣熙 刘伶钰 林乐佳 鄞慈宪 黄飞鹏 李冠东,第六组,案情回顾,2003年8月27日,薄存玉的妻子井瑞华在骑单车去买菜的途中被客车轧死了。事发地段是青岛市南区燕儿岛路,属市南区建设管理局。经调查,客车司机马关玉和井瑞华都无违章驾驶。现场发现一个长2.5米宽1.5米深15-20厘米的水坑。事故最后确认为井瑞华落入水坑后自行车失控倒在大客车右后轮底下造成死亡的。出事的水坑有个铁阀门,显示是海润自来水公司。而自来水公司却否认挖坑事实。,这究竟
2、是怎么一回事呢?,案件分析,1.海润自来水公司 否认挖坑指证证据 事故现场有一个坑,坑中间有一自来水阀门设施,显示是海润自来水公司的,海润自来水公司属于设备的管理者。法院在2003年的挖掘道路报表里发现其第一季度在这个路段挖过一次,第三季度挖过两次,而事发时间刚好处于第三季度。建设管理局现场勘查后发现现场没有其他地下设备,只有一个水门。上述证据均证明:现场的坑是由于自来水公司施工后没有未填埋而造成的。而自来水公司否认挖坑却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所以它存在着,举证责任,民事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加害行为;坑 自来水公司施工后未及时填埋造成的。损害结果;原告之妻的死亡。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3、间的因果关系;自来水公司 坑(必要条件)死亡发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坑(未填埋)事故发生 可预见的由此看来,自来水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未及时填埋施工后留下的坑导致受害人的死亡,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所以自来水公司应有民事责任能力,承担有限的,民事赔偿责任,主导作用,案件分析,2.市南区建设管理局 国家工作机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别人造成损失,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其中以不作为的行为造成损害时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我国的民法并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376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