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课件(继续教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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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继续教育教程,统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统计法的概念和作用,(一)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进行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第一讲 统计法概述,(二)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统计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统计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之间的关系;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之间的关系;统计机
2、构在提供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过程中,与其他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之间形成的协作、服务、监督关系。,(2)统计法的规范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的统计工作技术性规范。例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等,(二)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统计的独立性原则。即指依法独立进行统计活动,不受人为干扰,其目的是保障统计资料的客观性,以便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二)统计的统一性
3、原则。即指统计活动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体现在统计制度上,必须根据协调统一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来开展统计工作。第二,体现在统计管理体制上,就是要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以便各级统计机构能够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协调高效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第三,体现在统计资料上,就是统计资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统一管理和公布,(三)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或提供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四)保守国家秘密
4、和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的原则。,三、统计法律体系,统计法作为调整统计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等。这些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统计法律体系。,(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统计法律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统计法规的主要特点是:,1.统计法律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2.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
5、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3.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和基础。,(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2000年6 月2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就属于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12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统计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及行政规章。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统计法律的实施。,(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
6、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地方性统计法规与其它统计法规相比,有三个特点:,1.地方性统计法规必须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效;3.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统计法规,它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规章,即
7、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虽然不同于统计法律、法规,但它是统计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规定,是实现或补充统计法律、法规的必要手段。,四、我国统计法制的主要发展,(一)法制的含义:法律制度的统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二)统计法制,是指国家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及统计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统计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活动管理统计工作所建立的统计法律秩序,(三)统计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讲 统计基本任务和管理
8、体制的法律规定,一、统计职能和基本任务,信息职能,是指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采集、处理、传递、存贮和提供大量的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咨询职能,是指利用已经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与对策方案。,监督职能,是指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国民经济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统计的基本任务:按照 统计法 的规定,我国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9、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一、统计体制概述,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具体地说,它是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是指国家各类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或协调之下,所共同组成的统计机构的统一体。它包括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和企业事业统计组织三个部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含义:,根据 统计法 第四条和其他条款有关规定,全国的统计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或协调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
10、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一的方法制度、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第三讲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统计机构,是指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专门设立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从事统计活动的职能机构。,统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同时,在统计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各级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一是统计
11、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格守职业道德”。,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统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统计人员的权利:,(一)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三)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五)统计人员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六)统计人员有要求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统计人员的义务:,(一)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
12、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二)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一)统计调查权(二)统计报告权(三)统计监督权,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是统计工作责任制的核心内容。,保守国家秘密并为统计调查对象保守有关秘密是统计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应当具备统计
13、从业资格的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四、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于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一)概述,(二)持证人员的范围 一般来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都应当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三)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最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
14、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即需要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的考试),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法律责任,第四讲 统计调查的法律规定,一、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因其组织调查的主体不同
15、及调查任务、调查内容、调查范围的不同,而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有权制定统计调查表的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
16、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二、统计标准管理,所谓统计标准,是指国家根据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发的统一规定。,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三、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统计法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这是统计法律从总体上对我国统计调查
17、方法所作的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明确肯定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我国应当建立科学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总框架。,四、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根据其统计调查活动的实践情况,民间统计调查,是指我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所组织的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以外的,由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所组织的各种统计调查活动。概括为一句话,可以简称为非官方统计调查。,特点:(一)调查主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多为商业性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还有一些社会团体;(二)调查目的,一般都为了谋利;(三)服务对象,主要是为国内外各类公司和企业服务;(四)调查内容,多为商业性的统计数据和信息,为公
18、司和企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资料,个别的还受国外一些组织委托收集涉及政治内容的调查材料。,第五讲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法律规定,一、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是指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统计资料所包括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四类:,(一)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调查表、综合表、图表及文字说明,(二)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资料。,(三)以电讯、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四
19、)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 中国统计年鉴 及其他各种统计年鉴,以统计资料为依据撰写的各种文章,法律意义上的统计资料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客观性;二是合法性;三是相关联性。,统计资料管理,按照我国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原则。,二、统计资料公布,公布统计资料必须建立定期公布的制度,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收集到统计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 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的规定:“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
20、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资料公布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其核定权限如下:,、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核定。、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公布,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的公布,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实行分级负责审批的原则。,第六讲 统计科学技术的法律规定,一、加强统计指标体系科学研究和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的法律规定二、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的法律规定三、组织国民经济核算的法律规定,第七讲 统计违法行为与
21、法律责任,一、统计违法行为,违法,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从狭义上讲,违法仅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不包括犯罪。,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是指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各种必要条件,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四个特征:、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
22、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虚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具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
23、统计资料和瞒报统计资料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加码多报,而另一个则是压低实际统计数据,进行少报,即通常说的“以少报多”和“以多报少”。,2、瞒报统计资料,3、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无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的凭证,不能对统计数据的出处做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4、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被篡改的统计资料
24、,既可以是汇总资料,也可以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其他相关的凭证);既可以是经过加工整理的资料,也可以是未经加工的资料。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它与以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为基本特征的伪造统计资料行为有明显区别。,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区别:,前两种行为是行为人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而后两种行为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失实。,5、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5、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既不参加年报会议,又未领取统计报表的。,6、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没有在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内报送,从而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只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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