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发20270号202285号的政策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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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署加发【2011】270号、【2012】285号的政策宣讲,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内 容 提 要,一、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二、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施,三、保税监管场所的优惠政策,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一、支持来料加工厂不停产转型1、定义:指来料加工厂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主要是广东地区2、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3、规定内容:a、剩余料件;b、不作价设备;c、企业管理类别;d、转型企业双号并存,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二、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1、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数额较大的非联网监管企业(B类及以上
2、企业),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选用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2、具体操作手续,南京海关2011年第5号、第9号公告,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三、简化外发加工审批手续,促进产业链延伸与增值1、优惠措施:a、减风险担保金;b、免风险担保金;2、具体操作手续:南京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四、积极探索建设“三方联网”加工贸易综合管理模式 这是研究利用电子口岸平台,实现商务、海关、企业之间加工贸易合同申请、审批、备案、核销的全程计算机联网。这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复杂,只有一海关进行部分功能的尝试,大部分仍处于探索阶段。,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五、支持开展服务外包试点,推动国际服务外
3、包业发展1、范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税200963号2、优惠政策:进口货物纳入保税监管3、具体规定:署加发2010267号,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施一、放宽综合保税区外发加工期限,对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开展加工的,其加工期限可由综保区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予以核定。1、外发加工范围:模具、原材料、半成品2、原规定: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署令191号)第二十九条: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3、注意点: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在于外发加工范围不同,出加区的原材料是不可外发加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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