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探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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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探讨,广东省公安厅黄蕾,主要内容,一.我省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二.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一般程序性规定 三.公安机关与水利部门协作涉及的几种常见罪名,第一部分 我省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特别是在2012年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紧密协作、无缝衔接”原则,建立了“信息共享、适时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依法惩治打击违法犯罪的联动工作格局。主要做法:,一是,与多部门联合出台执
2、法协作规定,建立“联合执法办公室”,信息共享更快捷。目前,我厅已分别与省工商、质监、交通、水利、住建、文化等6个厅(局)联合出台了执法协作规定,与省税务、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合执法办公室”,依托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库,通过执法协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根据案情需要,第一时间即可查询相关部门的系统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相关部门数据信息,极大简化了程序性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协作配合更全面。由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共同研究
3、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跟进,较好地建立起了集情报收集、分析、研判和应用为一体的协作侦查模式,使公安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更加紧密。,三是,建立个案协调制度,纠纷化解更高效。为加强对重大个案和疑难复杂个案的协调、交流,行政执法机关可随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案件分析研究,着重做好涉案物品分类、抽样,拍照、固定证据,尽快出具检验及估价鉴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刑事立案标准有分歧的,可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公安机关提供指导意见,提高“两法衔接”效率,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四是,积极推动联合执法,提升联合执法效能。执法力量不足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难题
4、。通过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既能有效整合执法办案力量,增强打击合力,又能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进不了门、找不到人、取不了证、办不了案”的问题。同时,通过联合执法,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能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相关情况,有利于为案件侦查取证、移送起诉赢得时间、提高效率、争取主动。,五是,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两法衔接”机制依法运行。各级公安机关坚持通过阶段性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质量全程考,将“两法衔接”案件纳入考评范围,加强执法监督。2011年6月,我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和执法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监督范围,以
5、涉嫌犯罪案件是否移送、是否依法受理、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行为等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了一批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信任和好评。,六是,结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执法培训。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有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为此,全省公安机关积极会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通过联合授课,交叉授课,共同提高落实“两法衔接”工作的能力。,
6、第二部分 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 案件的一般程序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将有关案件和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移交的材料包括:(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的证据种类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第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
7、非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第三,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或者报告本级或者上级
8、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四,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五,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诉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制度安排。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将越来越严格。公安机关审查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立案工作时,关键是考量移送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也涉及非法证据审查排除工作。,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来龙去脉的合法性。即所有证据都应当能够证明其来龙去脉是清楚的、合法的。2.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即所有证据的发现、收集
9、、查证、使用、保存、管理都应当能够证明是完全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要求获取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发现、收集、查证、使用、保存、管理工作,并清楚、完整、准确记录在案。,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坚持“三项排除规则”:一是所有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绝对排除,移送起诉后不可补证。即使是非法取得的“如实供述”也必须排除。二是非法取得的“书证物证”只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进行排除,可以补正。因为“书证物证”具有客观性,其程序性瑕疵不影响证据实际的证明力,可以通过补正的方法补足。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口供从而找到真实的杀人凶器,则这个真实的杀人凶器不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排除
10、,但必须对刑讯逼供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瑕疵证据如笔录字迹撩草、签字不全等等,不作排除,并应当补证。,第三部分 公安机关与水利部门协作 涉及的几种常见罪名,一、非法采矿罪 刑法343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对非法采矿罪作出修改,删除了“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条件要求。降低了
11、入罪标准,以更有力地惩治非法采矿犯罪。河道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以前实践中多数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一是定性更为准确,二是犯罪金额认定时除了以非法获取河砂的销售金额计算外,还可以通过认定非法开采河砂的数量,计算得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来认定。而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认定仅限于非法采砂的销售金额,实践中因为大量证据灭失,难以准确认定犯罪金额。,非法采矿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
12、般主体。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如果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应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立案追诉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在河道非法采砂中的具
13、体表现:(1)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实施采砂作业的;(2)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实施采砂作业的;(3)河道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进行采砂作业的;(4)河道采砂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我省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万元。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受理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认定:总原
14、则: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9号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认定具体方法:(1)非法采砂的河砂销售价值数额;(2)由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评估认定的非法采砂量的市场价值;(3)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2005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作了规定。明确指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
15、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实践中取证的困境: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流动性,随采随卖即时交易以转移赃物等作案手段让侦查取证非常困难,对非法获利的统计通常仅能以现场缴获赃物认定。具体说:一方面,非法采矿犯罪因其损失具有隐弊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评估其经济损失,对犯罪的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带来诸多不利。另一方面,不法分子盗采河砂时边采边卖。行政、司法人员查获的往往只有刚刚采挖上船的部分,这与整个犯罪行为涉及的数额相去甚
16、远。因没有具体犯罪数额,或犯罪数额小,犯罪分子有的得以逃脱处罚,有的则罚难当其责。刑罚难起震慑作用。,实践中取证的解决思路:1、执法机关在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注意执法程序,妥善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砂类水事违法案件违法的现场调查工作是整个调查环节的工作重点。水利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1)违法行为调查报告;(2)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3)有关鉴定结论;(4)现场调查时的勘测和音像资料;(5)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2、有关部门对非法矿点所做的测量说明、造成价值损失的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对查处非法采矿案件,无论是追究行政责任还是追究
17、刑事责任,都非常重要。3、对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等专业结论,应及时提交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实践中取证的解决思路:4、调查取证的重点(1)确认违法采砂主体的基本情况。(2)违法事实的认定:包括采砂行为的起始时间;采砂行为的目的;采砂行为的地点;已筛选出成品砂的种类及方量;采砂方式、所用设备以及设备的归属等情况。(3)采砂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水利部门出具非法采矿的认定意见。,二、妨害公务罪 刑法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
18、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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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门 公安机关 衔接 工作 中的 情况 问题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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