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课应用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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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課應用民法,部分圖文取自於網路資料,1.信用卡被盜刷,銀行不承擔掛失前24小時前被冒刷之損失,怎麼辦?2.參加旅行社舉辦海上活動,因旅行社因過失以致旅客受傷,旅客如何求償?,壹、契約,一、意義1.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議。2.根據民法153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3.契約的成立須包括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以及雙方意思表示一致。,4.書面契約和口頭契約效力是一樣的,但若有書面契約較有憑據和保障。5.非有書面不生效力,如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二、訂定契約注意事項,(一)契約當事人1.個人(自然人):應
2、確定有無行為能力2.法人或行政機關:應確定其代表人有無相關証明文件可確認出面簽約者有權代表3.代理人:應確定是否被授予代理權及權限範圍4.保證人或見證人:避免當保人,呆人,(二)契約屬性與目的:租賃契約或買賣契約(三)契約內容:1.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契約無效(1)強制規定: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的行為。舉例: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民法47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 972條)。(2)禁止規定:法律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的行為 舉例:當事人不能自行創設物權種類,也不能 自由約定物權內容。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1)公共秩序:國家及社會生活共同要求。(
3、2)善良風俗:國民的一般倫理與道德觀念。3.契約內容必須可能實現,否則無效,(四)雙方權利義務:1.雙方權利義務,應明文約定。如房屋貸款。2.如發生爭議,契約當事人向對方發出存證信函。(五)確保契約履行:1.提供擔保作為依約履行的保證 2.約定違約金。,三、常見契約類型,(一)買賣:1.買賣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其買賣標的財產權轉移給他方,他方則支付價金的契約。例如:早餐店將同學點的漢堡和奶茶交付給同學,而同學則將所買貨品之價金交付給店家,這就是買賣行為。2.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3.在買賣後發現貨品有瑕疵時,依據民法規定,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因此
4、,為了避免買賣的糾紛,法律規定買受人有檢查的義務,如果發現貨品有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如未能即時發現瑕疵,也須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出賣人。,(二)借貸,1.意義:借用人和貸與人(出借人)之間的契約(1)使用借貸:出借人以物交付給借用人無償使用後,借用人依約按時返還所借用之物的契約。如同學之間借筆、手機等(2)消費借貸:出借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轉移於借用人,並約定借用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需要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交付後才生效。如同學之間借錢,(三)僱傭,1.當事人約定,一方(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僱用人)服勞務,他方(僱用人)給付報酬的契約。2.僱傭契約
5、也是因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並不一定要有書面契約。,(四)租賃,1.當事人約定,一方(出租人)以物租予他方(承租人)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2.租賃之標的並不限於房屋,其他像土地、汽車、圖書、機器等都可以成為租賃之標的。3.承租人對於向他人承租之物,負有保管之義務。如果承租人違反了此項義務而導致租賃之物毀損者,需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貳、侵權行為與法律,一、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概念1.民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2.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則不須負賠償責任。3.私權而言,包括人格權、身分權、
6、債權、物權及智慧財產權等。,(一)一般侵權行為:如詐騙他人財物(二)特殊侵權行為:法律針對狀況所做規定1.共同侵權行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行為,法定代理人因疏於監督照顧所應負責任3.僱用人侵權責任:受僱用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雇主連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加害行為: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權益行為 1.積極的作為:直接侵害的行為 2.消極的不作為:(二)侵害權利或利益:被害人的權益 1.人身權:人格權、身分權 2.財產權:物權、債、權及智慧財產權(三)造成損害:侵害的結果須發生損害,侵權
7、行為才能成立。1.財產的損害:損害利益 2.非財產損害:精神上的損害。如慰問金(四)因果關係:加害行為與造成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五)行為不法性:該行為違反法秩序,包括違背強行法規及違背公序良俗。如果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時,則不構成違法。(六)行為人有責任性:民法規定,侵權行為的責任能力是以行為時的識別能力為準。如果一個人在行為時具有足以判斷和識別自己行為結果的能力,即須對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七)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阻卻違法事由,(1)依法律或命令行為:依法令行為不罰,如警察依法逮捕犯人或監獄內依法執行死刑。或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
8、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不罰。(2)業務上正當行為: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基於業務所做正當且合法的行為。醫師為治療病人,經由傷者或其家屬同意,切除其四肢的手術,並不構成傷害罪。(3)正當防衛行為:對於現在發生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防衛行為,不罰,但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4)緊急避難行為:在緊急狀態下,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到危險而做出不得已行為,不罰,緊急避難行為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三、侵權行為的救濟,(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原則上是被害人,但是若被害人已死亡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慰藉被害人家屬所受精神上之痛苦。,(二)
9、損害賠償範圍,1.財產的損害(1)對於生命權的侵害: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等。,4.對於身分法益之侵害: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5.對於物之侵害:不法毀損
10、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 求賠償該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賠償以金錢或以回復原狀為之。,(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根據民法之規定,由於侵權行為而導致損害發生後,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被害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知道有損害發生,且知道誰應負賠償責任時,二年內必須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否則請求權就消滅了。另外,自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內如果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亦消滅。,(三)無因管理,並無法律上義務,卻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如見到有人受傷,僱請計程車送醫,可向傷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償還計程車費。,(四)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受有利益的人因係不當得利,故負
11、有返還得自受損害人之債務。如甲並未向乙租賃土地,卻在乙的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導致乙受損害,乙可以在受損害的範圍內,要求甲返還不當得利部份,而甲也有返還之義務。,參、消費者保護,一、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一)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1.主管機關:(1)中央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2)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2.申訴調解機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二)消費者權益保障,1.消費者保護法目的規定企業經營者義務:應重視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使用方法以維護交易公平,提供消費者充份與正確資訊及其他必要消費者保
12、護措施。(1)企業經營者不管是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都應確保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如果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例如一般常見在商品上,會註明請放置在小孩不能觸及之處所、若誤食請儘速送醫。(2)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3)違反第24條、第25條或第26條規定之 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 改正者,處
13、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 以下罰鍰。(4)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 關依第17條第3項、第33或第38八條 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5)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 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2.定型化契約,(1)意義: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2)方式:不限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亦屬之。(3)原則:平等互惠。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3.特種買賣,(1)郵購買賣: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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