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微观经济组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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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秉龙 电话:010-62733717E-Mail:,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一、农业家庭经营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农业家庭经营,(一)农业家庭经营的 涵义与历史演变,1.农业家庭经营的涵义所谓农业家庭经营,就是指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又称其为农户或家庭农场。农业家庭经营是一种弹性很大的经营方式,可与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物质技术条件相适应,可以与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2.农业家庭经营的历史演变,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二)农业家庭经营大量 广泛存
2、在的原因,1.农业的产业特点与农业家庭经营(1)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生长过程的结果,各个生产环节只有继起行,不可能像工业那样具有并列性(2)农业生产活动有严格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复杂交错,因此农业劳动支出具有不均衡性(3)在光照条件下,农业生产一般不可叠加,具有广阔的地域性,2.分工协作与农业家庭经营,从协作的第一种方式来看,即把不同专长的劳动者集中在一起共同生产一种产品,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的作业比较单一,不同时期的不同作业多数又往往可以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从协作的第二种方式来看,即把具有相同专长的劳动集中在一起,生产相同的产
3、品。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协作多是简单协作。简单协作在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时优于独立劳动,但超过此范围,至多不过是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在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甚至往往还不如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总和。,3.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家庭经营,(1)多数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由单个人进行(2)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关联性较小(3)许多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不受家庭经营规模的限制,4.家庭的社会经济特性 与农业家庭经营,(1)家庭成员具有利益目标的认同感,使得农业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最小,劳动激励多样(2)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二)
4、合作经济思想的产生与发展,1.合作经济思想的萌发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英国的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于1516年出版了乌托邦一书,设想了一个消灭私有制的理想社会“乌托邦”。意大利的托马斯康柏内拉(Tommaso Companelle)在1623年出版了太阳城,在该书中阐述了他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虚幻地描述了一个人们过着幸福生活的理想社会。,到19世纪初叶,空想社会主义学说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三个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法国昂利圣西门(Henri SaintSimon)于1821年出版了论实业制度一书,把设想的未来社会叫做“实业制度”。沙尔傅立叶(Charles Fourie
5、r)于19世纪初发表了论家务农业协作社和新世界等著作,对未来社会进行了描述,提出了和谐社会制度“法郎吉”的设想。英国的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继承并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萌芽,提出了建立合作公社的设想,并进行了大胆的试验,使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系统化并变成了暂时的现实。,2.西方近代合作经济思想的演进,(1)以蒲鲁东为代表的无政府合作思想(2)以路易勃朗和斐迪南拉萨尔为代表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3)以威廉金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4)以季特为代表的尼姆学派,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 关于合作经济的理论,(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经济的一般理论国家政权对合作社性质
6、的决定作合作社产生的条件 合作社应为公有制 生产合作是合作制的主要形式 合作制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2)马克思、恩格斯 关于农业合作的基本理论,对于小农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通过合作社改造小农应遵循的原则 引导中农、大农入社,逐步消除雇工剥削 剥夺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3)列宁关于合作制的理论,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合作社思想 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社思想 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转变 实行粮食税和小业主的合作社 列宁论合作制一文的基本思想 合作社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 合作社适合农民的特点 使全体居民都加入合作社需要很长时间 国家要从各
7、个方面帮助合作社发展 完成合作化,要进行文化革命,4.当代西方合作经济思想的流派改革派,(1)社会主义学派。这一学派认为社会主义是合作运动的最终目标,合作仅仅是为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或准备阶段。(2)合作联邦学派。这一学派认为合作经济应是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经济体制。第一,它把合作运动的进程视作终结,合作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为达到另一种体制的手段或途径;第二,它把私有财产作为其经济结构的基础;第三,主张消费者至上。,进化派,(1)竞争尺度学派。这一学派以美国的艾德温诺斯(E.G.Nourse)等人为代表。他们以合作为尺度来衡量资本主义体系的功效,把合作运动视为抑制资本主义阴暗面的手段。他们认为,合
8、作经济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机制,只能起辅助作用。(2)萨皮罗学派。合作社应按商品种类而不是按地域关系组织起来 合作社成员应只限于农场主 民主管理 与合作社签署长期的、带强制性条款合同的入社农户应达到相当的比例 使用专家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高度集中的管理结构,(3)美国学派。他们认为,合作是一种市场现象,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间的不完全联合,合作这种形式仅合并了各个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功能,但企业本身还是完全独立的。因而,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体化与分化、独立与合并间的中介,合作只是业务的联合,而不是人的联合。西方现代的合作运动是向两个方面演进的,一方面是它越来越脱离其发展的政治目的,变
9、得只注意合作的经济取向。另一方面是合作社的发展重心由生活消费方面转向农业领域。,(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产 生的原因、运行的基本原则与特征,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合作社就其本质意义上来说,是劳动者(包括城市工人、手工业者、农民等小生产者和贫穷阶层)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和规章制度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经营企业或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特别是指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以至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
10、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合作社成员是具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并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对合作社的盈亏负有限责任;合作社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
11、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其成员内聘任,也可以聘请非成员担任;合作社是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并实行合作占有,其独立的财产包括成员投资入股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作社实行合作积累制,即有资产积累职能,将经营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属全体成员共有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和改善合作事业,不断增加全体成员的利益;合作社的盈利以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为主。,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原因,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为了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有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基本
12、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1)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2)成员民主管理(3)成员经济参与(4)独立性与自主性(5)教育、培训与信息(6)合作社间的合作(7)关注社会,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设立和登记组织机构 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设立和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13、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2)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14、、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对农民专
15、业合作社成员的特殊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
16、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力的特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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