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编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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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 法(第四版)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 民事责任概述,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民事责任的特征(一)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二)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三)补偿性。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
2、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法律责任通常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另两种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一、强制程度不同二、责任性质不同三、承担方式不同,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者有如下五种: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 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责
3、任,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4、。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五、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5、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当事人就合同得到适当履行所享有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
6、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这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第二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如下:(一)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2.违约行为的形态,(二)主观过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实
7、行严格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亦散见于“分则”之中。,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
8、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只要具有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纵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案例分析,王某是一个工人,但一直想做服装生意并与多家经销商联系
9、但均未成功。某日他看到一个专门经营运动服销售的A公司寻找连锁店经营人,于是就根据该广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运动服兼具时装和运动性质,很适合正悄然兴起的运动风,并且对开店资本、环境等方面都很满意。只是自己手头钱不是太足,于是与A公司负责人商量,希望能够由A公司先发两批货,到第三批时再交前两批的服装费。A公司负责人为了吸引王某加入,遂满口答应,并许诺只要王某选好了店址,公司经过调查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了,王某负责装修费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该专卖店的统一规格给王某的店子装修。王某于是请了一个月的假,四处奔波,终于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
10、,A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店址没有问题,但是却提出该品牌走俏,想要开连锁店的人很多,提出来服装费不能够拖,并要求王某再加30 000元经营费,王某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因此难以接受。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现在是市场经济了,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须负责。,试结合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下列问题:(1)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2)假如王某要求赔偿损失,那么下列哪些费用应当由A公司负责赔偿: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3 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一个月的误工费;因此丧失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并分析原因
11、。,参考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产生违约责任。本题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着缔约关系。根据民法理论,一旦进入缔约阶段,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了缔约合同,一方所实施的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约束,双方已经由原来普通的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
12、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契约义务。具体包括: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3)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4)协作和照顾的义务。5)忠实义务。6)保密义务。7)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如果双方的谈判已经进入一定的阶段,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地相信其会与之订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那么中断谈判就是有错的。,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的谈判以及A公司负责人的承诺,就足以使王某产生合理的信赖,假如A公司意图提高费用等,也应当及时通知王某,而不是等到王某已经花费资金找到店址,需按承诺签合同时才告知。况
13、且A公司派人调查了店址并表示同意,表明王某的履行并没有不当。因此,A公司仅以经营自主为由拒绝签合同并且不予赔偿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理由。(2)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理论,信赖利益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标的物以及为此支出的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三,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但是,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是受害人
14、任意支出的。本案中,3 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以及王某为了寻找店址而专门请了一个月假的误工费用,显然都是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应当得到赔偿。至于其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看似符合上述第1条,但该费用因为发生在A公司承诺之前,况且是王某想要寻找机会,所必须支出的,与A公司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得到赔偿。王某因与A公司谈判所丧失的其他机会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这些损失不包含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因为机会本身就是很难确定的,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在举证上也存在困难。这种损
15、失无须赔偿。,第四十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免责事由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节 共同侵权行为,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二、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
16、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所谓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 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第一,侵权之债为受害人实现私力救济提 供了依据。第二,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得到适当履行的可靠保证。,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损害事实。二、违法行为。违
17、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三、因果关系。四、主观过错。,第三节 免责事由,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如下几种: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三、正当防卫。四、紧急避险。五、受害人的同意。,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
18、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公平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归责上
19、仍然考虑过错,只有当事人均无过错,才适用公平责任。第二,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第四,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四、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能成其为一项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第二,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
20、件。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二、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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