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坤刑事诉讼法与审判制度湖南省律师协会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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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6/29,1,新刑事诉讼法与审判制度 相关问题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刘静坤二零一三年十月,主线: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 证据制度:强化证据裁判意识,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简易程序:强化审判效率意识,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一审程序: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二审程序: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维护法律救济权利 复核程序:强化死刑案件质量,提高程序公开性 特别程序:特殊问题特殊处理,一、关于证据制度,(一)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关于证据的概念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新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解 读:第
2、一,“材料说”反映了证据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第二,“证据材料”、“诉讼证据”与“定案的根据”。,一、关于证据制度,2、关于法定的证据种类第一,增设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第二,增设了“电子数据”。第三,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第四,将“物证、书证”单列为两类证据。,关于辨认,问题一:应当辨认的对象未组织辨认。如果被害人、证人明确表示见过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物证、书证,就应当依法组织辨认。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未能认识到辨认的特殊功能,导致原本能够通过辨认固定的证据缺失。,案例研讨:一起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身上提取了手机一部,被告人供称该手机是被害人的手机,但该手机未经被害人亲属辨
3、认,无法确定该手机的所有人。,关于辨认,问题二:辨认程序不规范,影响辨认结论的效力。实践中,辨认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是未事先向辨认人询问辨认对象的特征;有的是未单独开展辨认,而是在询问过程中随意性地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有的是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混杂辨认;有的是公安人员有暗示的嫌疑,等等。此类问题都影响到辨认结论的可靠性。,案例研讨:一起抢劫案件,关键证据是从被告人处查获了被害人的戒指,但破案时侦查机关只是组织被害人进行了简单的辨认,没有组织混杂辨认,也没有制作辨认笔录。被害人称被抢的是白金戒指,而经鉴定为白银戒指。复核补查时,侦查人员称该戒指已经遗失,失去了补查的可能。由于辨认程序
4、不规范,且被害人陈述的戒指材质与查获戒指的材质不相同,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证明力。,关于辨认,问题三:未制作规范的辨认笔录。辨认的过程和结论都应当体现在辨认笔录之中。一些公安机关或者是未制作辨认笔录,或者虽有笔录但不规范。实践中,辨认笔录未附相应照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没有亲笔签名,都是比较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问题四:辨认结论表述不规范。辨认笔录的结论部分应当明确指出,经辨认能否确认辨认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物品,等等。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在结论部分只是指出,辨认人辨认出第几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作案人,未明确该人就是犯罪嫌疑人XXX。,侦
5、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
6、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关于侦查实验,新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实验笔录增设为法定证据种类。实践中应当注意:1、侦查实验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2、侦查实验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工具和物品,如果原物损坏,则应使用同等规格、型号的物品;3、侦查实验尽可能在发生案件的原地进行,以保持原有条件;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侦查实验要反复多次进行,以避免各种偶然因素的干扰使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5、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必须制作侦查实
7、验笔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6、侦查实验通常只能作为补强证据使用。,关于电子数据,问题一:对于手机通话记录和手机短信等证据未及时固定。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人归案后供称案发前与被害人有过短信或电话联系,及时固定此类证据,对于认定案件非常重要。但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认罪时往往认为在案证据已经很充分,就没有开展上述工作。一旦被告人随后翻供,时过境迁,就可能导致上述证据无法提取在案。我们在案卷中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说明:因距案发时间超过六个月,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已无法提取,或者因手机长时间搁置,已经彻底损坏,无法开机查看有关内容。,关于电子数据,问题二:对于手机短信息的提取不规范。实践中,一些公
8、安人员在提取手机短信息时,只是将拍摄的照片附卷,未制作规范的提取笔录。同时,在提取手机短信息时往往只是节取短信息的内容部分,未能同时节取短信息的发件人、收件人、发送时间、接收时间等独特信息。,问题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手机的来源。对于涉案手机,应当确定其来源。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保存的短信和照片、亲友的手机号码、购物凭证、手机串码、手机盒等确定其来源。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当通过核实手机串号确定机主身份,并对串号的来源情况进行说明。实践中,公安机关很少对涉案手机的来源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电子数据,问题四:对于网上聊天记录未能提取在案。一些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与被害人上网聊天,或者共
9、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可能通过网上聊天进行联络,此类网络聊天记录往往能够证实特定的犯罪事实。问题五:对于电子监听记录,未随案附送录音光盘。前面已经讲到,对于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电子监听记录,应当向法庭移送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专门听取该监听记录的内容。此外,如果电子监听的声音信息不够独特,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声纹鉴定。,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
10、况等;(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五)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有疑问的电子证据,必要时应当对其真伪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一:生物检材提取不及时或者鉴定不及时,导致检材丧失DNA鉴定的条件。由于生物检材的保存条件比较苛刻,因此,对于现场血迹、精斑、毛发等能够进行DNA鉴定的生物检材,只要发现就应当提取;提取后只要具备条件就应当进行DNA鉴定,否则就可能会导致检材丧失DNA鉴定
11、的条件。,案例研讨:一起故意杀人案,侦查机关从现场提取了血足迹、毛发和作案工具刀子、斧头,但并未鉴定现场血足迹为何人所留,未鉴定现场毛发为何人所留,未鉴定作案工具是否存在被告人的DNA,因被告人翻供称其醉酒后意识模糊,不确定是谁杀死被害人,且被害人家门一夜虚掩,不能完全排除案发时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可能性,因该案生物检材已丧失鉴定条件,无法反驳被告人的翻供理由。,美国实证研究,基于DNA证据而做出无罪裁决的案件数量也逐年稳步增长,从1989年至1991年期间平均每年12起案件,发展到1992年至1995年期间平均每年6起案件,直到2000年至今平均每年20起案件。基于DNA证据以外的证据而做出无罪
12、裁决的案件数量一直较多,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都比较稳定,平均每年10起案件。在过去数年间,此类案件的数量得到了显著的增加。自从2000年,基于DNA证据以外的证据而做出无罪裁决的案件数量达到平均每年23起。美国的无罪裁决从1989年到2003年美萨缪尔格罗斯等,刘静坤译,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二:对具备DNA鉴定条件的检材,只作种类认定不做DNA鉴定。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对血迹等生物检材只做血型鉴定,不做DNA鉴定。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
13、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案例研讨:一起抢劫案,侦查机关从现场、被害人指甲、作案工具上提取的疑似血迹均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的血型一致;根据同案被告人指认提取的其作案时所穿鞋上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的血型一致,但侦查机关并未对上述血迹进行DNA鉴定,因血型证据为种类鉴定结论而非同一认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证明上述血迹为被害人所留,加之该案证据间存在的矛盾未能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三:对于被害人尸体不具备辨认条件的命案,未通过DNA鉴定确定尸体身份。对于命案,确定被害人尸体身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对于新发命案,如果尸体面部特征明显且
14、清楚,能够通过辨认确认尸体身份,那么由被害人亲属辨认即可。如果尸体已经腐败或者面部特征遭到破坏,已经无法准确辨认,就应当通过DNA鉴定确定尸体身份。,案例研讨:赵作海案件,在案件中最重要的被害人尸源问题未能查清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错将赵振晌认定为被害人,进而错将赵作海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赵作海因遭到刑讯逼供作出有罪供述,酿成错案。因命案被害人身份不明确酿成的错案,教训惨痛。,关于鉴定意见,问题四:DNA鉴定意见中对混合分型只出结论不列图谱。实践中,对于DNA鉴定意见,通常都要列明图谱,然后得出具体的意见。然而在一些地区,对于混合DNA分型,则仅仅提供意见,不列明图谱,导致无法对鉴定的依据进行具体审
15、查。,问题五:DNA鉴定的检材来源不明确。DNA鉴定所针对的检材,应当有明确的来源,例如是从现场提取的血迹,或者从被害人处提取的生物检材。但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况:DNA鉴定文书中提到了血迹、精斑等检材,但案卷材料中却没有证明该检材来源的证据材料。对于此种情形,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就将影响到DNA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关于鉴定意见,问题六:少数DNA鉴定意见出现错误。据不完全统计,我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出现DNA鉴定错误的已经有数十件。案例研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从被害人阴道拭子检出被告人精斑的DNA鉴定结论是关键证据。但经审查发现,鉴定书中被害人阴道擦拭物与被告人血样的16个DNA分型(
16、STR)除2个一致、8个中仅一个相同外,其余6个完全不同,但结论的可能性似然比率却高达5.151021:该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问题。经询问主检法医,该法医出具说明称在鉴定书制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将被告人的基因型打错,随后对鉴定书予以更正。,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七:鉴定依据不充分。这种情况在主观性较强的鉴定领域如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案例研讨:一个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案发前被告人有诸多发病症状,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没有移交上述证据,这样既不符合规定,鉴定结论也没有扎实基础,作出的鉴定结论很难让人信服。由于该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得出的被告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存
17、在错误的可能,该案被发回重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18、(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存在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
19、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物证的证据动态变化,实践中,我们通常采用静态的眼光看待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实际上,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破坏或者改变。有学者将那些能够增加、改变、模糊、污染或者毁灭证据的影响称为“证据动态变化”(Evidence Dynamics)。证据动态变化始终存在,并且在证据的整个存在过程中一直对证据产生着影响,直到证据完全毁灭。美奇泽姆等:犯罪重建,刘静坤
20、证据在被提交给法庭之前,通常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的动态变化过程。第一阶段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现场勘查发现证据前,该阶段的证据被称为所谓的“自然证据”。第二阶段是在现场勘查发现证据后到当庭出示证据前,该阶段的证据被称为所谓的“诉讼证据”。在这两个阶段,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据都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关于物证、书证,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
21、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关于物证、书证,(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
22、是否全面收集。美国的改判无罪裁决情况表明:DNA是纠正错案的重要依据,但很多案件由于缺乏DNA证据而无法得到纠正。,一、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3、有关证据资格的新规定第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准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特殊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采取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强制采集的样本。“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一、关于证据制度,(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
23、除制度1、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第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第二,该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的关系。相关条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刑讯逼供与错案,“标准的中国式错案”:“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错案 实践中暴露出的错案反映出:错案与刑讯逼供存在内在的关联,几乎所有的错案都涉及刑讯逼供获取的虚假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第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2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界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激烈疼痛或者痛苦的行为,迫使被告人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刑讯逼供行为,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案例)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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