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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查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纪律审查的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严明党的纪律提到新的高度,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纪律审查一词取代了查办案件。从查办案件到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以及承担的任务所决定的,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党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律审查与案件审查的关系,纪律审查是大概念,包括案件审查。纪律审查是指对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或者是否违反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审查,既可以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核和给予
2、相应处理,也可以对只有苗头性倾向尚未发生违纪行为进行提醒教育,还可以对暂未发现任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审查,督促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提高执行力等。,案件审查的概念,案件审查,是 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指对贪腐问题进行查处。虽然也有作风案件,但更主要针对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行为,往往伴随党内“两规”和行政“两指”措施。纪律审查的形式可以多样,比如函询,约谈、诫勉谈话,一般性信访调查,干部提拔廉政审核,任前廉政谈话,日常监督检查等。,案件审查的基本要求,案件审查相对一般性的纪律审查,要求更加严格,必须正式立案,程序严格,安全文明,证据确凿,经得起历
3、史考验。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被纪律审查的党员干部未必有问题,其中很多人并无问题或者问题非常轻微,我们每年通过纪律审查为党员干部澄清问题还其清白的人数远远超过被查处对象。而被立案审查的对象大多数问题严重,部分涉嫌违法被移送司法。,案件审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案件审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案件审查的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等规
4、定,案件审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下面我们着重从这五个阶段研究其程序、内容和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案件审查工作的五个阶段,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它包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一)受理范围 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案件查检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略)。我们主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下级机
5、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象;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受理外);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实施细则第六条、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2、领导交办;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移送;4、违纪者自述;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三)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 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
6、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备查考。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受理登记内容包括:收到时间、举报人姓名、地址、反映的问题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等,力求准确详明。,2、受理材料的处理对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留存备查;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
7、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一)初步核实的方法与要求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6种方法收集证据: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初步核实要求
8、迅速、及时、隐密。注意把握三点:一是一经决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迅速调查取证,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问题的事实真相。二是要突出重点,针对反映的若干问题,应首先选择主要和易查的问题进行初核,只要能查证一两个构成违法违纪的主要问题,即可提请立案调查。切忌拖而不决、主次不分。三是应注意保密,应尽可能在小范围内进行,一方面以防授以违纪者反调查活动之机,使其串供或制造伪证、毁证,给初步核实制造障碍;另一方面避免对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二)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
9、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即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即根据需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等,由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即调查组应在认真分析线索和熟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以明确步骤、选择重点、分工负责。4、实施初步核实,它包括:初步核实的宣布、向知情人或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呈批表,(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查组应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出具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初步核实结果作如下处理:1、对经初步核实,
10、反映的问题不实或失实的,除应向被反映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或对其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查;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以及职务调整等。上述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3、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4、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请立案。,三、立案 纪检监察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
11、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活动。,(一)立案的条件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确实存在违法违纪事实。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立案所需要的违法违纪事实,必须是建立在经过初步核实,并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基础上。那些凭主观臆断或未经查证清楚的所谓违法违纪事实,都不能作为立案的事实依据。,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这是立案的规范条件。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违纪
12、事实都必须立案查处,而要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予以立案。立案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纪检监察对象存在违法违纪事实,并达到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程度,才能决定立案。,(二)立案的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立案,一般遵循如下四个程序:1、审查立案材料 审查立案材料,是正确及时立案的关键。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于对案件材料审查的结果。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法违纪事实和分析、评判这种违法违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过程。当审查认为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已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及时提请立案。需要指出,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是立案后调查阶段的任务。那种先
13、调查后立案,未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就不立案,或者草率立案的作法,都是不正确的。,2、呈报立案呈批报告 经过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已达到立案标准,符合立案条件就要按规定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一是说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说明被反映者的自然情况;三是说明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以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并说明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四是针对主要违纪问题,写出立案所依据的党纪政纪条规等;五是提出呈报单位的意见,即提出应予立案的建议等。,3、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核违纪事实,对照有关党
14、纪政纪条规等,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程序。这是立案工作的关键环节。对违纪问题的立案,应由集体研究决定。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收到立案呈批报告后,要抓紧安排召开常委会议或党委政府会议、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立案事项。,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审查批准立案后,立案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所在单位(一般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立案人,并由被立案人签字),同时,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同纪党委组织部门。如认为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在批准立案后,也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四、调查 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立案的违纪案件通
15、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一)、调查前的准备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熟悉已有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拟定调查方案等。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时直接关系到案件查处的成败,比如在查处村级财务问题时,一般可先进行财务清查和审计,再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二)、调查实施 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便转入到调查实施阶段。在此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宣布立案决定 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在调查开始时,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与其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宣布立案决
16、定。,特殊情况下,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调查工作的,可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在宣布立案决定时,应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组织调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办案工作。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二)实施调查方案 实施调查方案是调查实施的关键。而要将调查方案落到实处,则要明确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1、明确调查内容 只有弄清了调查内容,调查人员才能自觉而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才能有重点、有次序、有
17、目的地进行调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调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事实。它包括:违纪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违纪行为发展的过程及情节;违纪实施的手段;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它包括:被调查人的履历;被调查人员的一贯表现;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3)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真实的一切事实材料,都是证据材料,它包括: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作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电视
18、监测及雷达扫描所获资料、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鉴定结论(指专业人员作出的笔迹鉴定、技术鉴定、财务鉴定等);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上述证据材料。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掌握调查方法 调查案件事实,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以及案件检查实践,案件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及时收集实物证据 调查人员要抓住有利时机及时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
19、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一是到有关单位,特别是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通过查档、查帐等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印或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由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是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促其交出所持的物证、书证。收集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收集书证时,应注意在第一时间里收取,以防止增删或断章取义。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三是通过检查现场收集实物证据。收集时,要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检查人和见证人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四是通过向群众调查收集实物证据。要注意做好知情人
20、的思想工作,促其提供有关证据的线索或提交持有的证据。五是与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新闻部门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或调取有关视听材料等实物证据。,(2)询问证人、受侵害人 通过对证人、受侵害人进行询问,取得能够作为证据的证言,以证明被调查人是违纪或没有违纪、违纪情节严重或轻微,查明与违纪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询问证人、受侵害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准确确定证人、受害人名单及时机。要通过深入调查,并认真分析举报材料等,发现和寻找知情人,盲目和遗漏知情人,可能会给调查带来被动。,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同一证人、受侵害人,对其询问次数过多过频或同一问题反复询问,容易引起他们的反感,使询问工作受阻。在询
21、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也会造成顾此失彼,影响询问效果。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在询问前抓住问题的关键,拟定好提纲,从而使询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熟练掌握询问技巧。讲究询问技巧,确保询问效果,是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保障。询问中,一是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由于证人、受侵害人所处的地位、情况不同,提供的情况、证据的真实程度也会不同。有的出于对下级的庇护,有的出于对上级的敬畏,有的出于对亲朋的感情,都有可能使证言失真。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二是掌握目的,指明范围。谈话要始终围绕目的进行,善于用提问的方式使谈话回到正题,要针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发问,以求扩大线索,获取所需材料。提
22、出的问题应简单明确,不宜做揭示性发问,更不能采用威逼、引诱、欺骗的方法使其提供证言。,三是启发思维,帮助回忆。被询问人一时记不起来的事,调查人可以用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人、事、物提示,或出具其经手过的书证等,启发被询问人积极思维,从而帮助其恢复记忆。四是交待政策,讲明责任。调查人员要向证人、受侵害人交待有关政策,说明知情不讲或讲假话的责任,帮助他们分清是非,认清后果,客观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必要时,在征得被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四是交待政策、讲明责任,作好思想工作,帮助其分清是非、认清后果。,精心制作谈话笔录。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谈话笔录,经证人、受侵害人校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并
23、写明对谈话笔录的意见。谈话笔录要求真实、全面、清楚。真实,就是要把谈话的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尽可能记录原话,对记录中的方言应加以注释。全面,就是要把问、答全面地记录下来。有的陈述由于过于零乱,可稍加梳理综合,但不失原意;不管是有利或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陈述,都要如实记载,不可随意取舍。清楚,就是字迹要工整、详细,不得乱用错别字,如改动太多,可重抄谈话笔录。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3)询问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最清楚。如何通过有效的询问方法,让其作出真实的陈述,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询问时应注意把握好询问的时机
24、、询问的态度和询问的方式。,把握询问时机 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就要求我们善于把握有利时机开展询问,在询问中及时捕捉被询问人言词失误或出现的心理契机,巧妙提出问题,起到“蝼穴溃堤”的效果。否则,就容易使被调查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拒绝交待问题。把握时机展开询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抓住重视初次询问时机。因第一次询问双方都不清底,都处于一种试探阶段,而此时被调查人心情比较紧张,思维比较混乱,一时摸不清在哪个环节、哪件事已经暴露,在思想上还来不及形成完整的防御体系,这时,办案人员的询问一定要严谨、巧妙,要给对方一种我已成竹在胸的心理压力,利用其出现的恐惧矛盾心理打破相持局面,破除侥幸心理
25、,挖(套)出实情。切忌对方的问题未搞清,自己的底细反被对方套走。,二是抓住对方动摇时机。被查人在询问中,一般都有一个从不认错到认错的心理转化过程。其间,必然经过动摇不定和激烈的思想斗争的阶段,在这个心理转化的关键时机,要及时抓住,敏捷妥当的作出反应,解除其心理障碍,促其转化。否则,机遇会稍纵即逝,一旦被查人经过动摇后,仍可恢复畏错侥幸心理,甚至加固其抗拒心理,给询问带来困难。,三是抓住供词中的矛盾。对自认为防御严密、狂妄自信、拒不认错的对象,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询问策略。由于其交待中虚构情节,陈词难免有所矛盾,出现漏洞,询问时应抓住时机,充分利用这些矛盾和漏洞,运用询问技巧或突然出具
26、有一定份量的证据,戳破其虚构谎言,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乱其阵脚直到攻破防线,迫其交待真实情况,然后,再巩固认错态度,进一步扩大战果。如此时不一鼓作气将其突破,而是打打停停,势必更加增强被查人的侥幸心理,造成突不破、放不下的尴尬局面。,保持恰当的询问态度 如何力求被询问人与询问人保持合作,从而达到谈话的目的,询问人的态度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询问人须用良好的态度去影响被询问人有的心理倾向,使之改变对抗态度,顺利完成询问任务。一是严肃。办案人员是纪律的执行者,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纪办事,仪表要端庄,举止要得体,言词要坚定,使对方产生一种敬畏心理;,二是诚恳,谈话应诚恳、婉转、简练,既有严肃的批评教育,
27、又有启发疏导。对被查人不歧视、挖苦、讥讽、训斥,不要故意去伤害人的尊严,对其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应给予合情合理的分析,以使其受到感化而据实回答问题。三是文明。询问人询问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纪律的约束,遵守职业道德,决不可感情用事。特别是对那些态度恶劣,向办案人员挑畔的人,要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无谓的争执和冲突,以免使询问活动陷入僵局。,采用适当的发问方式 询问通常以问答的方式。发问的方式是否恰当,直接影响着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因此,发问必须根据对象的个性、认错态度、询问时的心理状态、案件进展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发问方式。根据实践,我们可归纳为五种发问方式:,一是侦察式发问。在与被调查人初次接
28、触或初次涉及新的重大违纪问题时,可先提一些不构成违纪问题的情节,借以了解被调查人究竟知道哪些事情,陈述内容是否真实,以试探其对问题的心理态度。二是命题式发问。向被调查人指定一个主要问题或主要情节,让其尽情陈述,这样可以较全面地听取被调查人有错的交待或无错的辨解,以参照其他证据加以鉴别。,三是迂回式发问。在案情比较复杂,被调查人防御心理比较强或缄默寡言时,调查人员可避开正面提问,从一些与主要错误事实表面无明显联系,实则有内在联系的问题入手,不动声色地把谈话从非实质性问题逐渐引向实质性问题。四是直接式发问。在被调查人极力回避主要问题,而调查人员又掌握了一定证据时,针对被调查人的要害问题进行诘问,使
29、其没有回旋余地,不得不正面回答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这种发问方式通常有:揭发式、启发式、驳斥式、质问式等。五是跳跃式发问。在调查人员已掌握了大量证据,而被调查人早有准备的问题避而不问,跳过其防线,或交叉发问打乱其防御计划,然后突然插到问题的中心,使其措手不及,促其交待问题。,注意分析判断 在被调查人进行陈述时,应注意对其观察分析,核对其陈述内容各部分是否相符;分析其陈述内容与掌握的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观察其动作的细微变化;判断其心理活动状态,从而采取适当方式和对策。在被调查人回忆不起相隔已久的事物时,可给予必要的提示,但不能提供具体的案件情节,不能诱导或暗示,以防出现被调查人为表现态度而顺杆爬的
30、现象,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被调查人采取对立态度时,办案人员应以柔克刚,一方面对其态度提出批评,一方面利用其陈述中的矛盾,以及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对其施加思想压力,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放弃幻想,讲出实情。在被调查人编造谎言时,不要急于打断和制止,给其造成我们重视的错觉,从而让他极力从更多方面来论证自己所讲的虚假情况是真实的,这时就易抓住漏洞,适时举证,揭穿其谎言,使之不能继续说谎。有些被查人自以为手段高明、防御严密,违纪行为不会为人所知,因而谈话时表现出满不在乎的神态,这时调查人员可采取施压的方法,如出示有力证据或连续发问,造成其心理紧张,使其受到震动而改变态度。,如实做好笔录 在与被
31、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如同一被查人的前后笔录中所记载的陈述内容有矛盾时,则应在后次笔录中排除和注明。笔录经被调查人认可签字或盖章后,作为证据使用。笔录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定性,影响整个案件审查的效果,要求认真细致做好每一份谈话笔录。,3、行使强制措施 调查人员在办案中根据需要可以行使强制性措施。它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两种。(1)组织措施的行使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触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防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
32、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犯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的,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纳。(2)调查措施的行使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或“两指”;目前,“两规”或“两指”措施
33、原则上是要少用慎用,我们县级纪委“两规”的权限掌握在娄底,需要到娄底批,并且一般的违纪案件不能批“两规”或“两指”。,“两规”措施呈批表“两规”决定书,必要时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工作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存款。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三)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
34、,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1、审查鉴别证据 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系统的审查鉴别,明确其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找出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为认定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做好准备。审查鉴别证据的方法一般有:具体分析法、综合分析法以及各种证据的具体鉴别法等。审查鉴别中应注意做到:,、搞清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对每个情节的认定,是否都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据材料是否完备具体,是否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五个要素,在时间上是否符合逻辑和时间顺序,在空间上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各种证据材料
35、的内容是否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物证之间、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相互矛盾、逻辑混乱情况。,2、认定错误事实 认定错误事实,就是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1)抓住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对犯有多种错误、情节又比较复杂的违纪案件,要分清主次。只要是主要错误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一般的枝节问题,次要的、有争议的、证据不足的、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可不作处分依据。,(2)把握违纪事实的关键情节。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有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都必须明确。(3)证据证明是什么
36、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3、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调查期间认错态度及现实表现三部分。,(1)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错误事实材料;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漏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
37、材料落调查组的款。,(2)见面的方法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被调查人阅读后提出的意见是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应予采纳;如事实有大的出入需作补充调查的应予补充调查,然后重新见面;如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被调查人如同意见面材料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应承担的责任,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材料上作出说明。如果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3)调查组写出说明 调查组应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依据的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被调查人提出的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对此持何态度;哪些是不对的、不符合
38、事实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应实事求是地逐一回答,作出有理有据的肯定的结论。,4、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和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1)提出定性意见的依据: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决定等。,(2)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被调查人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前三条属错误事实,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后两条可作为处理参考因素。,5、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
39、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1)立案依据及调查组的简要情况。包括:案件线索来源及立案依据;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起止时间及工作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包括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3)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5)处理建议。,五、移送审理(一)移送审理的条件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2、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3、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移送审理的手续 承办单位提议移送审理的案件,一是报分管领导审批;二是整理归类证据材料等;三是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进行移送。,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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