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环境污染防治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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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分类(一)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其各种活动中,向环境排入了物质和能量而导致环境质量和构成物质性质发生变异,危害生态平衡、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二)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
2、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四)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类,1在环境科学上,将导致环境污染的物质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是指由污染源直接与环境接触,进入环境而导致的污染,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并未改变。二次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的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而形成的新污染物。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二次污染物比一次污染物的污染要更具有破坏性,危害程度也更大。2根据污染物介入环境的要素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3根据污染物的形态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
3、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1环境污染防治法 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行政控制,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2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环境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立法,其内容涉及到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2)环境污染防治法与环境要素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环境要素的保护作出规定,但它们各有侧重,两者不可偏废。(3)环境污
4、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规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的统一体,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造成大气成分发生改变,而对人类、生物及财产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大气污染是由于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引起的。污染源有两大部分,一类是自然污染源,另一类是人工污染源。,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早在1953年,原劳动部制定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其中对防治空气污染作了规定。1956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还制定了工业“三废
5、”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我国的煤烟型污染,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还相继发布了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年)和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1987年)以及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汽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6、、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职责1、统一治理。2、科技导航。3、综合规划。4、植树绿化环境。,(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1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征收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2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其次,是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燃料质量
7、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再次,是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最后,是实行逐步减少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措施。,(三)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规定,1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制度。2集中供热制度。3燃料改进制度。4控制区制度。,(四)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1限制排放制度。2回收利用和排放处理制度。3达标排放放射性物质制度。4禁限排放恶臭物质制度。5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制度。,第三节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的概念二、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我国从50年代起就开始了对水污染的治理工作,1979年9月,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据
8、此国家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环对防治陆地水污染作出了系统的规定。1989年7月,国务院还批准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1988年国家制定的水法中,也对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污染作出了规定。在环境标准方面还制定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1995年国务院还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针对淮河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使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国务院和地方
9、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划定重点保护区并加以特殊保护;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定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采取了强制性应急措施以及限期治理等。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关于水环境保护标准
10、制度(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3)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2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 地表水,是指地球陆地表面的水体,即江河湖泊、池塘水库中的水体,我国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设置排污口的限制制度。(2)事故性排放的处置制度。(3)禁止排放制度。(4)达标排放制度。(5)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管理制度。,3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潜水和承压水。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主要有以下规定:(1)地面渗漏污染防治制度。(2)开发中的污染防止制度。,第四节海洋污染防治法,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直接用海洋污
11、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表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人类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三类:首先是陆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气型污染源。,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针对入海河口海区、港湾、内海和沿岸海域的局部区域环境污染状况,国务院在1974年批准制定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在有关单位内部试行。1979年,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海
12、洋环境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国家还于1982年4月发布了海水水质标准。到1982年,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1983年国务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还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之后相继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等。,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政府各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人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
13、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
1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有关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总量控制制度。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3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有以下内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5、。2禁止开发制度。3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四)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倾倒”在广义上也包括在海上焚烧。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我国至1995年底已划定五批共38个倾废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
16、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倾废活动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这些部门依法行使以下职责:(1)对申请倾倒废弃物者进行审批。(2)与有关部门协商,按照法定原则划出海洋倾倒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定期对海洋倾倒区进行监测,加强管理。(3)在倾倒单位装载废弃物时予以核实,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的内容不符,可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者,可中止或吊销许可证。(4)对海洋倾废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船。(5)对违反倾倒废弃物管理法规者依法进行行政制裁,处理倾废污染损害索赔的纠纷。,境外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包括 弃置船舶、航空器
17、、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五)防止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在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方面,除海洋环境保护法外,我国还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这些规定与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约和惯例是一致的。总的原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如下:,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油轮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并且应当按照吨位的不同而设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18、排放标准的规定,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漏油事故。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角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需
19、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1)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2)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3)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4)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
20、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5)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6)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第五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一、噪声污染的概念 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噪声,即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
21、音。噪声污染即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二、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我国很早就开始了防止噪声污染方面的立法工作,早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7年我国制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73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专门对工业和交通噪声的控制作出了规定。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城市区域、工业和交通运输等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
22、院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该法。,三、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权和职责1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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