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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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协调婚姻家庭关系,第一节 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第二节 财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第一节 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离婚涉外及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返回,第二节 财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财产继承关系和继承原则财产继承的形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产的处理涉外财产继承,返回,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
2、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依人身关系为转移的 特点:普遍性*、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婚姻关系就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还有父母和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等,人一般是要结婚建立家庭并生活在家庭之中的,由于婚姻家庭是涉及到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最基本的问题,因此,婚姻法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密切关系,它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婚姻法中,特别是在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中,都包涵着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返回,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条
3、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婚姻自由*:指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返回,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或一方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男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平
4、等的;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结婚法定条件 结婚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结婚法定程序*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约*与非法同居/,返回,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的意愿;双方完全自愿而不能有任何勉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必须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以便查明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在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还必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经审查后凡符合结婚条件,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婚姻关系便合法成立,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认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末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
6、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94、2、1,返回,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末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赔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经济责任是
7、有条件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末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抚养过自己的兄姐发生生活困难时,其弟、妹也应给予照顾和帮助,返回,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父母和养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
8、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返回,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如依法收养而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以及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9、产*,归夫妻共同所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返回,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是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同时也包括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受遗赠和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离婚的法定程序登记离婚: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
10、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返回,涉外及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为夫妻的行为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教和服刑的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缔结 华侨临时回国与国内公民结婚,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 涉台婚姻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11、妥善处理,返回,财产继承的概念和继承原则,财产继承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之后,按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共5章37条)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遗产概念和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发生的根据/,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返回,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被继承人不分男
12、女都有同样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亲等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继承法对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作出了很多规定,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为胎儿保留应得的继承份额等。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保护财产的完整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原则上采取均等分配遗产的办法 但由于各继承人情况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对家庭贡献不同,对被继承人尽责不同,所以应以大局为重,倡互谅互让精神,以民主协商来确定继承份额,要优先照顾未成年者和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继承人。,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多少的因素
13、。同时,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而又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对他们可不分或少分;对被继承人遗弃、虐待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他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都是继承万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如立有合法的遗嘱,就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返回,遗产概念和范围,遗产概念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指死亡公民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是生前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应予没收 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
14、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有价证券)等遗产中的债务*,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房屋租赁权等权利的客体都不属于死者所有,所以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但在自留地、自留山以及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沙、荒滩上种植的树、草或其他作物,可以继承,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也包括债务。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遗产中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再负有法律责任,返回,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发生的根据,继承权的开始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的住所所在地继承权的丧失继承
15、权的丧失是指本应有继承权的人由于法定原因而被取消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返回,法定继承,返回,概 念,案例一,案例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产范围,适用条件,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练习1,练习2,案例短剧遗产剪辑,返回,案例提示,案例提示遗产相关人:郑莹、钟山、钟小娟、姨妈钟小娟生母已去世,当时钟小娟年龄尚小财产没有分割遗产纠纷焦点:姨妈认为遗产由钟小娟
16、一人继承,或者房产归郑莹和钟山,钟华在国内的投资归小娟钟山认为国内的投资、房产由自己、母亲、小娟等额继承现有财产问题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种根据,本案适用哪种继承方式?本案的所涉及的财产主要有哪些?如何界定遗产?目前能分配的遗产有哪些?应如何分配?钟华对郑莹所说的有关海外财产的话能否作为遗嘱?姨妈有没有继承权?为什么?,返回,案例范某之父继承权被他人剥夺纠纷案,范某于1973年与吕某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1978年收养一子,取名范甲。1980年吕某因病死士,范甲由范某一人独自抚养。1982年范某娶许某为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范乙。范某十分喜爱范甲和范乙两个孩子,但与许某的感情却很
17、淡薄。由于许某偏爱范乙,对范甲经常打骂,加上夫妻原本就缺少共同语言,所以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一直很大。1995年范某在工作中认识了 林某,俩人情投意合并同居生活,1996年林某怀孕,并不顾范某的反对,于1996年底生下一子,取名范丙。1997年初,范某外出时遇车祸死亡。范某死后,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以及在外地工作的范甲都曾找过范的妻子许某,要求继永范某的遗产,均遭到许的拒绝。许某认为只有自己和范乙才是合法的继承人,其他人无权继承。于是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及范甲联合起诉,告许某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返回,法院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许某、范甲、范乙、范丙
18、及范某的父亲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某的弟弟也是法定继承人,但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林某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依据继承法第5、6、10、11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如下:(1)被继承人范某的遗产分为5份,许某、范甲、范某的父亲各继承15。范乙继承25,范乙继承的份额在其成年前由许某监管。范丙继承30,范丙继承的份额在其成年前由林某监管。(2)原告范某的弟弟林某不予继承。,返回,案例分析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案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依据婚姻法,配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本案中,许某是被继承人的合法妻子
19、,依法享有继承权。林某与被继承人是非法同居关系,所以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范甲和范丙分别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范乙同等的继承权由于范乙和范丙是未成年人,所以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入范某的弟弟不予继承 法院处理,返回,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又叫做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特点(1)法定继承是以一定
20、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以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和血缘关系为依据而成立的继承关系(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作出规定,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没有权利变更,返回,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没留下遗嘱或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返回,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
21、死者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是以一定人身关系和抚养关系为前提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范围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返回,案例分析一,本案例适用法定继承郑莹、钟山、钟小娟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例包含涉外财产继承案例中的遗产由两部分组成:国内财产、国外财产继承人郑莹、钟山为中国国籍,钟小娟为外国国籍国内财产的继承适用我国法律现有财产不能全部作为遗
22、产处理钟小娟继承母亲的遗产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郑莹的部分财产中属于钟华先生遗产部分由郑莹、钟山、钟小娟继承律师的意见,返回,遗产分配原则,律师的意见,返回,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旁系亲属或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返回,遗产的确定与分配,小娟母亲去世,钟华去世,遗产继承,遗产继承,返回,遗嘱继承,返回,录音遗嘱,概 念,案例一,
23、遗嘱的效力,遗嘱成立的必备条件,案例二,口头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遗嘱形式,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练习,案例高广源变更遗嘱内容纠纷案,高广源,男,1931年生,早年丧妻,膝下二子一女,长子高有德,次子高有才,女儿高宛之。1989年3月,高广源立下遗嘱,将家中祖传房产六间平均分给三个子女,两间东屋给长子,两间中屋给次子,两间西屋给女儿,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高广源一直和长子高有德住在自己的祖屋中,但高有德并不十分孝顺,高广源本想以分给两间房产未换取长子的欢心,但没想到高有德却因为自己没有得到全部房产而耿耿于怀。自从遗嘱公证后,高有德更是变本加厉,经常以辱骂、冻饿等方式虐待老人
24、。只有女儿从小就很孝顺,高广源对她特别疼爱。1995年11月,高广源瞒着长子,在女儿家里当着次子和另外三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说废除1989年3月所立的遗嘱,将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一间东屋都留给女儿,东侧的一间东屋留给次子,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1998年,高广源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防止万一,便又瞒着两个儿子,在6月和女儿一起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自已的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一间东屋的产权过户给了高宛之。同年10月,老人去世。随后,在房产继承上三个子女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高有德认为自己应继承两间东屋;高有才和高宛之则坚持说高有德虐待老人,无权继承遗产,况且父亲已经
25、改变了遗嘱,所以应由他们各继承一间东屋。三人争执不下,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返回,案例提示,案例提示案例相关人被继承人:父亲 高广源继承人:长子 高有德 次子 高有才 女儿 高宛之遗产纠纷焦点高有德认为自己有继承权,按公证遗嘱继承高有才、高宛之认为高有德无权继承遗产,遗嘱已变更问题两份遗嘱中哪份为有效遗嘱?房产过户手续是否有效?财产如何分割?哪些属于遗产?遗产按什么方式继承?如何继承?,返回,案例分析一,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撤销所立的遗嘱依照我国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发生抵触,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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