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节合同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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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基于错误(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效力,一、错误的类型,大陆法系的错误类型动机错误当事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行为错误传达错误非基于表意人的意思而发出(无意识行为)受领人错误(重大误解),二、动机错误与法律错误,(一)动机错误在动机错误中,错误只关系到意思形成阶段,并不影响法效意思与发出的表示内容的一致性,因此不可撤销。瑞士债法第24条第二款:仅为对订立合同之动机的误解,不属于重大错误。,案例1、甲自己在A地有房产,但他以为自己将要调任到B地,于是在B地提前租了一套公寓,但最终并未调任。2、甲为新郎和新娘购买一套昂贵的餐具作为结婚礼物,但他不知道婚礼已经取消。,(二)法律错误
2、李永军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法律错误的类型1、误用法律概念,一般可撤销。,案例1:店主想将商店“连同从物”一起卖掉,他对“从物”的理解就是定着在房间里的物品,如壁柜、厨房设备等,不包括其他动产。但是,作为法律概念的“从物”所涵盖的范围要远比这宽得多(德国民法典第 97 条),店主能否请求撤销其表示?,案例2遗赠人误以为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于是在遗赠时使用了“法定继承”一词。此后,遗赠人向帝国法院请求撤销遗赠。,2、法律效果被明确表述并成为内容的一部分。甲将他的汽车卖给了乙,买卖合同中明确排除出卖人的权利瑕疵责任。而甲以为免除权利瑕疵责任的同时也免除了“物
3、的瑕疵责任”。该误解能否导致合同可撤销。,3、法律效果错误:不能撤销、由于法律的自动适用,某种法律效果被附加到意思表示上,规定了表意人未曾意料到的义务,置其于新的法律关系之中。法律效果错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律效果错误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体现的不是表意人的意思与相对人的信赖之间的磨擦,而更多是表意人的意思与法律力量之间的冲突。,案例1房屋所有人甲把已出租的房屋卖给乙,当乙得知他将取代原所有人的地位出租义务(买卖不破租赁),能否以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案例2RG 3.61916,RGZ 88,278,284)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三个抵押权,处在第一顺位的是所有权人抵押权。所有权人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放弃自
4、己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德国民法典875 条 1 款),以便将其让给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但该行为的后果是,当所有权人抵押权消灭之时,第二顺位抵押权依法自动升进。所有权人请求撤销第一顺位抵押权的放弃申请。,判决:如果法律行为的做出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或无知,而这一法律行为所带来的并非是其原先打算追求的,而是一个与此有实质差别的、根本不希望的法律效果,那么可以视为内容错误。相反,如果法律行为招来的只是所欲追求的法律效果之外的那些不知道也不希望的其他后果,那么撤销就是不可能的。,案例3东京地裁昭和35 年12 月24 日判决法曹新闻158 号12 页。日本法不承认儿媳和婆婆间有赡养义务,但儿媳误认为自己有赡
5、养义务,于是将一块地产赠与婆婆以替代赡养义务。后来意识到自己对法律的认识错误,遂向法院主张错误无效。,【案例】人民法院报2006 年 6 月 27 日 C03 版李甲与张某同村居住。某日,张某驾车外出未带驾驶证,其妻委托李甲给张某送驾驶证。返回途中,李甲与张某分别驾车行使时,与管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李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部门认定:管某与张某、管某与李甲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认为李甲是为自己送驾照而死亡,自己对李甲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在事故发生后的次日,给付李甲之妻王某1万元。在1个月之后,张某又与王某达成经济补偿协议:由张某补偿王某及其子李乙8万元(包括已给付的1万元)。
6、且双方约定开发区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张某从补偿款中拿出60%的数额给付王某、李乙,余款在8年内付清。但事后张某经过咨询才意识到自己对于李甲之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在领到补偿款7万余元后,就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王某和李乙便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60的补偿款4万余元。,【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和李乙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认为自己理解法律错误,存在重大误解,要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对李甲的死亡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与王某达成的补偿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张某在领到拆迁款后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审法院按协议判令张某给付相应补偿款是正确的。遂判决:
7、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2A在信件中提出以一定价格出卖一匹名为“女水妖”的赛马的要约,B回电“接受要约”。B以为这匹马是A的那匹著名的得奖马。但事实上,“女水妖”从未在比赛中得过任何奖项。B在得知实情后,请求撤销合同。,(二)美国合同法中的错误类型1、共同错误(mutual mistake)双方当事人都不了解交易的真实信息。基于双方错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重大错误(Major mistake):一般允许解除(rescission)轻微错误(minor mistake),2、单方错误(unilateral mistake)一方享有信息,一方无知。基于单方错误订立合同的效力:(1)享有信息的一方明
8、知或应知对方陷入错误违反告知义务构成单方误解买方误解:卖方构成欺诈卖方误解:合同有效(2)无知的一方通过合理的检查即可获得信息合同有效,Wood v.Boynton,1885伍德以1美元的价格卖给珠宝商博因顿一颗未经雕琢质地不明的宝石。后来发现这块宝石是一块钻石,价值1000美元。,Sherwood v.Walker,1887出卖人沃克拥有每头价值75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的能够生育的奶牛和每头价值80美元的不能生育的奶牛。买方舍伍决定购买一头不能生育的奶牛。在成交之间,沃克才发现这头奶牛有孕,于是拒绝交易。,比较分析:“舍伍德诉沃克”案与“伍德诉博因顿”案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误解,而在
9、于,从误解中获利的可能性如何。由于钻石对于珠宝商有更大的价值,法院允许财产流向能更好发挥其价值的一方。,德国判例一对夫妇以390马克的价格出售两个中国花瓶,他们以为花瓶是19世纪的文物。但实际上花瓶制造于明朝,价值20万马克。,分析:(1)存在共同错误双方存在共同错误时,由于买方并没有从交易中,即从继续持有这些实际价格超过合同确立价格500倍的花瓶中获得任何好处,因此,不应认为卖方享有纯粹的撤销权。应基于主观交易基础的缺陷而授予卖方时间上更为有限的撤销权更为妥当。(2)仅存在单方错误如果买方知道花瓶的实际价值,而卖方认识错误。卖方基于恶意欺诈而享有撤销权是对买方更为严厉的制裁。德国学者认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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