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社会保障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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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社会保障法,贵州民族学院 管理学院,主要内容: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内容和形式第三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第四节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法律与社会保障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与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等共同构成控制社会的力量。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是依据一定的程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要经过议案提出、草案讨论、法律通过、法律颁布的立法程序;二是法律的公平性建立在权利和义务的依托关系上;三是法律的科学性在于假定、处理、制裁之间的逻辑关系;四是法律的约束力在于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社会保障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社会保障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基本问题。社会保障关系源于民事关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把遇到社会风险视为“命运不佳”,完全由家庭和个人负责。产业革命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出现引起人们对雇主赔偿责任的重视。但是,最初的雇主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问题,属民事关系,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后才出现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关系的立法被视为现代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因为它创造了更广泛的社会权利,即公民平等分享社会财富和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欧洲学者TH马歇尔(THMarshall)对此做出精辟的归纳:民事权利
3、产生于18世纪;政治权利产生于19世纪;社会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产生于20世纪。公民从民事权利中得到人身、财产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政治权利中得到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利;从社会权利中得到就业和社会风险的权利保护。只有建立了社会权利体系,公民才真正与国家联系在了一起。,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
4、法规和规章。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解决国民生存保障问题并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的,因此,现代社会保障法实质上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社会保障法在工业发达国家均已发展成为独立于民事立法的新型法律部门。社会保障立法的独立性要求具有以下四点依据:(1)它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当今,人们已经认识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同时,随着保障模式和制度在全世界范围的改革,将有更多新的调整对象及法律关系需要被认识。(2)它需要特定的调整原则。修订已经形成的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创造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原则。(3)它已经形成专门的内容体系。
5、基于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内容体系已经形成,21世纪社会保险制度将沿着多支柱的道路发展,内容将更加丰富。(4)它具有跨部门发展的趋势。社会保险始终在公法范围内发展,多支柱发展趋势决定它向私法领域延伸,成为跨领域的新兴法律部门。人类社会进入了21世纪,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与立法实践不断丰富和深化,在中国也正在进入独立发展阶段。社会保障法也独立于劳动法。员工的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并具有延伸性和互补性。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都属于社会法范畴,是社会法的主要内容。,三、社会保障法的特征1社会性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在权利方面,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
6、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从公民的出生到死亡,从特定的劳动者到不同身份的人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人员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在国际上,一些国家之间还订有社会保障待遇互惠协议,用于保护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平等享受旅居国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待遇。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全社会承担。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在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上实行强制的措施,要求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等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共同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以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2强制性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
7、则,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社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有关各方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无论其意愿如何,均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遵照执行。比如,在社会保险中的各项保险义务都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不可选择的。其中一些项目还是部分当事人只尽义务,另一部分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如工伤保险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行,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的表现,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存在和实施的保证。,3协调性由于社会保障的事项庞杂,内容很多,而且不同事项需要不同的法律
8、方式调整,因而不可能用一部法律来规定全部社会保障事务。各国通常都制定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从而构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问、法规与法规之间,既有客观分工,各自规范着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事务,又要互相协调;既不能重复交叉,又要能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4安全性社会保障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等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公民生存权以及其他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在利益分配上从过去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极端走
9、到了收入分配严重不均的另一个极端,贫富差距过大引发了公众不满、价值取向扭曲等现象,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同时,社会成员包括劳动者在社会生活和生产劳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和事故。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能够通过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在受到意外和风险时不至于生活没有着落。社会保障法的安全性特征,不仅反映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态度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安全感”,使人们保持一种社会心理上的平衡,为整个社会的安定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社会安全网”和“社
10、会减震器”。,四、社会保障立法的意义 1、内在价值(1)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2)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2、外在价值(1)法律对权利义务可以起到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2)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规范、有序地运行。,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内容和形式一、社会保障法的原则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是指贯穿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始终,并对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起主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全面反映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对社会保障法如何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进行整体的指导
11、和规范。1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即将获得保障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了成员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中一项纲领性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最基本原则。现代人权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生存权,宪政国家对于生存权的立法保障就是通过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实现的。因此,权利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首要原则。2社会共同责任原则通过强制立法建立社会共同责任机制,使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一方面,国家要承担诸如提供基本保障、监督管理补充保障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等方面的责
12、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并以社会保障立法的形式逐步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促进社会保障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多样化、保障形式的多层次化,为建立多支柱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基础。,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为有关社会保障的项目及标准立法时,必须从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国家、社会及社会成员能够承担的财力和物力。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就现阶段而言,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目标。另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的选择也应体现与本国经
13、济社会特点相适应的原则。比如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我国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遇到的情况与问题与经济发达国家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必须借鉴和吸取国际上带有共性的经验,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4社会公平原则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这种转移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公平。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和经济长期发展的维系、润滑、保障机制的根本要求。所以,社会保障是实现公平的一种政府机制,但是这种公平必须和经济发展的效果结合起来,否则,将阻碍经济的发展,反而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14、。在发达国家,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社会保障对经济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出来,因为高福利制度体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却牺牲了经济效率。有鉴于此,人们开始强调社会成员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会成员个人对社会保障金的供给份额,建立社会保障金的获取及获取份额的多少与其是否缴纳社会保障费及其多少有关的机制,体现多劳动、多贡献,社会保障待遇就高的分配方针,激发劳动者劳动的主动性,从而激励社会成员为获得更高的社会保障而努力劳动和积极缴纳社会保障费。,5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原则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覆盖对象是全体国民,而区别性则是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
15、合,就是要把全体公民纳入保障范围,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本要求,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各地区发展状况,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要使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但是获得保障的渠道和方式不同。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各种社会保障措施,来使得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都能得到保障。二、社会保障法的理念体现了现代法律对社会成员人权的关怀体现对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的维护体现了现代法律对社会稳定与安全的保障,三、社会保障法的内容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体和客体等。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互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
16、济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问,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社会保障各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相关关系、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根据欧洲最著名的国际法律百科全书社会保障法卷的概括,由社会保障关系覆盖事项构成的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有:(1)制度模式,包括社会保障体系构成、账户管理模式;(2)管理机构,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或营利组织);(3)资金筹集,包括税收或缴费、资金来源与费基和费率、基金管理;(4)健康保障,包括使用范围、保障模式及待遇标准;(5
17、)无工作能力人的保障,包括使用范围、保障模式、待遇标准、工作分类及鉴定规则;(6)工业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包括使用范围、工业伤害的定义、职业病的定义、医疗待遇、无工作能力鉴定、死亡、职业病的预防、生活补贴、无责任保险、民事赔偿和计划规则;(7)失业保障,包括使用范围、授权资格、待遇标准、就业服务;(8)养老保障,包括制度种类、使用范围、授权资格、待遇标准;(9)残疾人保障,包括残疾人定义、资金来源、待遇标准;(10)家庭补贴,包括使用范围、待遇标准(子女及其他)和给付;(11)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受益者范围、待遇标准、救济申请及管理、索求救济金的复议;(12)诉权保障,包括诉讼及处理。,四、社会保
18、障法的体系及形式,(一)社会保障法的体系1、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概况它是一个国家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性、功能性联系的有机整体。其纵向结构:第一层次为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条款;第二层次为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第三层次为社会保险行政法规;第四层次为部颁规章或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法规。其横向结构,是由同一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排列而成。,(二)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或部分:1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实行社会保
19、障制度的基本依据。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人宪法,表明国家已经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同时,现行宪法第44条、第45条。宪法的这些规定,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渊源。2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
20、中国社会保障诸项制度还未能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社会保障立法任重道远。,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国务院2001年11月16日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三种,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暂行性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已有多部。此外,还有一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它们带有较强的政策性。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被称为“条例”、“办
21、法”、“实施细则”。而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统称为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现阶段立法机关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行政规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过低影响了社会保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从而也影响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完善。,6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
22、务院)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如1996年11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7条约与协定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等)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如1987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59号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等。已经立法机关批准或签署的公约,将作为
23、中国国内社会保障法的形式而存在,以保障其得以有效实施。,五、社会保障法的体系,第三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一、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1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最早对社会保障进行专门立法的是英国。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了济贫法,标志着社会保障从分散走向统一,从临时性走向制度化,从随意性走向法律化,对稳定当时的社会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法也因此为后期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重视,尤其是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比如瑞典在1763年也制定了济贫法,由政府收济贫税,承担救济贫民的责任等。2社会保障法的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成于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当时,俾斯麦任普鲁士帝国的首相,为
24、了解决由于国内经济萧条、劳动人民生活贫困、工人运动风起云涌而形成的劳工问题,其所主持的政府通过了职工疾病社会保险法(1883年)、工伤社会保险法(1884年)、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1889年)。1911年,上述三部法律又同时被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并另增孤儿寡妇保障法,形成了著名的社会保障法典。由此,社会保障全面进入国家立法阶段,实行“统一”和“平等”的原则,力图通过国家直接干预和调节社会再分配。来消除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这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其他工业化国家也陆续颁布了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资
25、本主义国家陆续进入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时代。国家不仅把经济干预和调节的范围扩大到再生产的许多领域,而且扩大到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1933年美国颁布了联邦紧急救济法案;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其所确立的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成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3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和调整二战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在经济上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重工业和其他一些劳动力集中的产业衰落,大批工人失业或被迫改换工作。面对庞大的失业大军和需要解决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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