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制度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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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篇,公证制度历史发展,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18世纪以后,欧美一些国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普遍沿用和发展了公证制度。在法国共和制的最后阶段,即拿破仑波拿巴作为终身行政官的朝代,他授权公证制度的基础和
2、主要原则都大部分保持不变。1802年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公证法律,公证人事务所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在此之前,公证人的社会地位很低,无独立性可言,公证人的地位十分低贱,属于不受欢迎的职业。自法国公证人法颁布后,公证人的地位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提高。公证人组织地位的确定,为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1804年拿破仑又颁布了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对公证又作了相应规定。尔后,德、意、日、英等国都先后采用了公证制度。到了20世纪,在世界各国出现了多种类型的公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九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年月日,第一部分 公证主要业务,公证工作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交易安全、民商事往来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型公证业务激增,公证法法条链接:公证证明活动,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
4、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法法条链接:公证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爱你一辈子”能否公证,恋爱中的爱情承诺如果经过法律公证,它是否就一定会兑现?,情书解读,情书:“我的甜心:我要爱你一万年。今生今世,
5、只爱你。我对你的海誓山盟,天地为证。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解读:“我的甜心”对象不明。发出邀请或承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我要爱你一万年”显然是无法履行的义务,无效条款;“我对你的海誓山盟,天地为证”见证或公证应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处女公证该不该拒绝,各方观点,反对方:盘龙区公证处工作人员认为这不属于他们公证的业务范围,公证处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而处女问题,则是一个医学问题,清白问题,则是一个道德问题,他们无从公证,因此没有做出这个处女公证。支持方:处女公证对当事人来说是要证明一个法律事实,公证处证明的只是医院出具的处女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而无需亲自检查该申请
6、人是否为处女;同时,处女公证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公证处应予以公证。另外,法律虽未对处女公证问题做出规定,但根据公证自愿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款对立法精神的体现,应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女士要求进行“处女公证”属于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这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证据”的功能要求。,不过话说回来,所谓公证,顶多就是见证一下女子求证处女的过程有其事而已,在其公证书上大概会作如是描述:某某医生或医院某时某日出具处女膜完整的医疗证明,本公证处见证此事。然而,这样的公证其实无助于女子求助公证的初衷。何况,在这造假泛滥的年头,处女膜也有可能是人造的。一旦那些“贞洁癖”者钻牛角尖地怀疑,那么,这清白公证可能
7、就是“做了白做”,不如不做。,几类公证业务,(一)继承、收养公证实务(二)企业管理公证实务(三)担保公证实务,(一)继承、收养公证实务,公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住所地不同的数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应由同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1)律师法要求律师在办案中不得采用歪曲
8、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该案中,该律师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律师法要求律师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该案中,律师先是指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亲自行贿,此做法违法反了律师法。(2)按照律师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对该律师应吊销律师执业证书。,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5.
9、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6.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件和材料。,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遗嘱草本。,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
10、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案例:,陈某于二 年去世
11、,死亡后遗留有与丈夫刘某共有的房屋一套,陈某共有子女二人,分别为女儿刘 1、儿子刘 2,刘 1 生有一女何甲。陈某的母亲陈母尚健在,陈某的父亲陈父于二 六去世,陈父共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陈某、次女陈 2、儿子陈 3。陈某、陈父生前均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现各继承人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问刘 1 的女儿何甲能否继承遗产。,【问题提出】,综观本案,继承关系复杂、多样,所涉人员众多。经分析,本案涉及三种继承关系:1、普通法定继承关系。陈某去世,即在其丈夫刘某、女儿刘 1、儿子刘 2、及母亲陈母、父亲陈父之间发生法定继承关系;2、转继承关系。陈父于陈某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
12、合法继承人,由此产生了第二个继承法律关系;3、代位继承关系。因陈某先于父亲陈父死亡,则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代位继承权。要正确处理本案,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必须明确几个问题,一、代位继承中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有两代以上的,是否可以不按辈份先后,共同参与代位继承,即刘 1 的女儿何甲是否可以与刘 1、刘 2 一起成为代位继承人?二、转继承中“合法继承人”有哪些?陈某的子女是否可以对母亲的遗产进行两次继承?,【问题分析】,何为代位继承?何为转继承?两者之间又有何区别?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是
13、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设立代位继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或宣告死亡,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实际接受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然而往往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致使继承人尚未分得遗产就已死亡,那么他应得的财产就转移到另一个继承关系中。若他生前未留遗嘱而又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就由他的法定继
14、承人按法定继承来继承他应得的遗产。关于转继承我国继承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均予承认。,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而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又有着明显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中,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人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成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
15、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关于本案例中代位继承人有无顺序之分问题。通过上述法条的认知及理论的分析后,我们可以得知“亲等近者优先”是一项法定继承原则,血缘关系近的继承人存在,血缘关系远的继承人就被排斥在继承顺序之外,根据该项原则,本案中,因刘 1 的女儿虽然也属陈某的直系晚辈血亲,但因其母亲刘 1 存在,其作为靠后一辈血亲就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权实际上是法定的一项权利,可认为是代位人的固有权利,即只要出现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代位人就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不分是在本位继承中还是转继承中,因此本案转继承中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包括陈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刘 1、刘 2,即刘 1、刘 2
16、 对上述房产中属于母亲的遗产份额享有两次继承权。,本案的处理,陈某的遗产价值是50万。对陈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有李某、李1、李2、陈母、陈1、陈2、陈3。陈1、陈2、陈3因为转继承而享有继承权。分析转继承的概念。李1、李2因为代位继承而享有第二次分配遗产的权利,何某不享有继承权。分析代位继承的概念。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各继承人分配的遗产份额分别为:李某为10万,李1为11万,李2为11万,陈母为12万,陈1、陈2、陈3分别为2万。,收养公证,家住某市的汪某(1955年出生)与林某(1956年出生)是夫妻,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吴某与刘某的次子吴彤(1990年10月2日出生)为养子。吴某与刘某
17、感觉家中生活比较困难,便做主答应下来,但吴彤毕竟是自己的亲骨肉,心中不免有些伤感,于是委托汪某与林某办理收养公证。2000年10月20日,汪某与林某带领吴彤来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向公证处提交了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了汪某和林某代办公证的委托书。问:公证处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公证处对该项收养公证不应办理。因为:(1)本案中被收养人吴彤已经有识别能力,而其生父母在未征得吴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答应将吴彤给汪某和林某做养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不符合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要求。按规定,办理收养公证,应由收养人、送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亲自一起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办理。本案中送养
18、人吴某和刘某委托汪某和林某办理,不符合程序要求。,(二)企业管理公证实务,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会涉及大量的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投标、联营、企业分立、兼并、股权转让、拍卖等。还有许多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商标权、专利权、法人资格、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合同的变更、解除、民事责任的免除等。此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制作、使用的文书有许多是属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记录、授权委托书、声明书等。这些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真实、合法,对企业经营十分重要。公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法律作用。,1、公司章程公证,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各项活动的行为规范。公司有了依法通
19、过的章程、公司运作也就有了指南,同时,搞好了公司章程的公证,其它相关的公证也就有章可循了。公司章程公证审查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2)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表决通过结果是否符合法定人数;(3)公司章程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程序,2、股权转让公证,公司股权的转让中涉及内部股东间的转让和对外部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证据保全公证: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通知其他股东,询问其是否购买。可以通过送达等保全证据公证方式,保全通知询问的事实,防止出现转让行为有效性纠纷隐患。提存公证:股权转让的变更
20、手续和股权款的支付存在的时间差,可以通过将提存款提存至公证处,在章程及工商登记变更后,转让方才可以领取转让款,从而维护双方的利益。转让协议公证: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有经过公证后,证券交易所才认为有效并给予公告。,案例:森太公司股份转让公证案,案情: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称新光公司)收购了浙江森太农林果开发有限公司(后称森太公司)的股份,股份的收购款为 1000 万,并与森太公司四 股东 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新光公司预先支付森太公司 530 万元后,森太公司有 股东 发生了反悔。新光公司担心将剩余的 470 万元付款后森太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不能变更到其名下,森太公司则担心变更登记
21、后拿不到剩余的转让款。新光公司为保证收购行为的顺利完成和防止违约在先,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在办理公证中,森太公司四 股东 均不能到场,由一受托人李龙生代理,但李龙生出具的委托书上的签名不能确认是否属实。Q:本案应作什么公证?如何进行公证?,给付条件的约定,虽然委托书上的签字不能确认是否是股东所签,但先办理提存,并不会损害森太公司四 股东 的利益。但是,领取提存款的时候必须股东亲自到场才能领取。因此在给付条件中必须约定“森太公司四股东必须亲自到场”的条件。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四股东之间的分配问题,因为先前的 530 万四 股东 之间是如何分配的不得而知,这必然关系到剩余的 470 万的分配问题
22、。这就涉及到股东必须同时到场的条件的问题,协商确认各自应领数额。但是,代理人明确表示四 股东 不能同时到场,但可以分别到场并且是在公司清算和四 股东 协商一致后再领取。公证员在坚持不下的情况下,同意了四股东不同时到场的要求,认为在取款时再分别与四股东确认即可。,提存公证书(2007)浙东证经字第 21 号 根据浙江森太农林果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四人姓名略)的委托代理人李龙生(甲方)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虞云新的委托代理人周义盛(乙方)于二 七年一月十五日签订的提存协议书的约定,为担保双方义务的履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肆百柒拾万元人民币提存于东阳市公证处。双方约定上述提存款的给付和退还条件
23、如下:一、甲方领取提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原浙江森太农林果开发有限公司的 股东 间清算后,各个股东凭李龙生的签字,分别到东阳市公证处领取。,2、携带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浙江森太农林果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股东的全部股份变更到乙方名下的有效证件。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虞云新之日起两个月的时间后,才能领取该提存款。二、如果一个月内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 1、股东变更为乙方,2、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虞云新),该肆百柒拾万元提存款退给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兹证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二 七年一月十五日将提存款肆百柒拾万元整提交于我处。(落款略),经验:在办理担保性质的提存公证过程中,关键是了
24、解各方要求,订立提存协议,约定双方在提存款的支付或退还条件。这些条件要切实可行,并要有条件成就的书面证明,以利于在支付提存款时有所依据。教训:由于没有坚持四股东亲自到场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在取款时出现了问题:分配协议上有一股东的签名不属实,而公证员在不能和该 股东 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按照分配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提存款。后该股东来领款时,认为他的份额太少,并不承认分配协议内容。后经多方协商才解决。因此,在把握细节时,要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本来不能同时到场在提存款支付以前主动权还掌握在公证处手中,可一旦支付错误,就会非常被动。轻信了部分人,就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3、股东继承事项公证,公司股东死亡,其财
25、产权和股东身份要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当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有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当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处理无不同意见时,人民法院则无法受理,只能通过公证机构予以解决。而且,公证机构的效率是法院审判所不可比拟的。,概念解析,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股权继承公证,同其他财产权继承公证一样,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股权)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股东资格继承公证,是以公证的方式,依法证明继承人之间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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