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王鸿辉3月1日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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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力社保局 劳动关系处王鸿辉2015年3月1日,劳务派遣单位年报工作及其实务培训,1,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劳务派遣单位年报工作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2,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一)法律依据及目的 法律依据:人社部令第19号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报告7项内容。劳务派遣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不参加年报的后果: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2、正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主要目的: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及子公司、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和监督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从2015年开始,派遣单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将定期上门核查,确定信用等级。,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二)组织实施 按杭人社发2014508号文件实施。文件内容在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http:/)1.年报时间。2015年1月4日到3月31日前完成。2.年报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3.年报内容。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是会计
3、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三是杭州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1份。,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三)注意事项 1.年报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原件(有关表格的数据填写,最好直接打印),应全部加盖单位公章。2.对真实性负责。各单位提交的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包括附表1-6),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对逾期不提交(填报)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将依法实施重点监察。3.年报资料的报送。年报是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进行。因此,凡是市里许可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区里许可的报区人力社保局。最迟时间2015年3月31日。,5,一、劳
4、务派遣年报工作,(四)填表说明1.附表1.劳务单位许可证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注册地址,应当分别填写清楚。经营场所面积(自有、租用面积)、租赁期限是几年、持证人数等必须填写清楚。2.附表4.用工单位行业分类、劳务派遣单位所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其中省外、省内、杭州市的用工单位,要填写清楚,做好统计。用工单位性质分布:按机关、事业、国有、港澳台及外资、其他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填报。3.附表5.附表5填报的用工单位总数要与附表4填报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附表5填报的派遣人数与附表6填报的派遣总人数相等。4.附表6.附表6填报的数字必须要真实。最好能掌握用工单位的用工比例。,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
5、备案,核心点:调整降低比例的用工方案。在2016年3月1日前要求用工单位把派遣工使用比例降低在10%以下。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10%比例的,要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报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工比例计算,原则上以一年的平均数计算。,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派遣单位:作为派遣单位要“三知一促”。知道用工单位比例、知道哪些辅助性岗位、知道辅助性岗位确定民主程序,督促用工单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期限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请派遣单位通知并协助用工单位完成备案。备
6、案内容:1.劳务派遣工转正方案;2.业务外包方案;3.退回劳务派遣工方案;4.三性岗位的民主程序确定(具体见杭州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表在http:/表格下载-劳动关系中下载。)监察检查。年报工作结束后,组织专项检查,重点监察调整用工方案备案情况、建筑劳务公司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用工规范问题。,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一)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重点讲“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65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7、合同。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工: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2.协商不一致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暂行规定第11条:派遣单位许可证未延续或者被撤消、吊销的,合同履行至期满为止。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及人员安置处理;4.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12、15条),用工单位退工情形,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39条、40条一二劳动合同法65条已明确,可以退),
8、2.用工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劳务派遣单位,1.不派遣(58条第2款),2.重新派遣,支付最低工资,1.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2.降低劳动约定条件,如不同意(不派、养着),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说服解除)。如劳动者同意解除,则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不同意,不得解除,否则(如解除,则是违法解除),并支付2倍经济补偿,其他情形不能退(包括未取得许可证、超比例和不符合三性岗位等),如同意,则变更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11、1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65条
9、),双方协商解除(暂行规定第11条最后一句及劳动合同法第65条),补偿或不补偿,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有过错,普通预告解除(30天),试用期预告解除(3天),不补偿,补偿,非因劳动者过错,劳动者有过错,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二项),不补偿,补偿,(暂行规定第14条),(劳动合同法第65条),(劳动合同法第65条),(劳动合同法第65条),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终止,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44条第五项),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最高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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