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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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贾国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三章 全面检验第四章 耐压试验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六章 附 则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
2、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增加了罐式集装箱。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对于超高压容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
3、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续),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
4、如下考虑: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应具有足够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
5、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续),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对安全
6、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考虑到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的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续),(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
7、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成章。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是: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续),(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
9、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1999版容规第133条3,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1999版容规第133条7,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1999版容规第133条10,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
10、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续),(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五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六条,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
11、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级的影响因素。,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
12、”,主要是考虑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二)为和“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八条,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
13、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
14、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条与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两方面修订。(一)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
15、工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这一检查又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况。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级,因此,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容检规第十三条(一)至(三)规定内容上述内容的完善性与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与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
16、料审查的范畴。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四、十五条,第十四十五条 这两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对保温层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条)以及对压力容器本体与运行状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与检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部检查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相比,容检规第十五条在如下两个问题上做了修订与补充:由于容检规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要求,因此本条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增加了接地装置、快开门
17、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以及铭牌、漆色、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号码的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各种安全附件(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以及安全阀等)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合格指标以及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订时,除压力表指针回零检查和安全阀解体检查这两个必须停机检查的项目外,将1999版容规和检规对各种安全附件的有关检验要求,全部纳入本条之中。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
18、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因此,年度检查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容检规第十六条均“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条件,这是本次修订时主要变更的内容之一。(一)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与背景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
19、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如果因安全阀校验使生产线每年停车一次,是无法和国外同类企业(一般为3至5年或更长时间才停车检修)进行竞争的;石化、化工、化肥等企业的物料多为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难以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有的企业在容器上装设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并在每个安全阀和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以便轮流校验,这不仅加大了设备成本,而且对所有在用容器进行这种改造也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变更内容是在“延长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检验周期试验研究”的成果基础上提出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续),(二)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
20、要求对安全阀所用弹簧的要求对容器内盛装介质的要求关于安全阀使用中未发生开启的要求 在对安全阀的类型、制造单位、关键零件质量、使用条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三年是稳妥可行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续),(三)在使用单位正确建立和真正实施了设备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管理体系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条件下,容检规十七条(二)给出了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2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续),(四)容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与前面基本一致。(五)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安全阀校验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到场确认。
22、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当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
23、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
24、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属于前者的资料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属于后者的资料在每次全面检验前均应审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共列出十二项全面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
25、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本条提出了检验人员应执行的有关规定。“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用设备与器具的要求,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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