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王阿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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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管理,一、劳动合同1 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时限和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所谓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等。3、所谓诚实信用: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要讲诚实、讲信用,不得有瞒骗和欺诈行为。,(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第十条),时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2、同.超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两种后果:,其一,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二,按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3、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案例:小刘于2006年到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
4、主张的,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计算方法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常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标准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劳动者标准工时的正常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对于实行双固定用工模式的,从当事人合理预期和易于操作的角度,按每月固定报酬标准支付双倍工资。,评析:本案中,关于小刘请求的该单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
5、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由此可见,本案中,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显然早已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8年5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5月底前主张。以此类推,2008年12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申请仲裁。而小刘于2010年10月份提出
6、申请,因此,其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案例:,莫某自2006年7月1日起与入职广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合同期于2007年6月30日到期,因办事人员工作的疏忽,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与莫某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现此事后,于2008年1月将员工劳动合同委托合作经营者交给莫某签订,莫某收到合同一直都不同意续签,运输公司办事人员再三口头催促莫某续签,莫某一直以春运繁忙等理由拖着不签。2008年4月初,又两次与莫某开会面谈,也不同意续签,直到2008年4月21日运输公司以快件的形式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分别寄给莫某,2008年4月22日快件退回,理由是收件人拒签。2008年4月23日,
7、运输公司收到莫某委托律师以快件形式寄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方知莫某要求与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追加班费、社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风险规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对措施:首行,须严格把控与员工签订
8、劳动合同的时间。出现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须及时发现;其次,取得证据证明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的过错。时间掌控:1个月期限届满前1周须进行合同的签订。,(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法第十七条),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对劳动者而言,是与其切身利益十分关切的,不可缺少的条款。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内容(共九条)(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
9、时间与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其他条款(非必备条款):(1)试用期;(2)培训;(3)保密协议;(4)补充保险;(5)福利待遇;,二、关于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和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二至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止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之时。(一)、劳动合同有三种类型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
10、条),1、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限。可长可短,1年至10年或以上均可。特别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法定终止条件,而没有约定终止条件,这是与劳动法最大的区别。,(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
11、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2、,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概念表述不同:所列的条件不同;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不同;违规处罚不同。,1、表述不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仅仅设定的条
13、件是:(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2)、双方同意续签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然而,劳动合同法对它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一旦出现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该合同又是可以解除的。,2、条件不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种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3)、职工符合“双十条件”的(这
14、一条主要是考虑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照顾);(4)、一年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注意:(1)、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不可解除的“铁饭碗”;(2)、当前实际上是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长期化,短期用工不符合企业的发展;(3)、利于用人单位签较长期合同。,特别提醒:此条要特别注意,如果职工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二次合同后,就意味着要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主动权不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15、合同的主动权,是在于劳动者(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因此,凡符合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要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违规处罚不同: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要支付2倍工资。特别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和“终身制”。其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是一致的,只要法定情形出现,是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在本法的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特别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法定解除条件,而没有约定的条件。,案例:刘师傅是某纺织厂的一名工人。进厂后
16、刘师傅与厂里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工厂一直以一年为周期陆续跟她续订了五次劳动合同。就这样,刘师傅在厂里已经连续工作了五年。2008年后,刘师傅陆续又与该厂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合同。刘师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厂里认为,她工作一直不错,于是决定跟她再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这天,刘师傅早上刚到工厂就被厂人事部叫去了。人事经理拿出合同文本来,上面写好了与她续签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我都为企业工作八年多了,劳动合同陆续也续订了七八次了,能不能别跟我签有期限的合同,而签一个无固定期限的,让我在厂里干到退休呢?刘师傅与人事经理商量着。不行,人事经理一口回绝了,咱们厂里规定,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两年、三年三种。这次给您
17、续签三年期的合同已经是最长的一种了,你就别不知足了。听了这话后,刘师傅也无话可说了,她觉得厂里已经对她不错了。,但她还是担心:自己现在42岁,三年后合同到期,如果被厂里终止了劳动合同,到那时,一个45岁的女人,到哪里去找工作呀?想到这儿,她鼓足勇气,又找到了厂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担心如实地讲了出来,想取得厂长的同情。可是,厂长最终还是从不能为她一个人破例为由而拒绝了她的要求。请问:厂里不给刘师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吗?,(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1、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一项工作完成为
18、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就是合同的开始;此项工作或工程完毕,合同即告终止。2、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3)季节性原因的用工。,3、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虽然时间较短,但必须书面签订。,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报酬和解除的条件(一)、为什么要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约定。,案例五:周某同某企业签订了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限及工资的约定是否合法?,(
19、二)、试用期的试用时间(本法第十九条):,(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在此问题上操作失当,引起劳动纠纷:1、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2、在试用期中不签合同;3、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4、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5、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6、试用期工资随意设定。这些是错的!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四)、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本法第二十条,*特别提醒的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提醒:新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条件(见第二
20、十一条)。,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1、不得随意解除。除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除外。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要有解除的证据,向劳动者说明理由。3、违法责任。如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职工提出仲裁而用人单位败诉,用人单位要按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两倍赔偿金。,用工单位发现员工怀孕后作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退回李某2008年10月中旬入职广东某通信有限公司任电话客服人员,试用期为2008年10月22日至2008年12月21日。2008年12月18日,即李某试用期届满前3天,因李某问通信公司人事部同事借防辐射衣服,通信公司怀疑李某怀孕。2008年12月20日,通信公司确定
21、李某确实怀孕。于是当天立即通知李某“因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录音抽查的考核不及格)”条件,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处理。,关键: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1、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是孕妇,但只要有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也可以解除,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第39条的规定。因此,不论李某是否怀孕,通信公司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才是本案的关键!,2、事实依据通信公司能否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即通信公司所主张的录音抽查不及格的依据,包括:1、证明已告知李某录音抽查的考核办法的具体内容2、证明已告知某该考核办法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考核依据。3、证
22、明李某哪些录音被抽查为不及格,指出不及格之处。4、证明解除时有书面告知李某具体理由。(劳动合同法第21条)(通信公司向李某出具的解除通知书中只提及了“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注意:“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员工过错中相对而言最轻微的情形,该情形的出现大部分情况下是员工的客观条件不符合单位要求所致。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三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但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出发,只要女职工不存在重大过错,则不宜解除,本案中通信公司的“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即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员工过错最轻微的规定,如不能提供严谨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23、,解除风险极高,产生争议后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严格要求单位履行举证责任。,如何有效告知录用条件?,1、录用前: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在招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如通过招聘启事来明确录用要求,如:1)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销售经验,有市场开发、销售和有咨询行业背景经历;2)热情和认真工作,普通话标准,有一定英语基础,计算机应用熟练;3)认同公司的价值观,积极主动、以终为始,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具有不断学习和服务意识等。注:此阶段不宜设置严格的录用条件,称之为“基本要求”。,2、录用后:通过录用条件告知书的约定来明确录用条件如,在员工被确认录用
24、后,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或培训时向员工发出录用条件告知书 录用条件告知书 在试用期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2、提供虚假身份及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3、未能通过公司入职考试的;(可主观控制)4、不能按岗位职责或岗位描述完成工作任务的(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考核标准及方法尽量使用可量化的数据);5、非因工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的;(先适当延长,注意医疗期的有关规定)6、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7、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8、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根据具体岗位需要来确定),3、届满前:杜绝延长试用期
25、,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一)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劳动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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