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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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应对,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谁将获得更大利益?,对谁有利,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补偿用人单位:一个月内可不签书面 合同,裁员,非全日制用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争议,监督检查权工会:参与权,对谁有利,一:通过了解立法目的,掌握新法的重点 二:通过查找重点词,理解具体法条的核心意思 三:通过反问和特例,分析模糊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理解方法,解决现实问题: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3、滥用试用期现象突出4、随意设立违约金5、滥用“劳务派遣”6、拖欠工资现象严重7、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背景,主语:谁的权力 谓语:什么权力 程序共决:
2、协商 意思自治:约定,重点词语,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谁的权力,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理解,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3、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问题:是否包括第三十七条,如何理解,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2条;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条;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5条;第五章特别规定,22条;第六章监督检查,7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6条;第八章附则,3条。,内容,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 劳动合同法优先适用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与劳动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有利于劳动者的前提下,地方规定可以适用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地方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与地方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优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清楚或者没有规定的,适用司法解释 目
4、前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有两个,与司法解释的适用,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1/16),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5、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建立关系(2/16),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第十条)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订立合同(3/16),二是(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订立合同,三是(第十
6、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合同,与劳动法相比:第十七条一是增加了五项必备条款;二是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劳动纪律、约定终止条件和约定违约责任),必备条款(4/16),(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二)劳动者基本情况(三)合同期限或终止条件(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必备条款,(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保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合 同的其他事项(劳动纪律?),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不同:一是(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7、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期限(5/16),二是(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合同期限,三是(第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与劳动法的不同:一是(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8、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6/16),二是(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三是(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只有两种情形,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第二十二条)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
9、违约金。二是(第二十三条)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违约金(7/16),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违约金,(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履行与变更(8/16),(第三十五条)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履行与变更,与劳动法的不同:一是(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
10、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二是(第三十八条)修改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是(第三十九条)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9/16),四是(第四十条)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 五是(第四十一条)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六是(第四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解除,引入工会法内容:(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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