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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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许苏丹湖南工程学院,法律基础知识介绍,关于法(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一、国家层面的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各部委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层面的立法 地方人大 地方政府(省政府、直辖市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 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港澳)人大及政府 地方民族自治州(县)(设区市、县级市、县及乡镇不包含在此立法范围内),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及司法部门的有关司法解释等。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般法的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狭义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规1、中央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制定-地方法规-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人大),规章1、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2、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两个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时效超过六个月红头文件主体-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文件市、区、县、乡、镇政府,政府有关组成部门。,深
3、圳双重立法权深圳的双重立法权的理解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关内关外一市两法问题”,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1984年,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重庆 1988年,宁波 1992年,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徐州,苏州 国务院一共批准了19个,现有18个较大市。(1997年,重庆升直辖市),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基础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两个级别的内部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法的相互关系简要介绍,2008年1月1日,备受瞩目、饱受争议
4、的劳动合同法正式付诸实施。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继实施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一、概述二、主要内容解析三、应对与建议,一、概述,一石击起千层浪:“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新华网“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偏袒还不够”中国青年报“中国立法机构29日通过了一部影响广泛的旨在加强对工人保护的新劳动法,这是对广大农民工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不安定迹象
5、作出的一个反应。”美国纽约时报网站6月30日,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过程,1、1994年劳动法颁布不久,劳动部提出并制定完善我国劳动法律框架体系的意见,把劳动合同法列入其中,开始实施最初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但不久便停止运作,搁置长达近10年时间。2、2004年10月,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社会各界针对劳动法本身及其执行存在的问题,建议起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3、2005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4、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
6、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5、2006年3月20日,全国代表常委会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4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6、2006年12月24日,全国代表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二审。,7、2007年4月24日,三审。8、2007年6月24日,提交四审。9、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争论与博弈,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撤资威胁阿迪达斯、强生、雅诗兰黛积极游说欧盟商会建议书转移生产线港商说不上海美国商会42页建议书社会意见1个月19万条
7、,山西黑砖窑事件肯德基麦当劳非全日制用工事件,(二)意义与评价,劳动合同法是各方面价值及利益博弈的结果,在力争进步性的同时,更接近了现实。,夏威夷大学中国法律问题专家罗纳德布朗说:在财富差距不断扩大、形势日趋紧张的时候,实施这样的步骤,反映出中国政府希望在鼓励投资的欲望和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的需要之间实现平衡。这项即将通过的法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政府措施,旨在使中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与时俱进,从而与剧烈的经济和社会变化相适应。,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将重要意义概括为三点:1、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2、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3、制定劳动合
8、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三)四大亮点(显著变化)1、强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包括:(1)引导签订长期合同(2)防止滥用试用期(3)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享有权利(4)合同终止享有经济补偿(6)限定违约金条件(7)企业裁员时的保护性规定(8)扩大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范围(9)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10)加大维权力度,强化行政部门职责2、扩大了劳动合同适用范围3、规范劳务派遣4、增加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规定,二、主要内容解析第一章 总则(第1至6条)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至第35条)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条至第35条)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
9、36条至第50条)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51条至第72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73条至第79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80条至第95条)第八章 附则(第96条至第98条),第一章 总则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0、依照本法执行。,(一)扩大了调整的单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
11、馆等等。,(二)扩大了调整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以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三)是扩大了调整用工的形式。1、把聘用制有条件的纳入调整范围。“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特别规定优先执行,无特别规定受本法调整。问题1:包括退休返
12、聘、勤工俭学、实习生、兼职员工、家庭保姆等人群发生劳动领域的纠纷适用什么法律?,退休返聘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这种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能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工伤待遇存在争议,有的地方按工伤规定处理,有的地方不按工伤处理,兼职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允许兼职存在,但兼职员工可能存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冲突或两个单位之间是竞争对手的问题。(1)尽可能多的了解兼职员工的信息,对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工作时间冲突的员工
13、不予录用。(2)必要时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3)对关键岗位的员工,可以签订禁止兼职协议,发现其有兼职行为的,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实习目的分为:就业型实习实习、培训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三类 在校实习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不能算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实习期间的伤亡事故不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案例:实习期间引发的工伤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职高学生黄某,毕业前学校推荐进入某厂实习,实习期间,右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争议焦点:黄某与
14、工厂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为工伤。工厂是否可以不构成工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首先,黄某受伤完全是在实习单位工作中造成,从民事角度来讲,实习单位也应对黄某受伤承担一定责任;其次:黄某在实习单位付出了其他员工一样的劳动,仅因为黄是实习生不予赔偿,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再次:尽管司法解释认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黄某并非勤工助学,其实习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就业型实习。因此:实习单位给与一定的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受伤黄某身份是在校学生,与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因此,作出了驳回黄某申请请求的裁决。黄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
15、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赔偿其工伤损失。法院认为:黄某虽是实习生,但完全是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伤的,实习单位理应对其进行赔偿。该案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与实习单位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实习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之后黄某申请撤诉。案例启示: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时,与实习生及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就工伤、意外等明确各方责任。,问题2:非法单位和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比如黑砖窑,在这类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处理?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如果非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也就不能认定工伤。如果按照民事侵权处理,受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规定的基本精神:劳动者被
16、雇佣后,如果不享受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权利,就应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在调整范围上,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正是因为它在很多地方都突破了劳动法,不便将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非法用工,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一方或双方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非法用工的类别:未经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员工;依法撤销、吊销执照的单位招用员工;使用童工;在国内聘用未经批准就业的外国人。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处罚,限期不改正的可以处每人每月1万罚款;童工患病受伤,用人单位负担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死亡的,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17、给与行政或纪律处分;对伤残死亡的童工按工伤标准给与赔偿;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的,从事第四级劳动强度,使用不满14岁童工,或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 劳动者 适用劳动合同法各种类型企业 劳动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 国家机关 公务员 工勤人员 社会团体 公务员 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 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 另有规定的 无特殊规定的 其他组织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家庭或者个人 家政服务人员 个体工匠 帮工、学徒 农村承包经营户 受雇人,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进入公司前的面谈老板:欢迎加入,没有你我们的公司肯定大不一样!员工:如
18、果工作太累,搞不好我会辞职的老板:放心,我不会让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员工:我双休日可以休息吗?老板:当然了!这是底线!员工:平时会天天加班到凌晨吗?老板:不可能,谁告诉你的?员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呢?老板:这是我们的明文规定!员工:那我需要准时上班吗?老板:不,看情况吧员工:工资呢?会准时发吗?老板:一向如此!员工:你不会是在骗我吧?进入公司后的真实情况(请从下往上读),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够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
19、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法律事实,而不是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只要用工行为产生,劳动关系就建立了,订立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这一规定,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区分开了。,即使用人单位
20、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案例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A、小张于2007年1月20日通过某公司在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考试,2月1日填写新入职人员登记表,2月3日起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B、小王于2007年3月5日经某公司招聘入职,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2007年4月5日小王如期转正,并于当日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8年4月的劳动合同。C、某大学毕业生小吴,于200
21、6年11月25日与某公司及所在高校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违约金2000元,2007年7月小吴去公司报到前体检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拒绝接收并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解除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决定。,(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也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2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从第2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11个月2倍工资,查处后应无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省劳动监察条例:处3000至30000元罚款。,归纳:用工前订立;用工之日订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都符合规定。建议:合同订立时间虽然考虑了方便用人单位,但从其他相关规定看,最好在
23、用工前或用工之日订立,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承担其他法定义务的后果。,案例1,小张2007年7月从内地某护士学校毕业,2007年10月被深圳某市属医院招为零工,医院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小张要求医院补签劳动合同,并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的双倍工资。问题小张的要求是否合法?,案例2,李某2007年2月入职某销售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工资结构由底薪2000元和提成组成。双方确认李某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2008年1月、2月、3月、4月、5月工资分别为4500元、4000元、6000元、3000元、4000元。2008年6月30日,公司因李某拒
24、签劳动合同将李某辞退,未支付其6月份工资4500元。问题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1.11条规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工资按集体合同支付或同工同酬;2.用工后订不排除有些人出于要二倍工资的目的,故意提高要价,导致合同不能按时订立;3.不能按时订立给以解除,会导致经济补偿金后果。,“用工必签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概念与订立的原则,(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注: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
25、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主体是特定的;劳务关系主体不确定,可能是法人之间,可能是自然人之间。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主体之间既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除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管理,服从安排,遵章守规。而劳务关系主体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除工资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劳务关系中只有报酬。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务关系合同法。合同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合同要求书面形式;劳务合同除书面形式外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劳动合同与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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