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总分支机构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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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第七部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知识,主要内容,一、汇总纳税企业的概念,二、汇总纳税企业的征管范围,三、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的比例,五、申报方式及征收,六、分支机构汇算清缴问题,七、其他备案事项,主要内容,八、总分支机构信息管理,九、问题及案例,一、汇总纳税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西区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俗称分支机构)的企业。特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的征管范围,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
3、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8143号)规定:广西区外省、市
4、总机构在我区范围内设有跨市三级分支机构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我市对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加盟、挂靠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或由总机构出具该分支机构不实行汇算清缴的证明,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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