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申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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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 质及其制剂。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 用物质及其制剂。一、注册分类及说明(一)注册分类1.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 有效成份及其制剂。2.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3.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4. 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 有效部位及其制剂。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7.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8.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
2、剂。9. 仿制药。(二)说明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 序申报。1.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 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 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 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2.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 及其制剂。3.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 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 的药用物质。4. “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
3、标准药材的 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 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 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 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6.1中药复方制剂;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 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
4、适应症 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 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 者组成的复方制剂。7.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8.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是指 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9. “仿制药”是指注册申请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 然药物。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一)申报资料项目综述资料:1. 药品名称。2. 证明性文件。3. 立题目的与依据。4.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5. 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
5、参考文献。6.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药学研究资料:7.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8. 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9. 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 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10. 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 资料。11. 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 子等。12. 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 来源及质量标准。13. 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4. 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 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 资料。16. 样品检验报告书。17. 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
6、资料。18.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 准。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9.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20.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 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2. 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3. 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4. 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 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 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25. 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6. 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7. 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8. 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临床试验资料:29. 临床试验资
7、料综述。30. 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31. 临床研究者手册。32. 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33. 临床试验报告。(二)说明1. 申报资料项目说明综述资料:(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 中文名; 汉语拼音名; 命名依据。(2) 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 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在中国的专利 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 印件; 申请新药生
8、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 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其他证明文件。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 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 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 证文书;出口国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 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 文书、公证文书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安全性试验资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 理规范证明文件;临床试验用
9、样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 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 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要 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 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 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以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 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 献:包括按有关规
10、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 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药学研究资料:(6)资料项目16样品检验报告书: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 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 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药理毒理研究资料:(7)资料项目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 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 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根据 药物给药途径及制剂特点提供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资料。具有 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提供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8)资料项目25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
11、料:如果处方 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材,或来源于无法定标准药材的有效部 位,以及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 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或有 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报送遗传毒性试验资料。(9)资料项目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用于育龄 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 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以及遗传毒性试验阳性 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殖毒 性研究资料。(10)资料项目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新药在长期 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生长有异常 促进作用的以及
12、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必须提供致癌试验资 料及文献资料。2.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1)申请新药临床试验,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4、7 31。(2)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新药生产,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 133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 据。(3)申请仿制药(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等需进行临床试 验的除外),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28、12、1518。(4) 进口申请提供的生产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证明文件及全 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其中质量标准的中文本必须 按中国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格式整理报送。(5) 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 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
13、的相应研究。如果减免试验, 应当充分说明理由。(6) 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7) 对于“注册分类1”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 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当有效成份或其代谢 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或相似,或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 或治疗慢性反复发作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时,必须提供致癌 性试验资料。申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 有效成份及其制剂”,如有由同类成份组成的已在国内上市销售 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则应当与该有效部位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 势和特点。(8) 对于“注册分类3”
14、的新的中药材代用品,除按“注 册分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 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学对比的试验资料,并应提供进行人体耐受 性试验以及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份,尚应当提供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 料。新的中药材代用品获得批准后,申请使用该代用品的制剂应 当按补充申请办理,但应严格限定在被批准的可替代的功能范围 内。(9)对于“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 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除按要求提供申报资 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申报资料项目第12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 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13
15、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主要化学 成份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由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应当测定每类成份的含量, 并对每类成份中的代表成份进行含量测定且规定下限(对有毒性 的成份还应该增加上限控制); 申请由同类成份组成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 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如其中含有己上 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则应当与该 有效成份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10)对于“注册分类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 药物复方制剂按照不同类别的要求应提供资料为: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来源和组成、功能主治、制备工 艺等可减免部分试验资料,具体
16、要求另行规定;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多组份药效、毒理相互影响的 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中如果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相应 注册分类中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的药用物质 必需具有法定标准,申报临床时应当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 药品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 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生物 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申报生产时应当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其组 方的必要性,并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人体生物利用度 影响的试验资料。处方中含有的化学药品(单方或复方)必须被 国家药品标准收载。(
17、11)对于“注册分类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 药物剂型的制剂,应当说明新制剂的优势和特点。新制剂的功能 主治或适应症原则上应与原制剂相同,其中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 试验证实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12)对于“注册分类9”仿制药应与被仿制品种一致,必 要时还应当提高质量标准。(13)关于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 求; 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1期为2030 例,11期为100例,111期为300例,W期为2000例; 属注册分类1、2、4、5、6的新药,以及7类和工艺路线、 溶媒等有明显改变的改剂型品种,应当进行W期临床试验; 生物利用度试验
18、一般为1824例; 避孕药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 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111期 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W期 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 研究工作;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的功能替代,应当从国家药品标准中选 取能够充分反映被代用药材功效特征的中药制剂作为对照药进 行比较研究,每个功能或主治病证需经过2种以上中药制剂进行 验证,每种制剂临床验证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改剂型品种应根据工艺变化的情况和药品的特点,免除或 进行不少于100对的临床试验; 仿制药视情况需要,进行不少于10
19、0对的临床试验; 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按注册分类中的相应要求提供申 报资料,并应提供在国内进行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和临床 试验资料,病例数不少于100对;多个主治病证或适应症的,每 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三、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一)中药、天然药物申报资料项目表资 料 分 类资 料 项 目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1234567896.16.26.3综 述 资 料1+2+3+4+5+6+药 学 资 料7+8+9+10+11+12+13+资 料 分 类资 料 项 目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1234567896.16.26.3药 学 资 料14+15+16+17+18+药理毒19+*+
20、20+*+(二)说明1. “+”指必须报送的资料;2. “一”指可以免报的资料;3. “土”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研究或按规定可减 免试验研究的资料;4. “具有法定标准的中药材、天然药物可以不提供, 否则必须提供资料;5. “* ”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和申报资料具体要求。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分类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 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 体及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 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 物;(5)
21、新的复方制剂;(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 新适应症。2.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 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 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 症。4.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 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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