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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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比及理解主讲人:张维斌,1.0.2 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场地的高层建筑结构。本次修订主要原因是为了与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协调。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其他民用建筑(不含单层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规定10
2、层及1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24m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2.有的住宅建筑层高较大或住宅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已超过28m,仍应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3.高度大于24m其他民用建筑是指办公楼、酒店、综合楼、商场、会议中心、博物馆等高层民用建筑,这些建筑中有的层数虽不到10层,但层高较高,建筑内部空间较大,变化多,为适应结构设计需要,有必要将这类高度大于24m的结构纳入到本规程适用范围。4.高度大于24m的体育场馆、航站楼、大型火车站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可供参考。5.由于没有在危险地段建造高层建筑工
3、程实践经验,也没有相应研究成果,故也没有制定专门条款针对特殊地段。,1.0.3(新增)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1.提出抗震性能设计概念。抗震性能设计在“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已较广泛采用。国际上,日本从81年起将基于性能抗震设计原理用于超过60m高层建筑。美国从90年代陆续提出一些有关抗震性能设计文件,近几年由洛杉矶、旧金山市重要机构发布高层建筑(约高度超过49m)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指导性文件。08年美国国际高层建筑及都市环境委员会提出高度超过50m高层建筑抗震性能设计的建议。
4、高层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设计已形成一种发展趋势。2.所谓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包括:1)超限高层建筑结构;2)有些工程虽不属于超限高层建筑,但由于其结构类型或有些部位结构布置复杂性,难以直接按规程常规方法设计;3)一些位于高烈度区甲、乙类设防或处于抗震不利地段工程,难以确定抗震等级或直接按规程常规方法设计。,3.为适应上述工程抗震设计的需要,有必要规定可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4.正确应用性能设计方法有利于判断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有针对性地加强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薄弱部位
5、,为发展安全、适用、经济的结构方案提供创造性的空间。5.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具体方法见规程第3.11节6.原规程1.0.3条和1.0.4条关于抗震设防烈度和设防分类,本次修订移至4.1节。,3.2.1(原3.9.1修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3.2.2(原3.9.4、3.9.5、6.1.4合并、修改)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宜采用各类轻质材料,构造上宜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并应满足自身的承载力、稳定要求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3.2.5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材屈服
6、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比值不应大于0.85;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1.本节为新增,将原规程有关材料的规定统一移至本节。2.提出对混凝土、钢筋、钢材材料的要求,强调应用高强钢筋、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轻质非结构材料。3.规定混凝土强度、钢筋等级,补充混合结构中型钢钢材抗震性能要求:型钢及钢管宜采用Q345和Q235等级,也可采用Q390、Q420等级或符合结构性能要求的其他钢材;型钢梁宜采用Q235和Q345等级的钢材。,3.3.2 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B级高度钢筋
7、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表3.3.2-1 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表3.3.2-1 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1.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顶板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对于局部突出的屋顶部分的面积或带坡顶的阁楼的使用部分(高度1.8m)的面积超过标准层面积的1/2时,应按一层计算。,2.增加了8度0.3g抗震设防区的房屋适用高度内容;3.调整了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要求,框架结构高度适当
8、降低;板柱-剪力墙结构高度增大较多。4.对“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的理解。5.和新抗规的区别1)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定义不同;2)抗规无第3、4条规定。6.各种结构体系的适用的最大高度,是指根据上述各表确定建筑的结构体系,按现行规范、规程的各项规定进行设计时,结构选型是合适的。如果所设计的建筑结构房屋高度超过了上述各表的规定,仍按现行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则不完全合适。此时,该类结构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查。,3.3.3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3.3的规定。1.将A级高度与B级高度的适用
9、高宽比限值进行了合并处理,不再强调“最大高宽比”概念,不再区分A级和B级高度;将筒中筒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宽比限值分开规定,适当提高了筒中筒结构的适用高宽比。表3.3.3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适用的高宽比,2.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的规定,是对结构整体刚度、抗倾覆能力、承载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指标。实际上当满足高规对侧向位移、结构稳定、抗倾覆能力、承载能力等性能的规定时,高宽比的规定可不作为一个必须满足的条件,也不作为判断结构规则与否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的一个指标。3.高层建筑高宽比的计算: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为房屋的高度H与建筑平面宽度B之比。1)房屋的高度H:对不带裙房的塔楼
10、,为地面以上高度(不计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的面积和刚度超过其上部塔楼的面积和刚度的2.5和2.0倍时,可取裙房以上部分的高度作为计算高宽比时房屋的高度H。2)房屋的平面宽度B,一般矩形平面按所考虑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高宽比,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的局部构件(如楼梯间、电梯间等),一般不作为建筑物计算宽度。,3.4.3 抗震设计混凝土高层建筑,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宜简单、规则、对称,减少偏心;2.平面长度不宜过长,突出部分长度l不宜过大(图3.4.3略);L、l等值宜满足表3.4.3的要求;3.建筑平面不宜采用角部重叠或细腰形平面布置。
11、表3.4.3 L、l 的限值 角部重叠和细腰形平面是对抗震不利的建筑平面(图略),在中央部位形成狭窄部分,地震中易产生震害,尤其在凹角部位,因应力集中易使楼板开裂、破坏,不宜采用。如采用,这些部位应采取加大楼板厚度、增加板内配筋、设置集中配筋的边梁、配置45斜向钢筋等加强措施。3.4.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其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减少偏心。,3.4.5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
12、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3.7.3条规定的限值的0.4倍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1.修改楼层位移比的计算要求及可以适当放松的条件及限值;2.新抗规仅原则性规定: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
13、时,位移比可适当放宽。,3.4.6 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凹入和开洞而使楼板有较大削弱时,应在设计中考虑楼板削弱产生的不利影响。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该层楼面宽度的50%;楼板开洞总面积不宜超过楼面面积的30%;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5m,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3.4.7 艹字形、井字形等外伸长度较大的建筑,当中央部分楼板有较大削弱时,应加强楼板以及连接部位墙体的构造措施,必要时还可在外伸段凹槽处设置连接梁或连接板。1.第3.4.33.4.7条对结构平面布置不规则性提出限制条件。2.结构方案中仅有个别项目超过“不宜”的限制条件,结构虽属不规
14、则,但仍可按规程有关规定计算和采取相应构造措施;若有多项超过“不宜”的限制条件,此结构属特别不规则,应尽量避免,并采取比规程规定更严格的措施。参考超限高层抗震审查要点,以下两种情况都属于特别不规则:1)超过3.4.33.4.6、3.5.23.5.6条中三项“不宜”限制条件;2)具有表3.1.4(略)所列的一项不规则;3.不规则程度超过“特别不规则”条件较多,属严重不规则结构,结构方案不应采用,必须对结构方案进行调整。,3.5.2(原4.4.2)抗震设计时,对框架结构,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比1不宜小于0.7,与上部相邻三层侧向刚度比的平均值不宜小于0.8;对框架-剪力墙和板柱-剪力墙结构
15、、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侧向刚度比2不宜小于0.9,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不应小于1.1,底部嵌固楼层不应小于1.5。V为楼层地震剪力;为层间位移。1.调整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1、2)和限制条件;2.原规程对框架结构是合理的;对框-剪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面体系对侧向刚度贡献小,当层高变化时刚度变化不明显,按(3.5.2-2)定义的楼层侧向刚度比作为判定侧向刚度变化依据,控制指标应做相应的改变,按刚度比不小于0.9控制;层高变化较大时,对刚度变化提出更高的要求,由0.9变为1.1;底部嵌固楼层,
16、层间位移角计算结果小,故对底部嵌固楼层侧向刚度比做了更严格规定,由0.9改为1.5。,3.5.3 A级高度高层建筑楼层抗侧力结构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80%,不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65%;B级高度高层建筑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75%。注: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是指在所考虑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该层全部柱、剪力墙、斜撑的受剪承载力之和。对高层建筑结构提出限制条件。柱受剪承载力可根据柱两端实配受弯承载力按两端同时屈服失效模式反算;剪力墙可根据实配钢筋按抗剪设计公式反算;斜撑的受剪承载力可计及轴力的贡献,应考虑受压屈服的影响
17、。3.5.4 抗震设计时,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连续贯通。3.5.5 抗震设计时,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高度H1与房屋高度H比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水平尺寸B1不宜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0.75倍(图略);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时,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不宜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0.9倍,且水平外挑尺寸a不宜4m(图略)。本条所指的收进和悬挑指竖向构件位置有较大变化。第3.5.23.5.5条对结构平面布置不规则性提出限制条件。,3.5.6(新增)楼层质量沿高度宜均匀分布,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的1.5倍。质量沿竖向不规则限制条件;新抗规条文说明有此规定。3.5.7(新
18、增)不应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承载力变化同时不满足本规程第3.5.2条和3.5.3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限制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受剪承载力变化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中3.5.2条为刚度限制,3.5.3条为受剪承载力限制。3.5.8 楼层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及竖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本规程第3.5.2条、3.5.3条、3.5.4条要求的,该楼层应视为薄弱层,其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1.25的增大系数,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3.12条规定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要求。由原规程第5.1.14条修改,薄弱层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3.6.2 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
19、,8、9度抗震设计时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6、7度抗震设计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预制板搁置在梁上或剪力墙上的长度分别不宜小于35mm 和25mm;2.预制板板端宜预留胡子筋,其长度不宜小于100mm;3.预制板板孔堵头宜留出不小于50mm的空腔,并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灌密实;4.楼盖的预制板板缝宽度不宜40mm,板缝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置钢筋,并宜贯通整个结构单元。预制板板缝、板缝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预制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5.楼盖每层宜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双向配置直径68mm、间距150200mm的钢筋网,钢筋应锚固
20、在剪力墙内。1.原4.5.3、4.5.4合并、修改、完善;2.根据汶川震害,扩大现浇楼盖范围,8、9度抗震设计时所有结构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并非仅框-剪结构。,3.7.3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宜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表3.7.3的限值;2.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1/500;3.高度在150250m之间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
21、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楼层位移计算可不考虑偶然偏心影响。(强调)明确结构侧向位移限制条件是针对风荷载或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计算结果表3.7.3 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3.7.4 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1)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结构;2)甲类建筑和9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3)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4)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2.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1)本规程表4.3.4(略)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3.5.23.5.5条规定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
22、筑结构;2)7度、类场地和8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3)板柱-剪力墙结构。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结构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要求。,3.7.6 房屋高度150m高层混凝土建筑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荷载规范规定的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7.6限值(略)。结构顶点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高钢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阻尼比宜取0.010.02。增加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对混凝
23、土结构取.02,对混合结构根据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取.01.02。3.7.7(新增)楼盖结构宜具有适宜的刚度、质量及阻尼,其竖向振动舒适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混凝土楼盖结构竖向频率不宜小于3Hz;2.不同使用功能、不同自振频率的楼盖结构,其振动峰值加速度不宜超过表3.7.7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计算。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表3.7.7 楼盖竖向振动加速度限值,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
24、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1.按不同的设防烈度、房屋高度、结构体系规定了不同的抗震等级,实质就是在宏观上控制不同结构的延性要求。是结构构件抗震构造的依据2.调整构件抗震等级的划分,框架结构从严,板柱-剪力墙结构放宽幅度较大。3.和抗震规范的区别1)无多层建筑结构(24m以下);2)无大跨度框架抗震等级的规定;3)甲、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表3.9.3 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表3.9.4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注
25、: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本条无变动,3.9.5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原4.8.5条部分内容修改。与抗震规范协调、一致。3.9.6 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的抗震等级,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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