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两年专项治理活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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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两年专项治理活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4.12,工程质量两年专项整治的背景及要求,住建部决定,从2014年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1、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2、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3、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这五个单位,称为五方主体。具体到人就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
2、首先要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2、建立三项制度。1)书面承诺制度-在工程开工前,五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2)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人的信息 3)和信息档案制度-就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3、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1)部里新出台的相应文件(1)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2)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3)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
3、)五个主要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特别是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1)严管严查2)严罚重处3)不能手软4)决不姑息。,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都要依法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1)经济责任-承担经济后果2)诚信责任-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3)执业责任-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4)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1、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2、认真实施检查。1)自查自纠2)全面排查3)重点检查(1)群众有投诉举报的;(2)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
4、,要盯住不放,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3)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省、部每6个月进行一次督查。,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3、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严厉处罚。1)在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2)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3)新开工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曝光违法行为3、加强行业企业自律,三、
5、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1、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通过检查了解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整合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稽查执法 重点发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的作用,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1)工程勘察、设计质量2)工程实体质量 狠抓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质量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严
6、格标准规范执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1、要培育一批有实力的骨干监理企业,扶持他们做优做强。2、进一步开放监理市场,吸引国外优秀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并通过合资合作带动监理水平的提升。3、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部里考虑,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1、加强政策引导。1)应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生产能力;2)政府投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这种建造方式;3)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住宅面积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4)协调出台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为推动建
7、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创造条件。,2、实施技术推动。1)建筑标准设计图集2)相关标准规范3)研发中心、训练中心和产业联盟中心。4)通过工程试点、技术示范,攻克技术上的难关。5)培育一批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联盟。,3、强化监管保障。在工程实践中,要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探索适宜的监管模式和方法。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构件生产、现场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创新监管模式,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监管目标1、数据一个库2、监管一张网3、管理一条线,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进
8、一步落实总包企业的责任。1)劳务人员培训2)权益保护3)用工管理4)质量安全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查处部门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
9、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违法发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
10、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转包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
11、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违法分包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
12、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
13、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挂靠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
14、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
15、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16、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处罚条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
17、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
18、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9、(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行政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
20、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
21、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
22、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项目负责人: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
23、责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4、,对项目负责人追究终身责任,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两项制度,第七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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