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脚手架与模板工程安全管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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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管脚手架与模板工程安全管理,主要内容一、播放一段支撑架坍塌事故视频;对某一支撑架坍塌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二、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常用规章和规范名录、要点要领;构配件及构造要求。三、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坍塌区域采用扣件钢管模板支架。基本架体间距1200 1200mm,步高1500。顶部插可调托。,其它区域采用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基本架体间距12001200mm,步高1500mm。顶部插可调托。,(二)事故原因分析:1.施工方案存在的管理问题:(1)模板支撑架方案未见其上级技术负责人的审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下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2)施工方
2、案中未见专家论证意见,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3)现场无模板支撑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见模板支撑架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及验收记录。,2.施工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1)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撑架未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下称规范)第5.6条进行计算(新旧规范有差别),未限制立杆顶部伸出长度(即规范中的a值),据调查,现场管理人员口头交底立杆顶部伸出长度应小于1.5m;施工方案未计算施工活载,导致计算结果与现场实际有较大偏差。立杆顶部伸出部分为整个模板支架的最薄弱部位,其长度a的大小对整体支撑架
3、的稳定承载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经对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撑架设计计算章节进行校核验算得知:按“几何不可变杆系结构”验算的结果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按照“非几何不可变杆系结构”验算的结果已达到杆件承载力的极限,采用脚手架的计算方法所得结果也超出杆件承载力限值,因此可判定该模板支撑架方案设计结果已达到其承载力极限值,按该施工方案要求搭设的支撑架,处于濒临失稳坍塌的状态。,(2)施工方案第4.6条“剪刀撑设置要求”中未要求设置中间立杆纵向剪刀撑和各道水平剪刀撑,不符合规范第条第二款“满堂模板支撑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立杆应设置一道由底到顶的纵向剪刀撑,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
4、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的规定。(3)施工方案未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提出与周边已有建筑结构进行可靠拉接的技术措施。事故部位为21.8m高度、约400m2的中庭混凝土顶板,其下部高大空间内东、西、南边有2、3、4层结构边梁及边柱。虽规范未作拉结规定,但施工方案中技术构造措施如提出支撑架与周边结构进行可靠刚性拉接的要求,可有效提高该高大模板支撑架的结构稳定性。模板支撑体系拉结点的重要性。,(4)施工方案编制粗糙,无立杆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无质量检查标准,计算系数取值既不符规范,也不符现场常规搭设尺寸,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3 架体构造问题(1)对现场残留的模板支撑架勘察时发现,部
5、分模板支撑架无扫地杆,不符合规范第条(强制条文)的要求。附:2001、2011两本规范要求如下图所示:,在JGJ130-2011的6.3.2条中,也有类似规定,但非强条: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2)模板底部部分立杆采用旋转扣件接长,在立杆顶部伸出部分上产生了附加偏心力矩;部分立杆仅与大横杆连接,立杆不落地,严重降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如下图所示。,(3)施工方案第4.6条规定,剪刀撑沿脚手架外侧及全高连续设置,每六步四跨设置一道剪刀撑。但在现场东南角、西南角未倒
6、塌的模板支架上未发现任何剪刀撑。(4)施工方案规定支撑架步距1.5m,现场实际残留支撑架步距为1.41.7m不等。(5)由现场勘察发现,中庭东南角残留的部分模板支撑架立杆顶部和底部用螺纹钢筋代替可调底座,承载时对立杆顶部产生了附加偏心力矩,降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6)现场检测的扣件拧紧力矩为1040Nm,大多不到20Nm,降低了节点的承载能力。(7)现场检测的立杆悬臂高度部分达到1.8m,大大降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4 材料质量问题(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为483.5mm,现场测量到的钢管壁厚为2.73.5mm不等,其中壁厚为3.0mm的较多,不符合规范第条的规定。经立杆稳定计算,钢管壁
7、厚为3.0mm时,其稳定承载力比壁厚为3.5mm时降低13%。(2)扣件螺母厚度大多数在1113mm之间,有若干仅9mm,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140.5mm;从现场已经破坏的扣件断口看,扣件有明显铸造缺陷。(3)现场实测用于模板支撑的可调托撑螺杆直径大部分为3032.7mm,小于标准规定的35mm,易产生附加弯矩,降低承载力;可调托撑的“”型托和可调底座的底板钢板厚度大多数为4.3mm,有的仅mm,小于标准规定厚度5mm,因此变形严重,且可调托撑翼缘板高度不够,对支撑木方起不到防脱落作用;可调托的型板与丝杆之间未焊接加筋板,使多数U形板发生变形、断裂,如下图所示:,(三)事故结论(1)施工方案编
8、制粗糙,结构设计与计算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保证施工安全要求。(2)搭设的模板支撑架立杆顶部伸出长度过大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辅助计算)(3)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架存在若干节点无扣件、扣件螺栓拧紧力矩普遍不足、立杆搭接或支撑于水平杆上、缺少剪刀撑等严重缺陷,造成支撑体系局部承载力大为降低,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4)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架中使用的钢管杆件、扣件、顶托等材料存在质量缺陷,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5)在模板支架搭设过程中,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人员配置、模板支架方案设计审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模板支架搭设验收、材料进场验收等管理环节严重缺失,是事故发生的
9、管理原因。,(四)事故教训在施工中应注意:(1)应对高大空间模板支撑架施工安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2)应将技术工作放置在安全工作基础的位置上,高度重视技术,安全才有保障(技术保证安全、方案保证安全)。应明确规定合理的安全指标,确保技术措施达到足够的安全度,并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如何延长坍塌延续时间?)。技术安全工作做的越充分,安全就越有保障。,(3)应坚决解决施工单位将施工安全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等)仅用于投标、报审、应付各种施工查验手续的普遍问题,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所编制的各种施工安
10、全技术文件,不得随意违反、随意变更。(4)应扩大施工技术人员的工作权限,仅提“安全一票否决制”是不够的,应当提技术和安全都可以一票否决,或者实施“技术安全”一票否决制,因为没有技术对安全工作的保证支持,安全不能得到有效地确保。(5)应在材料验收中落实规范中“483.5钢管壁厚允许误差为0.5mm”及扣件承载能力的要求,解决目前钢管构配件规格、质量混乱,优劣混杂使用的严重问题。(6)必须切实加强施工中的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遏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技术安全要求的倾向。,三、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常用规章和规范名录、要点要领;构配件及构造要求。(一)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1.事故频
11、发、占比大:详见2014-2017年全国建筑行业事故统计分析表,2.脚手架、模板工程属于传统作业,受重视程度不高。作业人员大多为农民工,大多看不懂方案和交底,现场凭经验和想象作业。我们的专项方案、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缺乏可读性、指导性、针对性和依法依规性,仅仅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管理。不少年轻技术人员、安质人员不知道重点要点所在,现场检查流于形式。3.当前形势下,安全生产的压力越来越大,事故成本越来越高。随着新的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相继出台
12、,中央各部委、各省市即将推出一大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人员岗位职责履行的法律定位和责任追究力度必将越来越大。,(二)脚手架、模板工程常用规章和规范:脚手架、模板工程所涉规章规范较多,安全管理常用的大约有二十几部,其中的3部规章、11部规范需要常备手头,并认真学习研究。附:脚手架、模板工程常用规章和规范名录,(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1300余部,分为7个层次:(1)宪法:宪法又称为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
13、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安全生产法律分3层次:基础法、专业法律、相关法律。(3)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
14、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6)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行业标准:是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应当自行废止。2.安全生产法律的适应问题:2000年3月15日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
15、38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第6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
16、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17、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4.事故类型: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中,安全事故按伤害类别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井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
18、和窒息、其他伤害。5.责任划分标准-按造成事故的原因来划分:(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
19、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
20、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2)次要(重要)责任。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3)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4)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按领
21、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1)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2)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6.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与工程项目“三项岗位人员”(1)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合称为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
22、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
23、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根据“建质200875号”第七条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均制定发布了相应办法。山东省也于2008年7月印发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为12种。济南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照此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是城市轨道交通工殊工种并非全部由住建部门考核培训,质检总局、安监总局等均可培训发证。详见“三大系统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比较表”。安监总局是全国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的牵头管理部门。问题:目前的培训发证机制比较混乱。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发证的电工、登高架设操作证可否使用?劳动部门组织培训并颁发的劳动技能合格证书能否替
24、代特殊工种操作证?,(四)脚手架、模板工程主要规章、规范要点要领,构配件及构造要求。之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之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之三:高处作业操作平台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之四:高大模板支架安全管理,之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一、构配件及架体构造要求二、搭设、拆除及现场安全管理,一、构配件及架体构造要求1.构配件基本要求:是脚手架安全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济南建筑市场的规范程度令人赞赏。(1)钢管材质与规格:脚手架钢管应采
25、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脚手架钢管宜采用48.3 3.6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为什么?)(原规范: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483.5钢管,也给出了513.0的钢管型号。新规范中不再纳入)。Q235是一种钢材的材质。Q代表的是这种材质的屈服强度,后面的235,就是指这种材质的屈服值在235左右。屈服强度会随着材质厚度的增加而使其屈服值减小。Q235系列钢材由于含碳适中,强度、塑性和焊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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