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J3学员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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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管理,廖正江,课程主要内容,一、劳动关系概述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三、集体合同四、企业民主管理五、劳动法律法规六、劳动合同七、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关系概述,(一)劳动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J3,P269(1)主体特定(2)隶属性(3)有偿性,(二)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2.法律特征*(1)权利义务特定(2)双务有偿(3)国家干预3.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2)内容(3)客体,(三)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
2、,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概述(二)劳动规则的内容(三)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一)规章制度概述,1.概念:2.特点(1)制定主体特定(2)约束力:双方*(3)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的结合,企业经营自主权: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
3、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职工民主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4、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劳动规则的内容,参见:J3,P288,企业规章包含哪些内容,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第二条对其中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作出过明确:“主要包括:
5、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三)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参看:J3,P290.劳动合同法第四条:(1)制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修改。在
6、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3)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概述(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三)集体合同的效力(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一)集体合同概述,1.集体合同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特征,(1)订立主体: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劳动法第三十三
7、条 第二款: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2)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8、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3.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
9、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1.确定集体合同签订主体,2.协 商,(1)协商程序的启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2)协商前的准备人员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
10、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准备工作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3)协商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
11、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4)草案表决*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12、方获通过。,(5)正式签约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3.行政审查,(1)报送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2)异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3)生效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
13、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三)集体合同的效力,1.期限2.效力范围3.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1.签订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功能不同4.效力不同,四、企业民主管理,
14、(一)民主管理(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平等协商制度,(一)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形式 J3,P291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部关于 若干条文的说明“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式”指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
15、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建议)(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16、审议决定)(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评议监督)(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选举决定),3.民主管理中应协调的两个关系:J3,P292(1)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2)企业经营自主权与职工民主管理权,(三)平等协商制度,1.平等协商的概念 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第三条: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2.平等协商的特点,(1)主体 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三条 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17、第八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工会一方的其他代表可以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内容 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第七条: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
18、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3)程序 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
19、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三)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四)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五)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六)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五、劳动法律法规,(一)工时制度(二)最低工
20、资(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四)工伤管理,(一)工时制度,1.主要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计件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3)特殊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
21、少休息一日。,综合计算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
22、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五条: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23、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缩短工时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延长工作时间,(1)安排加班的限制限制一:条件和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
24、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二:对象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受条件和时间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25、形。,劳动部、人事部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2)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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