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
《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8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刘正赫,主要内容一、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简介;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新变化及重点问题解析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简介,第一部分,一、社会保险法及配套规定,国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5号)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
2、1第14号)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6号)7、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北京1、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2、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4、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5、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3、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7、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二、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大变化,(一)覆盖所有人群的社会保险体系初步建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三类社会保险的对比,(二)社会保险的户籍差别、城乡差别逐步消失,社会保险法出台前 各地的社会保险政策根据参保人的户籍差别、城乡差别制定了差别的社会保险参保政策。如北京市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4、非北京市户籍不能缴纳和享受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 由于户籍、身份不同而遭成的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同将逐步消失。北京市已出台和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正在逐步取消上述差别。,1、农民工养老保险2004年9月,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优先缴纳工伤、医疗2009年2月,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本市农村劳动力并轨城镇养老保险2010年2月,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后台增加养老保险,提高缴费基数2011年7月,关于落实
5、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完全并轨城镇保险,2、农民工医疗保险 原规定: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缴费标准低于城镇职工,不设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享受的医疗待遇也低于城镇职工。新规定: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月缴纳。参加职工基本
6、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3、外地户籍女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原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54号),只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未区分户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北京市的具体政策预计年底之前出台,(三)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也需缴纳社会保险1、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6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
7、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2、范围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港澳台在大陆就业人员不属于此范围。,3、不同就业方式1、境外委派:境外用人单位与外国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并将员工委派至其在中国投资的机构工作。外国员工在境内机构工作,但与境内机构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2、直接雇佣:境内用人单位直接与外国员工签订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直接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4、险种 在华就业外国人与中国员工一样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
8、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享受条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
9、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对外国人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一些特殊问题并未予以明确。如:失业保险须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程序 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等,6、互免协定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依照协议规定办理”。中国政府于2001年、2003年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华就业的德国和韩国员工如在其本国参加社会保险,则可凭借本国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在中国免缴社会保险。,五项保险的新变化及重点
10、问题解析,第二部分,北京市目前执行的险种及缴费比例,18,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用工: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现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折算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一)养老保险,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情形处理原规定: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83号)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
11、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交费至满十五年。,养老的不同选择,缴费不足15年,继续缴费的选择,2、异地就业养老保险转移及退休问题,法律规定
12、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转移规定,(一)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
13、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移手续,(1)新参保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
14、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3、养老保险的补缴,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京社保发201047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
15、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 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1)用人单位补缴“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工资报酬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社会保险基数,按历年规定的用人
16、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计算公式B全补=A DC0/C1 A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D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B个人补=A bB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 A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b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
17、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至今为8%),(2)个人补缴A 人员范围:本市户籍、个人存档的城镇职工特殊规定:a 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须提交正在履行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人档案原件b 不在存档机构和用人单位存档的应先将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B 流程及相关要求 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C
18、 补缴方式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二)医疗保险,1、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医疗保险基金现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
19、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2、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跨统筹地区到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
20、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非本人意愿中断结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
21、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期间医疗待遇享受问题 原规定: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待遇远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新规定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
22、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人员范围为:已办理失业登记,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非所有失业人员,1、缴费标准、个人账户与在职职工相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分配个人账户2、个人不需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3、待遇一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23、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4、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全额赔偿。,(四)工伤保险,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5号),1、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点 问题 解析 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 实务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324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