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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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城管(202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公安部、住房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监管,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城管局反映。附件: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5月25日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监管
2、,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根据公安部、住房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经营性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包括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老旧小区封闭管理的停车设施。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经营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停车设施备案管
3、理遵循公平、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设施的备案工作。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停车设施备案工作。第五条停车设施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同一停车设施有多个经营者的,由各经营者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申请备案。同一经营者开办多个停车设施的,每个停车设施均需单独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停车设施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备案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第七条停车设施经营
4、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15日内向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本办法施行前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经营,其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第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向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市场主体信息;(三)有权使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四)设施清单;(五)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情况;(六)停车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七)交通组织方案;(八)停车设施经营服务管理制度;(九)收费标准。第九条有权使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一)临时利用政府
5、储备土地作为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相关文件;(二)利用村集体留用地开办停车场的,应当提供村集体关于该留用地民主公开交易的相关材料;(三)利用其他场地的,提供场地权属人出具的相关文件。各类立体停车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及建设用地红线附图、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确定权属范围。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备案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停车设施经营者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委托经营的应当提供委托经营合同,承租经营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第十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共享与停车设施有关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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