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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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3)4号市维驾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驾培行业协会,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规范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维驾处反映。特此通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5月15日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2、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理论知识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员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市交通
3、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条件,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六条驾培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事项和核定的培训能力以及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管理规范,统一对外
4、招收学员、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驾培机构应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学时要求,参照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相关培训指标指引(详见附件)招收和培训学员,确保培训质量。当在培学员数量或年度招生总量达到最大值时,驾培机构应当暂停招收学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统计驾培机构招生培训情况,当驾培机构在培学员数量或年度招生总量达到最大值时,应向公众发出提醒并加强对该驾培机构的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驾培机构提供的教学培训和服务方式、质量等情况,对驾培机构招收和培训学员数量的最大值实行差异化管理。第七条驾培机构应当至少提供预缴学费第三方存管、先培训后付费两种付费服务模式供学员选择。驾培机构实行
5、驾培预缴学费第三方存管服务制度的,应当通过第三方在银行建立的监管账户,实施预缴学费存管服务,银行依据相关协议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监管,以保障学员培训学费安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预缴学费第三方存管服务机制,并为行业提供培训预缴学费第三方存管服务。第八条驾培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道路训练安全告知、安全教育、教学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除、重大事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责任倒查等,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驾培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生
6、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情况。第九条驾培机构及其教练场应统一对外形象,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条驾培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培训学费,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第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收费项目和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培训时间安排、退学退费和违约处理方式。签订合同时.,驾培机构应当向学员解释合同条款。签订合同、登记学籍和实施培训的驾培机构应保持一致。推荐使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培训合同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应当根
7、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培训合同范本,更好保障学驾双方合法权益。第十二条驾培机构委托第三方招收学员的,应与受托招生单位签订委托代理招收学员合同,出具授权书明确委托招生权限和委托期限。授权书应在双方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受托招生单位通过互联网招生的,驾培机构应要求其在招生网站主页公示授权书。驾培机构委托第三方招收学员的,应以驾培机构名义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驾培机构在培学员数量或年度招生总量达到最大值时,应及时暂停授权受托招生单位招收学员。第十三条驾培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和回访制度,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处理学员投诉。驾培机构收到学员
8、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学员,同时将投诉调查处理情况建档保存。第十四条驾培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时间进行培训。第十五条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基本情况、培训合同、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学员档案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4年。驾培机构应当如实出具学员培训记录,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时,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查验。驾培机构应当将学员电子化档案信息通过网络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现共享。第十六条鼓励驾培机构运用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机器人辅助教学等新技术,创新驾培服务模
9、式,推动新技术、新模式在驾培行业的应用,提升培训效果和学员学驾体验。运用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JTT378-2022)HI型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教学的,每台In型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按照0.5台教练车配比年度招生指标和当期在培学员指标。运用机器人辅助教学的,每套机器人辅助教学设备视同1名实操教练员。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七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从业规范:(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驾培机构;(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四)不得擅自招收学员或者为与本驾培机构签订培训合同以外的人员提供培训、考试服务;(五)培训学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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