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程序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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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程序,本课程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程序准则的内容讲解第二部分 相关背景介绍,第一部分 准则内容讲解,本准则为四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基本要求 5-10条第三章评估程序要求 11-32条第四章附则33条,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本准则是基本准则下规范评估程序的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具体指代对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相关当事方包括产权持有者、其他报告使用者等。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
2、工作步骤。,本条是关于评估程序的定义条款。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本条是关于准则适用范围的条款。评估程序既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要求。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只要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资产评估行业专业人士身份出具报告(与价值估算业务相关的)在程序履行方面就可参照本准则要求执行。,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本条是关于履行评估程序过程中合规性的要求。我们履行评估程序首先要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
3、前提,还应遵守相关部门规章及资产评估准则。同时履行评估程序也是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中有关勤勉尽责要求的具体体现。,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与基本准则相同),本条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13条制定的。这八项基本评估程序,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工作底稿中应当有执行每一项评估程序的记录。实际操作中由于评估对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评估师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对每项评估程序执行
4、繁简程度的调整。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程序。本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针对每一基本程序制定并实施具体评估步骤。并确信所制订和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合理有效的,能够支持形成的评估结论。如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存货的工作步骤可以为:1、取得存货报表,与存货明细帐、总帐及相关报表进行核对;,2、了解分析存货的构成、分布和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存货核算方法,并抽查存货出入库记录,做好相应的清查记录。3、获取并检查被评估单位基准日或最近一次的存货盘点记录,评价企业盘点的可信度。4、抽盘重点存货,填写盘点表。如有差异,加大盘点比例或全面盘点。存放方式特殊或存放
5、在异地的,采取其他形式确定存货的存在性。5、对盘盈、盘亏的存货查明原因并做记录。6、关注有无代他人保存和来料加工的存货,有无未做帐务处理而置于异地的存货。7、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并对正常的外购存货进行市场,询价,分别计算评估值。8、特殊行业的存货应聘请有关专家咨询后确定评估值。对委托、受托加工产品,委托、受托代销商品在确定评估值时应考虑结算方式的差异性。9、形成评估结论。如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工作步骤主要包括:1、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并进行分析,对非经常性项目和费用、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进行调整,以获取正常化的财务数
6、据。2、与被评估企业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风险,3、在获得被评估企业经过正常化调整的历史财务数据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测,并进行分析。4、根据财务预测,计算未来预测收益。5、求取折现率。6、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现以计算初步评估结果。7、对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上述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对评估结论是否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终止评估业务。,本条对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了
7、规定。当评估程序执行中受到限制时,评估师应关注以下几点 1、分析所受限制的性质(主观限制、客观限制)。客观限制的情况通常表现为:有关方面不配合。特别是少数股权投资的评估。评估对象无法勘查。如海轮泊在国外、关系国家安全保密需要,少数股权投资在国外。主要的资料、证明无法取得。2、处理方式:终止评估业务。如所受限制对评估报告目的下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产生重大影响。继续履行评估业务,在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中做出相应说明。CPV在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弥补评估程序的缺失,认为对评估结论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时可继续,执行评估程序,同时在特别事项中披露执行评估程序中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步骤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8、,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当无法采取必要措施弥补评估程序缺失时,首先应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如继续执行评估业务,CPV应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在特别事项中予以披露,评估程序执行中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步骤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二,在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中,明确限定评估报告使用者仅为委托方,且仅限于双方商定的评估目的。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指导相关履行评估程序,并对工作结果负责。基本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这就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有引导相关协助人员的工作能力,对他们的工作要有控制能力
9、、管理能力和指导能力,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评估师执行评估程序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记录方式留下痕迹,工作底稿是证明完整真实履行评估程序的必要证据。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具体、详细、完整。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参见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与报告准则中提法的一致性)(二)评估目的;(要求目的唯一,可以确指)(三)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区分两者的不同)(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0、;(包括使用人、使用范围限制)(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本条是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程序内容的要求。1、CPV在业务开始阶段首先要明确是否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一般委托方是被评估企业的股东、投资方、融资银行、债权人、管理层等。第三方委托评估机构一般应事先通知产权持有者、资产管理者或征得资产管理者的同意,这是执行评估业务的先决条件。委托方能较好地协调评估机构与被评估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的保障。前期明确报告使用者群体,有利于规避不必要的报告使用风险。了解的
11、目的只要是最大限度地把握潜在风险和个性要求。2、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目的是由资产评估的特定经济行为所决定的,对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有重要影响,应尽量细化评估目的和用途,如: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出资、股份经营、,抵押担保、债务重组、价值重估,避免用“融资”、“重组”等比较笼统的词语作为评估目的。3、CPV应该与委托方沟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经济行为决定评估目的,也决定了评估对象,同时确定了评估范围。从顺序上讲,评估范围应服从于评估对象的选择。一般评估对象可界定为:单项资产、资产组合、部分权益价值和全部权益价值。对应的评估范围
12、包括数量、具体位置、帐面价值等。4、评估的特定目的对价值类型具有约束作用。价值类型确定后才能确定评估方法。了解价值类型,合理界定不同标准下的价值,有利于报告使用者理解评估结论的相对性,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5、评估基准日是评估基本原则“时点原则”在评估事务中的具体体现。基准日的选择要尽量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以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为根本。6、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包括明确报告使用人和使用范围。以降低评估机构及CPV的潜在风险。注意评估报告的假设对评估结论的使用产生影响。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受到多方约束,如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委托方资料提供时间等,因此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不宜确定具体的日期,一般确定为委托
13、方提供必要资料并开始现场工作后的一定期限内。8、与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是否需要委托方与被评估企业协调沟通、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进行协调等,是否有明确时间要求、特殊后续服务要求等。,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CPV在确定是否承接业务前需要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业务的复杂性判断本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经验,判断是否有来自执业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2、独立性分析。判断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害关系。3、评估业务风险。包括来自
14、委托方风险、来自产权持有者的风险、评估报告使用中的风险等等。,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本条是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要求1、评估行业是风险较大的服务行业,签业务约定书是从事评估业务的首要前提。为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本准则将签订业务约定书作为一项基本程序。2、业务约定书签订生效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签业务约定书。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
15、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本条对评估计划的编制和内容做出了规定。1、编制的评估计划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业务实施的全过程。,2、评估计划的编制一般包括具体的评估步骤、工作进度安排、专业人员调配、时间安排、费用预算和重点关注事项等内容。具体的实施步骤:一是应明确评估项目的背景,包括评估目的、对象、价值类型,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二是应明确资产清查的
16、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三是要明确评估方法。四是大型项目应明确与审计、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对接要求及注意事项。3、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制订评估计划的另一个目的是控制成本.,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由于编制评估计划往往在项目开始前,此时评估师对企业的了解比较粗浅,因此往往需要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对评估计划进行必要调整。评估计划的调整可以归纳为两大类。1、评估工作本身遇到了障碍。如:前期资料收集不全,现场调查受到限制,工作推进后发现需要补充资料和增加现场工作时间等,因此
17、需要对原评估计划进行调整。2、评估业务内容发生了变化。如:重组方案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范围的调整、评估基准日的后延,这类调整通常是较大幅度的调整。调整计划时CPV要为评估工作争取更多的工作时间。,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本条款强调了审核评估计划是机构的责任。一般评估计划审核的内容有:(1)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2)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否恰当;(3)评估的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是否相吻合;(4)重点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5)重要评估程序的确定是否恰当;(6)主要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7)评估人员(包括专家和其他评估人员
18、)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8)时间进度及人员安排是否合理;(9)时间、费用预算是否合理;(10)对评估风险的评价是否恰当,控制手段是否合理等。,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本条对CPV执行现场调查程序提出了基本要求。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和资产勘察,不仅仅是基于评估人员勤勉、尽责、尽职的要求,同时也是资产评估程序和操作的必经环节。现场调查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获得被评估对象的基础资料,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勘查评估对象的品质和使用状况,查验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等一系列的工作。1、现场调查一般包括:(1)获得需要评估的资产清
19、单;(2)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及完整性;(3)对评估对象品质、使用状况的现场勘查;(4)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查验和关注等,应涵盖了解所有评估对象各种信息的工作。,2、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主要资产的所在地进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到被评估资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因被投资单位不配合不能进现场;分支机构在境外;关系国家保密需要等情况时,CPV应总体判断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评估业务。3、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察。要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现场调查的重点及勘查盘点数量。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资产勘察的一般情况有:养殖的水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特殊容器盛放的气体和液
20、体、海上航行未泊在国内的轮船、地下管网、资产在有危险的地带、军工国防等保密企业的生产资料等,在无法取得有效期内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也无法实施资产查勘的情形下,评估师应考虑所受限制是否会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是否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能实施调查的确失,从而决定是继续执行或中止评估业务。,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对填制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委托方提供有关评估对象的相关基础资料是评估的最基本环节。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的大量实践中,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不是同一个企业或组织时,
2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产权持有者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委托方也有义务督促产权持有者提供相关资料。产权持有者必须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核实,填写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委托方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等2)产权归属证明文件;(3)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申报明细表;(4)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情况说明;(5)相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帐单,询证涵,平面图,鉴定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重要设备的运行记录和大修改造记录(6)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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