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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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汪青长,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2、,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二、新管理办法之“新”,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
3、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新管理办法之“新”,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所有资产损失事项都要且只需申报,无需申请审批。一方面体现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负担的行政效能原则,另一方面扩大企业自主权,相应地加大企业自身申报责任。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二、新管理办法之“新”,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
4、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二、新管理办法之“新”,增加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二、新管理办法之“新”,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二、新管理办法之“新”,增加
5、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国税函20071272),二、新管理办法之“新”,施行期限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内容,什么损失?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如何申报?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哪年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时间损失原因?损失金额?损
6、失证据?,对不同资产不同原因下的损失金额和证据进行确认(申报和核查),四、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四、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疑问:不可抗力作为间接原因能否成为资产损失范围?如汶川地震灾区在震前高价买入的黄金地段经营农家乐场地,地震没有造成其建筑物毁损,但造成环境破坏没有旅客前来,固定资产大幅贬值。则此“损失”?,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7、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六、资产损失扣除时间,实际发生且已会计处理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究竟何
8、时申报扣除?)追补确认年度: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究竟何时申报扣除?,疑问:发生损失、已做会计处理,预缴时按减除营业外支出(含非正常损失)后的实际利润额计缴,则何时申报?实质是会计处理与申报扣除的差异。,追补确认
9、实际资产损失的税款处理,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七、资产损失金额,在会计上,企业的各项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将处置收入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的账面价值是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减除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等后的余额。在税法上,
10、资产损失金额一般为资产净值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和处置收入后的余额。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税法)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7号文),八、资产损失证据的分类,据以证明资产损失的一切事实,称为资产损失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并非每项损失都需要所有证据种类,需要根据事项具体确认),八、资产损失证据的分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
11、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八、资产损失证据的分类,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
12、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九、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一)现金损失,损失金额: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损失证据:(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
13、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损失类型:实际资产损失申报方式:专项申报,(二)银行存款损失,损失金额: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损失证据:(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损失类型:实际资产损失特殊类型: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专项申报,(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损失金额:应收、预付款项-可收回金额损失条件与确认证据:(一)相关事
14、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八)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15、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上述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损失类型:实际资产损失特殊类型: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申报方式: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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