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案例讨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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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学案例讨论一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首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之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乙认为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入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
2、致。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请回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证据学案例讨论二 李淑贤、王庆祥诉贾英华著作权纠纷案 1990年11月14日,原告李淑贤、王庆祥诉称,贾英华所著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在主题思想、语言内容、章节段落、事实排列等方面抄袭了其编著的博仪的后半生和博仪与我两书,总抄袭量达70以上。贾英华虽曾应邀为李淑贤口述回忆博仪事迹 时帮助做过记录,也帮助采访和整理了一些博仪生平资料,但这些仅属劳务性帮忙,并非为参与创作
3、。另外,贾英华未经同意,就在未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中使用了博仪日记、未刊手稿以及李淑贤本人的回忆资料,又侵害了李淑贤对上述文稿享有的相应著作权。,为了澄清有关李淑贤口述回忆,贾英华记录的“二、三万字”素材涉及的争执点,是贾英华根据李淑贤的口述所作的现成文字记录,还是贾英华在口述过程中在新的启发和提示下再加工整理成文的问题,双方于1991年9月4日在庭审过程中展开了如下辩论:原告:这个“二、三万字”的回忆资料,虽然是贾英华的笔迹,但是由李淑贤口述,贾英华记录的。李说一句,贾记录一句,贾仅起个录音机的作用。因此,这部资料,应属于李淑贤的作品,不存在贾英华整理的问题。,被告:这“二、三万字”是我与李淑
4、贤为合作写书前由我收集整理的素材,也是合作的证据之一,从这部分素材的内容、语言、文字来看,如果没有别人帮助整理和进行文字加工,就李淑贤现有的文学语言能力,确实不具有这种口述的水平。而且这些资料也并非完全都是李淑贤口述的,我记录整理的。其中不少只是根据李淑贤口述的线索,我又进一步收集整理加工而成的。为了证明李淑贤所具有的文学语言能力,被告方律师向法庭提出:“是否请李淑贤当庭讲解一下这二、三万字的资料中所引用的唐诗的含义?”对此,原告方律师回答:“李淑贤的文化水平不高,讲不了。”,【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本案的法庭辩论中,可以发现什么证据?这个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证据学案例讨论三 被告人过
5、某因犯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做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并嘱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问题 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2.该
6、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证据学案例讨论四 原告和被告(4岁儿童)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993年7月,原告为给自己的二个子女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人烟盒中,放在抗拒抽屉里。同年9月,原告发现内装有钱的烟盒丢失。事情发生后,原告到闹枝镇法律服务所要求调解,被告父母均不承认自己的孩子拿了这笔钱,调解无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在原告提供和法院收集的证据中,其中包括闹技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伟取证时的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王伟承认其拿了烟盒。【问题】本案中的录音证据能否采用?为什么?,证据学案例讨论五 原告
7、:葛东生(即洛东生),男,1970年 10月 1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桐寨铺镇史庄村委利在组,农民。被告: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鲁文彬,镇长。葛东生于1993年2月3日申请在本村东起3座、南起2排的位置上按规划建房。被告于1993年2月 11日给其按申请位置颁发了(93)第36号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放线时因受阻未能在2排3座上放成。后葛东生在3排3座靠东边自己原使用的老宅基上由村放线员放线,建起坐东朝西偏屋平房三间。后葛东生的邻居周付昌在3排3座靠西边其使用的老宅基上无证建房,洛家和周家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惠庆法和原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李月亭(已故)一起去调查
8、处理,周付昌反映葛东生的建房两证由原来的2排3座被改为3排3座,惠、李两人当即将葛东生的建筑许可证带回镇政府交给土地管理所所长许玉臣,经查证葛东生的建房申请报告和葛东生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存根确由2排3座改为3排3座。,许玉臣在葛东生的建房申请报告说明栏中“有涂改作废”字样下划有一横线,且证实自己在收回的葛东生建筑许可证上签了“作废”二字,并要求葛东生重新换证,葛东生一直未换。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1997年5月13日根据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被涂改过的葛东生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存根和建房申请报告、证人证言,以葛东生未按批准位置建房,未经镇政府批准,私自将规划用地许可证上的南起2排的“2”字
9、改为3字,对葛东生作出(97)桐政处字第2号处罚决定:l将葛东生在桐规证字(93)第36号建房手续予以收回作废;2限葛东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房屋3间,面积65.52平方米,并清理完毕。葛东生不服,于1997年5月19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规划用地许可证被涂改是事实,但不是原告所为,是原告之叔葛清杰托亲戚许金有经乡原土地管理所所长许玉臣同意,由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罗红岩将建房手续及存根上的2排改为3排的。被告认定原告和自涂改证据不足。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吊销和收回原告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没有通知原告进行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且被告为保护一方打击另一方,让原告拆除三
10、间房屋让另一方再建显失公正。请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许金有证言证明所有涂改全经原土地管理所所长许玉臣同意,由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罗红岩所为。许玉臣和罗红岩均予以否认。罗红岩证实原告曾与许金有一起去看过建房手续存根,事后发现被涂改。原告被收回的建筑许可证下落不明,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只提供建筑许可证的存根没有被涂改,原告对此有异议,法庭无法认定。原告所述涂改过的两证上的四邻与3排3座的实际四邻相对照,经查证与3排3座和2排3座的实际四邻均有不符。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吊销和收回原告(93)第36号建房手续前没有告知原告有要求并参加听证的权利。,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
11、告给原告颁发的(93)第36号规划用地许可证上位置2排3座的“2”字被改为“3”,原、被告均无异议,至于系何人涂改原告提供证人证实系被告工作人员所改,而被告工作人员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实不是被告涂改,但也不能证实是原告所致,被告认定原告私自涂改证据不足,原告的建房是由村放线员放线,即使按原土地管理所所长许玉臣所述将原告的建筑许可证收回并签有“作废”字样,也是在原告房子建成之后。原告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存根和建房申请报告均系被告存档保管的材料,被涂改,被告是有责任的。被告在作出吊销和收回原告的(93)第36号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的处罚前没有告知原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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