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ppt
《犯罪主观方面.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犯罪主观方面.ppt(9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 一、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内容:1、犯罪的故意、过失 刑法理论称之为罪过。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2、犯罪目的。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选择要件 3、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它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特征:(一)法定性。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一要件,其就不能构成犯罪。(二)抽象性。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心理态度,是人的内心世界对外在事物的认识,是大脑的一种思维
2、活动,因此具有抽象性特点。罪过总是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我们在认定犯罪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时,就是凭借着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种种表现来确认的。,为什么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要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马克思主义观点,人的思想虽然要受客观世界的制约,但人在客观存在面前也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行为人在自己意志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在能够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却选择了实施犯罪,这就产生了主观责任,就应让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意义。(一)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由于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都要求行为人要具备罪过。,(二)犯
3、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有些犯罪从危害结果上看是相同的,但由于行为人对自己危害行为的罪过形式不同,所以他们触犯的具体罪名也不相同。例如,故意杀人罪(既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三)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行为人的罪过及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反映出不同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的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因素。,第二节 罪过的概念与形式 一、罪过的概念 三种观点:其一,结果标准说,认为罪过“就是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该种观点认为罪过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行为标准说,认为罪过是犯罪主体对他所
4、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该种观点认为罪过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心理态度。,其三,复合标准说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究竟应采用何种标准?我国刑法典第14条第1款、第15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明知”、“预见”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认识;“希望”、“放任”、“轻信能
5、够避免”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的态度。据此,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过的形式 罪过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三、罪过的构成要素 认识要素 1、罪过 意志要素 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了解及其程度,内容为:行为人的认识能力 认识要素 行为人的认识内容 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行为性质、作用及后果进行了解的能力。认识能力受年龄、阅历、智力、受教育程度、技术熟练程度等影响。认识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作用、后果、对象、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了解。认识程度与
6、认识内容紧密相关,是指行为人对认识内容了解的是否详细、充分或者是否有了正确的了解,主要反映在因果关系上。,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认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态度。行为人意志态度 罪过的意志要素 行为人意志努力 意志态度: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后果所采取的希望、放任或者否定回避的心理。意志努力:是指行为人在意志态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是否实施危害行为所形成的态度。,2、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关系:认识要素是意志要素的前提,意志要素是认识要素的发展。3、把握两点:第一,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有机统一。即罪过不是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简单组合,两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罪过心理
7、,没有认以要素的意志要素是无源之水 第二,认识要素是产生罪过心理的前提,意志要素是形成罪过心理的关键。,第三节 犯罪故意 一、概念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得出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区别:,前者指的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主观方面的内容,后者强调的则是在犯罪故意心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认识要素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意志要素 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明知”就是一种认识
8、。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希望”、“放任”即是行为人的意志。,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者紧密结合,有机统一,构成故意的心理态度。(一)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行为人明知白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与意义。理解:第一,行为人认识到了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到违反道德或违法。,第二,行为人认识到了行为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不要求一定是明确具体的认识。可以是对危害结果明确具体的认识,也可以是对结果的一种概括认识;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必然性 明知“会发生”可能性 第
9、三,某些犯罪的故意,刑法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特定事实的存在。,包括对法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的认识。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问题:认识要素中,是否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在刑法理论上存有争论)观点:不要求。主要是刑法的规定。首先,人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受到一般道德规范的约束,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是一般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行为。违反这种道德规则的行为是有危害性的。行为人当然应当了解。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表明其对正常社会关系的反抗态度。,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哪个具体条文,这是不现实的,一方面,人们难以做到,另一方面会放纵罪犯。(
10、二)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 行为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这就是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危害行为,就是意图使危害结果成为现实,从而满足自己主观目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积极追求,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否定、不阻止、不回避、不避让,而是听任、容忍这种结果的发生。二、犯罪故意法定类型 一般情况下,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的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
11、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来看,直接故意存在三种情况:,1、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必然+希望。2、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能+希望。3、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的发生,即必然+放任。,(二)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同样由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构成。从认识要素考察,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要素考察,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
12、发生,即不否定、不阻止、不回避、不避让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中: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从认识要素上看,两者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种明知的态度。从意志要素上看,两者都不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容忍。,区别:1、认识要素的区别。直接故意包括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包括可能性;而犯罪的间接故意仅指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意志要素的区别。
13、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两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对是否成立犯罪有不同的影响:,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犯罪是结果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则不一定要结果的发生,但结果是否发生,可能影响犯罪的完成形态。直接故意的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犯罪。,三、犯罪故意的其它分类(一)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1、区别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标准 依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凡是行为人明知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确定趋向的,是确定故意;凡是
14、行为人对故意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趋向不甚明确的,是不确定故意。【注意】不能把确定故意等同于直接故意,把不确定故意等同于间接故意。,2、确定故意,又称为绝对故意、无条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此,确定故意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征:第一,认识目标的明确性,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指向某一具体的侵害对象,追求特定的危害结果;第二,认识程度的肯定性,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发展趋向认识到唯一可能性,即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别无其他可能性;,第三,意志的坚决性,行为人积极造成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3、不确定故意
15、,又称为相对故意、附条件故意,是指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具体内容及发展趋向的认识并不明确,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不确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故意的具体内容认识得不明确。故意的认识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对侵害的性质认识不明确,如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死亡结果还是伤害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二是对侵害的对象认识不明确,对自己行为直接作用的物究竟是什么或人究竟是谁的认识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行为人向人群射击,是打死甲,还是乙,抑或是丙,都不能肯定;三是对侵害范围不明确,例如爆炸会死一人,还是多人等等。,其二,故意的认识程度不确定
16、,就是说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发展趋向具有多种可能性,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即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例如,行为人在射击打猎时发现自己可能打中牧童,也可能打中猎物,就是这种情形的不确定故意;二是危害结果如何发生,即发生何种危害结果不确定。在流氓相互殴斗中,一流氓用匕首对他人胸部猛刺,是致他人死亡,还是伤害,行为人的认识可能不很确定。,其三,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不明确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确定故意的分类:分为概括故意、择一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概括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概括故意认识内
17、容的不确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害客体不明确,例如,某人在闹市区向人群中投掷炸弹,虽知一定会有人伤亡,但究竟是死亡还是伤害,行为人无法确定;二是危害范围不明确,例如,上述情况下,炸弹爆炸将死伤多少人,行为人缺少明确的认识;三是侵害对象不明确,炸弹爆炸到底是炸死某甲,还是炸死某乙,行为人同样没有明确的认识。,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不确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数个客体或对象中的哪一个发生危害结果,但明知或者预见必有其中之一会发生此种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未必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未必故意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
18、认识处于不肯定状态,即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在意志因素上,希望意志与放任因素都可以构成未必故意,不能把未必故意等同于间接故意。,(二)偶然故意犯罪与预谋故意犯罪 1、偶然故意,又称一时故意、单纯故意、激情故意、顿起故意。2、预谋故意。(三)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1、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前就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2、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如医生做手术过程中发现是自己的仇人而放弃手术。,四、犯罪故意的本质 刑法理论上有四种学说:一是认识主义:即行为人认识到犯罪的事实即构成犯罪的故意。(与过于自信冲
19、突)二是希望主义: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性质及后果,还必须对后果持希望的态度。(与放任的冲突),三是容忍主义: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性质及后果,且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四是盖然性说:即以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来决定是否为故意,可能性大为故意。观点:容忍说。符合我国的立法本质。,第四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20、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犯罪的过失说明犯罪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强调的是主、客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犯罪的过失在构成要素上,也是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有机统一。,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有机统一。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要素: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是在行为人具备预见能力,负有预见义务的前提下,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要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21、是持否定态度的,在行为即将产生后果时,行为人不希望、不放任、积极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1、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特征)。1)行为人“应当预见”。首先,行为人应当有预见的义务。义务的来源有:(1)法律的规定,(2)职务、业务上的要求,(3)日常生活准则的普遍要求。,其次,应有预见的能力。判断行为人预见能力的标准是什么?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一是主观标准,即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自身的素质来确定。二是客观标准,即以社会上普通人的素质来确定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普通人能够预见的,如果行为人属于普通人,那么行为人就应当预见。三是以主观标准为主、以客观标淮为辅的综合标准。观点:第三种观点是符合客观实际
22、。,最后,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条件。每个人认识能力的高低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同时,任何案件都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发生的,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能力的时候应当把行为人个体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所处的环境考虑进来。,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首先,这里的危害结果依法只能是物质性的具体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其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结果(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正在实施某一行为,也了解该行为的违法件,但对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如果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二,行为人
23、认识到了自己正在实施某一行为,也认识到了该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但由于对该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对结果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同样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案例分析】乙家中连续几晚失窃,一日深夜,乙听到屋外有响声,以为小偷又来偷东西,便俏俏起身顺手从门店拿了一木棍上去,见一人正在扒自家的窗户,于是举起木棍朝那人头部砸去,对方头部受伤倒地,乙打开手电仔细一看,原来是邻居家一精神病患者。乙随即将其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得知该精神病者从家中偷跑出来,夜黑迷路,误人乙家。乙的行为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3)没有预见是基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表现形式:一是消极的不注意,就是经常讲
24、的没责任心。二是行为人的注意力发生了转移。疏忽大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具备预见的能力而没有预见,就直接推定行为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认识要素上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了认识。如果行为人预见的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思想,也属于认识要素内。“轻信”是对自己能力、或者客观环境的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在意志要素上,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犯罪 主观 方面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314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