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述与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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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一般原理 一、公司的基本原理 二、公司的构成要素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商法学,第一节、公司的基本原理,一、公司的沿革二、公司的基本原理,商法学,A、按照公司社员的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是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概念,其特点是:股东人数的限定性。2、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公司形式股东人数众多,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博奕,股票的价格风险高,大陆法系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资本向社会公众发行并可以自由流通。3、无限公司,又称“合名公司”德国商法典第105106条规定,无限公司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在一个共同商号之下,以商事营业为目的,并且所有股
2、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人合公司。4、两合公司。股东责任的复合性。股东可以为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管理。两合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相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5、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不同的是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该公司形式不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商法学,B、以公司的信用基础来分类 1、资合公司,以资本的信用为公司的市场交易的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是公司存续和债务、交易的基础,而不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信,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以股东的信用、财产和能力为公司的信用基础,无限公司。3、人资兼合公司,以公司资本和股
3、东个人信用为公司的交易信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C、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一种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公司法人资格独立。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性,对总公司有代表和代理的权利。,一、公司的沿革(一)公司的产生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最早的公司是以家族式的企业或营业团体的形式出现,即康孟达(commenda)组织,这种组织是一种合伙性质的组织,后来逐渐演变为公司形式(无限公司)。(二)公司的发展 1、殖民公司的出现从16世纪开始,殖民公司纷纷建立,所谓殖民公司是指由政府或国王特许设立,取得
4、在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某些本国政府权力的贸易组织,如东印度公司就是典型代表。,殖民公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合租公司。合租公司具有行会性质,公司本身没有资本。另一类是合股公司。各参加公司的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出资,形成公司资本,公司以其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合股公司与合租公司相比,其优点表现(1)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用于海外贸易的开支;(2)可以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3)每当海外贸易遭受损失时,合股公司可以适当地分散一定的风险。2、股份公司的出现19世纪初,西方科技的发展,为规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客观上需要通过发行股份的形式融资经营,早期的一些大公司发行股票完成了融资,股份式公司开始
5、出现。,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19世纪末,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1892年,德国制订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在德国之后,许多国家仿效德国颁布公司法。从历史发展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经历 个体商人 个体商人个体商人 合伙 合伙 公司就公司发展而言,历史上的公司发展经历的形式包括: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三)中外公司立法1、外国公司立法1)法国公司立法概况最早的公司立法应当首推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其公司法的体系包括:商事条例 无限公司(1673)两合公司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法(1867年):股份公司(1966)有限公司法(
6、1925年):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隐名合伙2)德国公司立法概况德国是最早创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其主要包括:,德国商法典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法(1966年生效)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3)英美公司立法概况(主要依据单行法规)英国公司立法比较凌乱,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公司立法有1948年的公司法;美国公司法主要是1928年制定的统一商事公司法和1950年由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公司法。2、我国公司立法概况我国最早的公司法是1903年清廷颁布的公司律,曾在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司法,1946年进行了修改。现
7、在生效的是1994年公司法。,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二、公司的基本原理,商法学,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的,具有独立人格,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 2、社团性 3、法人性 4、法定性,2023/6/25,19,公司概述,2023/6/25,20,公司概述,(一)公司的特有特征1、公司是股权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属股权制企业,它们都是由投资者(股东)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按股承担责任与风险。都是一种人以上
8、的股权式的集合体(“一人公司”另论),都是以股份形式组成的企业。公司实行有限责任 公司从内到外,均实行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行有限责任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和非典型公司的基本标志。严格的法定性(亦称规范性或标准性)公司无论是其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形式和程序办理。公司法规定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二)法人与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 非法人两户(个体户、承包户)合伙组织 分支机构,(三)法人与非法人的法律责任,法人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9、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非法人无限连带责任,以所有财产偿债,(四)公司三特征之展开1、营利性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营利性特征表现为两层含义:一是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二是公司应连续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2、社团性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公司的社团性历来都是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焦点问题是一人公司该不该承认。,案例:1897年发生在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Saloman V.Saloman&Co.Ltd),揭开了一人公司的序幕。这一案件的案情大概情况:萨洛姆公司有七位股东,分别是萨洛姆夫妇和其五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姆及其两个儿子担任。
10、公司成立以后,萨洛姆便将其制靴营业所作价38782英镑转移于公司,公司付给萨洛姆现金8272英镑,剩下的30000英镑中的10000英镑作为公司向萨洛姆的借款,10000英镑作为公司向萨洛姆发行的有担保公司债,另外的10000英镑作为萨洛姆认购公司的股票的股款。由于英国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有七人以上的发起人,所以公司实际上发行了20006股的股票,萨洛姆持有其中的20000股,其妻子和五个儿子分别持有1股。一年以后公司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773英镑,这样若萨洛姆的10000英镑的有担保公司债得到清偿的话,其他的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就无法得到任何的清偿。,公司的清算人
11、主张公司实际上是萨洛姆个人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姆预计经营不顺利,为逃避债务所设,主张不清偿萨洛姆10000英镑的债权,并由萨洛姆自身负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对此,英国贵族法院的法官一致认为,萨洛姆不应当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其10000英镑的有担保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得到清偿。因为尽管毫无疑问萨洛姆是为了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的,公司股东除了萨洛姆以外均名不副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公司是依照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东便和公司分别成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人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二致。该判例确认了这样一个原则
12、:只要公司是按照法律规定而组织设立的,该公司便取得独立人格,即使该公司的控股权操纵在一位或少数股东的手里,其余股东仅具有象征性的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一人公司的利弊否定一人公司的理由:(1)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有2人以上组合才能显示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的社团性荡然无存,该公司应该解散。(2)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原则之前提背道而驰。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皆因其放弃投入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即“无支配则无责任”。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公司,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
13、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因而已经丧失了享受有限责任的基础。(3)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的冲突。传统公司法之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关系,这些规定必须在股东为复数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这些规定的调节功能几乎是形同虚设。,(4)一人公司的发展将对个人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势必导致独资企业主竞相设立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形式及有限责任,导致独资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而且一人公司同独资企业相比,由忽视企业信用的倾向,造成了企业质量下降。肯定一人公司的理由:(1)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当承认一人
14、公司。只要公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之主体即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在,与其成员的人数变动没有内在联系。如果股东人数降为一人时,既要解散该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无疑是一种损失。从节约社会成本和公司维持的角度看,社会不应轻易的解散一人公司。(2)一人公司本来就可能是一种相对的状态,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存在,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以通过再度转让再次恢复多数股东的状态。对于这种现实存在的变动的中间状态不应该强行规定消除,实际上也无法准确的预知和控制。,(3)由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股票仅依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全部股份何时集中于一人之手根本无法准确知悉,因此解散公司的时间界点难以把握。(4)承认一人公司,可
15、以使个人企业利用公司形式,获得较多的社会信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5)即使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也不能阻止事实上的一人公司的出现。反而可能导致规避法律的投机现象源源不断,衍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如果承认一人公司,可以明确的以严格的法律规范之,使有限责任原则和一人公司的灵活性充分结合,能够发挥出其巨大的潜力。,旧公司法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第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第二,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理解新公司法专节(5964条)规定3、法人性 公司的法人性是公司的典型特征之一,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有法人人格。对法人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法人制度源于古罗马的团体人格制度和日尔曼
16、的总有团体制度。经典的法人定义是“有团体名义之多数人的集合”。公司法人人格对公司、股东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原告(某玻璃纸厂)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自1997年10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该公司玻璃纸。自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原告共供给该公司玻璃纸计货款9645018.58元。该公司收货后陆续支付了货款9103710.60元,并用丰田佳美轿车折价人民币250000元及烟火折价150000元以抵货款,尚欠货款141307.98元。另查明,该公司前身系张某私营独资的某经营部,1994年经工商行
17、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设立人和股东为张某和宁某。张某与宁某系夫妻,于1999年元旦离婚,后于1999年7月8日复婚,又于同年8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均由张某享有与承担。张某、宁某未能举证证明在婚前和婚后对夫妻财产进行过约定。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宁某共同付清所欠货款。问:问:1、该公司性质如何认定。2、张某和宁某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18、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西方公司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制度。(Disregardofthecorporateentity),这一制度在美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ions mask),在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之为“透视理论”,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的各自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19、,责令公司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它适用于一切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条件,()公司法人已取得独立人格。依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否认公司人格之前提。至于公司人格之取得是否具有合法性,不作要求。()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使法人之独立性特征丧失的行为,是股东的一种欺诈行为。如甲乙母子公司,甲作为母公司对乙进行职能控制,使乙公司完整成为其代理人或传声筒。()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一般而言,如果股东滥用公司人
20、格行为未造成损害,法官并不主动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人格否认。()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得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没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案例:年月日,某电子公司与吴某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吴某每日接送电子公司职工上下班,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双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无故终止协议,否则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万元,协议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吴某按约履行,但租金由另一公司凡尔康公司代付。个月后,凡尔康公司开始使用吴某车辆并每月支付租金。至年月,凡尔康公司办
21、公地址搬迁,不再需要接送职工上下班,遂停止租用吴某车辆。吴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偿付违约金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电子公司系凡尔康公司的中方投资者,但是外方投资一直没有到位,电子公司实际上是凡尔康公司的惟一股东。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同在一个地点办公,内部职能机构也互相重合,接送职工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问: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第二节、公司的构成要素,一、股东,是公司的社员,是公司的设立者,是公司意志的赋予者,是公司营利性目的的服务者,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公司最原始的精神就是股东之间的风险共担和相互信任,谋求共同利益。二、章程。是公司存在的意志基础,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
22、现。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利益和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同时对于公司的组织管理和公司存续作出决策,也是对所委任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授权和约束。三、资本,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公司资产的初始来源。但这只是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特征公司产生于股东的投资,投资形成资本,而资本又是股东分配利润的基础。四、法人机关,是法人意志的表达机关公司法人机关是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的法人的对外意志表达机关,公司财产权的性质专题:原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
23、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新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新旧对比的差异:1、新法改变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表述,更明确地表达了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独立的责任 法人财产权 法人人格2、新法“依法”突出了股权地法律属性,它是基于股东出资而产生,并由公司法律确定,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股东权利依法行使,不允许被滥用;不允许被侵犯3、新法删除了一些表述,避
24、免给人造成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的误解。法人所有权说 综合权说,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息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并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公司、该修理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三、公司法的性质四、公司法的特征,商法学,2023/6/25,41,一、公司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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