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思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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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思路 2013年9月13日,执法难的原因:除自身原因外,法规多(法律104件、工商为主50余件;行政法规200余件,直接适用110余件;规章110余件,其中联合规章40余件)冲突多、不健全、可操作性差及管理相对人多、素质不一、情形多样等外部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地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截至目前,除宪法外,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四个标志:1、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部
2、门已经齐全;2、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3、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4、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废止,使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法规之间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我国法律体系的范围和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虽然是法律规范的形式,但不构成法律体系的一个层次。-法律适用应注意冲突 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种社会关系并运用同一类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包括7个部门法:宪法相关法(40余件)、民法商法(30余件)、行政法(约90件)、经济法(60余件)、社会法(20余件)、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民法商法:(30多件):是指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横向关系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拍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商事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招投标法、信托法等。,行政法: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纵向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开公正
4、、有效监督。(1)实体法(80余件):对各项行政管理事项的管理体制、权限、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涉及国防、外交、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2)程序法:没有一部规范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1996.3处罚法、2003.8许可法、2011.6强制法等,行政收费法正在起草中。(3)监督法:A、内部监督:监察法、复议法、审计法;B、外部监督: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经济法(60余件):是指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方面,它与民法商法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又与行政法联系紧密,是从这
5、两个法律部门发展、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对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又发挥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优势,解决市场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6个方面:,(1)有关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银行业监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2)有关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的法律:反法、反垄断法、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等;(3)有关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法律: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4)有关促进重点产业振兴
6、和发展方面的法律:农业法、铁路法、公路法、电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港口法等;(5)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6)有关经济活动规范化、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标准化法、计量法、统计法、测绘法等。,一、登记注册问题,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采取两种方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律规定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仅作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
7、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实质审查是对形式审查的补充,即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什么条件下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法律未作详细规定。根据法律条文“需要”两字的表述,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公司条例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
8、间。”这里增加了“认为”两字,结合起来“认为需要”,更显示出实质审查的启动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判断的。可见,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审查的内容:对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法院观点:审慎审查义务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疑难法律问题论坛纪要: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在工商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审慎审查职责,即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有审查职责。当登记机关无法确认有关材料的真伪时,应当进一步核实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9、。对于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在实际工作中,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要做到:一要对按法规规定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有关人员的签名进行比对;(省高院2006-2008年工商部门被诉情况分析指出“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在工商机关是有备案的,与备案的有关材料的比对,应该属于工商机关在进行变更登记审查时的义务范畴。”)二要对在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真实的材料启动实
10、质审查程序;三要对“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复议案)注意:要求所有企业的股东都应当到工商局现场签字,没有法律依据。,2、法定代表人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内是否可以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答: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1、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在缓刑期间,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无法满足执行期满五年的规
12、定要求。,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答:应交由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处理。因为:(1)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的规定,对于该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都有查处权,符合“
13、谁审批谁监管”的许可法立法目的。,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2)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规定: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这不仅明确了工商机关的职责,而且还明确了各审批部门的监管职
14、责,也体现了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对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大大降低了我们的监管责任和执法风险。,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3)2010年8月,省政府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第42条进一步明确:“无须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凡是需要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申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XX市案(先照后证
15、后就不存在了)注意以下几点:,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1)对于不属工商部门查处的,要按规定做好移送告知工作。要按照“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办理好相关告知工作。-书面告知,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
16、处理?,(2)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如公司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修改前不同)。但经营范围属公司的登记事项,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
17、法经过批准。”的规定,对此行为,,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要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的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意:超范围经营问题如何理解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就其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是无照经营还是其他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冒用公司
19、名义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
20、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都将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界定为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行为,而不是无照经营行为。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理由: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殊法优于一般法。,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
21、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3)要注意正确适用法规。如:无照经营网吧行为的法律适用应遵守两个原则,一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致适用原则;二是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相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专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关于无照经营的一般法。因此,对于无照经营网吧行为,既可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
22、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公司在住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并以公司名义经营,能否按无照处理?,答:不能。对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公司登记机关的一项常规业务。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14条“公
23、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条例第85条规定:“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都没有对这种情形设定法律责任,因此,不能进行处罚,只能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帮助、督促其设立分公司。-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对于以分公司名义而不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公司条例第80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谁的名义,5、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将部分
24、公司注册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答:不能。从行为主体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所以,以公司的名义将部分注册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不能定性为抽逃出资;从行为性质看,以公司的名义将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该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形成了民事借款关系,公司的该部分注册资金以债权的形式表现,总的注册资金并没有减少,因此,不构成抽逃出资。-民间借贷,6、公司股东出资后以个人名义将其出资额借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答:关键看是否构成民事借贷关系。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
25、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如果股东出资后,通过借款方式将资金借出后,出具借款等凭证,公司入了帐,是借贷关系,该股东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抽逃出资;如不出具借款等凭证且公司没入帐,则可考虑是否能定性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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