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ppt
《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ppt(9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学习目标明确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意义;了解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解决刑事责任的影响;学会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分析实际案件。学习重点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目的和动机则是选择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特点:,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其次,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罪过属于心理学范
2、畴,具有心理内容;同时它又是法学概念,具有刑法学的意义。罪过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是现代刑法公认的一个原则。,再次,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罪过的本质犯罪的故意说明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敌视或蔑视态度(积极侵犯态度);犯罪的过失则表明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漠视或者忽视态度(消极的不保护态度)。,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的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有在主观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性,决定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主观要件。,二、犯罪主观方面
3、的意义,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同时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才可能成立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时,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罪过的形式与内容不同,危害行为的性质、方式、结果等就不同,因而,罪名亦不同。例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在客观上很相似,却构成不同的犯罪,原因在于支配行为的罪过形式不同。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举动就是一个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以多种具体动作来实现一个罪过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犯罪主观要件对区
4、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就犯罪主观方面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威胁来看,故意较之过失、直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显然要大些。即使罪过的形式相同,而内容不同时,其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此,罪过对量刑起重要作用。,三、犯罪主观方面符合性的判断,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判断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列宁:“我们应该按哪些标志来判断真实的个人的真实 思想和感情呢?显然,这样的标志只有一
5、个,就是这些个人的活动。”,2.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 判断。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3.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则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因为动机不等于行为,行为不等于效果,一个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一个相同的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
6、态度。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其一,明知的内容。明知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明知的具体包括:,(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比如对法定对象的认识,对法定的犯罪手段的认识,对法定
7、的犯罪时间、地点的认识。,其二,故意内容是否要求违法性认识?,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如某种行为历来不被法律所禁止,人们历来不认为该行为是危害行为,该行为的结果是危害结果;,但后来国家颁布法律禁止实施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实不知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这表面上看是因为不知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成立
8、故意,实际上是因为不知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成立故意。,其三,如何理解明知“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另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特定的结果。,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到的犯罪的目的。,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
9、的态度。,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二、犯罪故意的类型,刑法理论把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两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10、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二)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分别是: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1.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行为人
11、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使用暴力,对暴力致他人死亡的持放任态度。二是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例如,丈夫为了杀妻,在妻子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死亡。,2.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结果的发生。例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3.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发生。实践中发生的突发性“捅刀子”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联系:认识因素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区别:.认识因素直接故意
12、: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希望,即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其本意。3.特定结果的发生的意义直接故意: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结果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间接故意: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是罪与非罪的标志。,三、故意的认定,第一,要注意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例如,行为人在黑暗处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在一般意义上,划火柴的行为显然是“故意”;但行为人在划火柴时并没有认识到可
13、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因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再如,行为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正当防卫时,在一般意义上说是“故意”,但它决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第二,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目的相区别。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用“具有目的”代替故意,或者认为“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时是故意”,都是不妥当的。,第三,要将刑法总则条文中规定的“明知”与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明知”相区别。总则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
14、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分则中的“明知”不等于总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第四,要将合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推定的方法是“从被告已经实施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告的罪过心理,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司法机关通常用推定的方法证明行为人有无故意心理状态,如根据行为人接受物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运输毒品犯罪中推定运输者是否明知。,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应允许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以克服推定在特殊情况下的虚假性;完全性推定方法只应在“故意”有无不清、又无法找出直接证据证明时加以运用,不得一概以推定代替调查取证。,第三节 犯
15、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的联系、区别: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是心理态度。(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认识因素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其看来并非具有现实可能性。,意志因素犯罪故意: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16、: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结论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犯罪过失;因而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犯罪;故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严厉于过失犯罪。法律根据: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
17、结果。问题:需要刑法对日常生活态度运用刑罚介入吗?,二、犯罪过失的类型,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轻信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
18、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联系:1.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2.从意志因素看,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从认识因素讲,间接故意是“明知”危
19、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4.从客观行为上论,间接故意一般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一般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运用时需要注意的:,如果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者意义极小,可以说他对结果的发生完全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例如,甲夜晚行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为了不让后面的来车很快发现肇事而得以争
20、取时间逃跑,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并处于昏迷状态的乙拖入路边的小树林中,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了。在此案中,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二)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
21、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国家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即应当履行义务是以能够履行义务为前提。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义务规范为一般人所设,勿需具体确定;而能否预见则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首先,判断基础应包括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即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判断能否预见。,其次,判断方法(过程)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即分析问题的过程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客观要求同行为人的知能水平结合起来,看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是否达到了足以符合客观要求的程度。,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八 犯罪 主观 方面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307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