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贸易结算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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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国际贸易结算法,2,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贸易结算的含义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履行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合同中发生的货币债务的过程。所涉及的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结算。,3,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汇付、托收和凭信用证结算三种。(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是汇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在实践中,汇付的方法又有以下四种:1.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是进口人(即债务人或称汇款人)将汇款及手续费交付给汇款地的一家银行(汇出行),请求该银行利用信件委托受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即债权人或称受款人)。这种汇付方法,需要
2、一个地区间的邮程的时间,一般航邮约为7-15天,视地区远近而异。如用快递(Express)可以加速3-5天。,4,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汇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汇款及汇付手续费付给当地一家银行(汇出行),要求该银行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其国外受款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汇入行)将汇款付给受款人。这种汇款将时差计入,一般当天或隔天可到,最为快捷,但电讯费用比较高。案例 3票汇:(Demand Draft,DD)(DemandDraft,简称DD)是汇款人向其当地银行(汇出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并直接寄给受款人,受款人收到该汇票后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4电子系统汇付:
3、国际银行之间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系统进行高速度电子资金转移,即电子系统(SWIFT System)汇付。,5,SWIFT成立于1973年5月,到2007年6月为止,SWIFT的服务已经遍及207个国家,接入的金融机构超过8100家。SWIFT的设计能力是每天传输1100万条电文,而当前每日传送500万条电文,这些电文划拨的资金以万亿美元计。中国是SWIFT会员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均加入了SWIF
4、T组织,开通了SWIFT网络系统。在SWIFT系统中,每个银行(包括每个分行、支行)都有一个代码,BKCHCNBJ110,1-4位为一家银行的统一代码(中国银行为BKCH),5-6位代表国家代码(中国为CN),7-8位代表城市代码(北京为BJ),110代表北京市分行。http:/,6,电汇诈骗案一,中国某公司2000年向美国A公司出口工艺品。两公司多次曾有多次磋商,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第一笔成交后,客户坚持要以TT(电汇)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且对双方有利。考虑双方长时间交往,还算是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在完成装货收到BL后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很快将货款USD11100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
5、顺利。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FOB DALIAN USD44000,目的港为墨西哥。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货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运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物全部出运以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儿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7,本案中,我方出口公司对客户未真正了解就轻易接受TT结算方式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签订TT纯属商业信用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
6、查,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付款。我方出口公司对客户的拖延付款,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在国际贸易中,不管采用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询款项的下落,防止客户迟付或不付。TT方式下没有收到货款,根本不应寄物权单据。,8,电汇诈骗案二,我方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批价值80多万美元的出口五金工具的合同。其中规定分批装运;每批的出口商品数量及规格以买方的详细订单为准;货款的支付方式为买方下订单时先TT预付该订单总额的30,其余的70采取DA 90天支付。为规避收汇风险,A公司投保出口买方信誉险,保险公司批准保额为25000美元。不久,B公司发来了第一份订单,总值14000多美元并告知
7、请抓紧备货,且已TT汇出了该单项下的30的订金。接着A公司又收到B公司传真发来的银行汇款单,但该单上银行印鉴模糊不清。因所订商品均为大路货,为确保按时装运,A公司便开始备货,但却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TT订货款。B公司解释不能按时收到的原因可能是中美双方银行间渠道不通的问题。一个月后,我方收到了第一批订单项下的30TT货款,接着我方便报关出运和制单结汇。,9,紧接着B公司又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出,接着传真发来了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他们销售情况非常好。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第一批出运
8、货款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美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停止了余下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款。,10,B公司却以当前业务量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货款,还要求继续发货,并保证他们会尽快付清货款。此时A公司看出了B公司的诈骗行为。经与我国驻美国商务处调查,此公司在美国有巨额债务。A公司后又委托保险公司通过美国某公司去追收此欠款,最终也被告知无法收回。这样A公司被B公司骗去40多万美元,虽然每批出运前A公司投保了买方信誉险,但因保险公司对此合同所批准的保险额度为25000美元,对于A公司的超额度出口损失,保险公司只理赔了额
9、度内的金额,最终A公司在这批贸易中直接损失了30多万美元。,11,B公司从一开始便设下圈套;利用所谓汇款渠道问题,造成汇款到达时间较长的现象来骗取A公司信任,然后利用第一批出运90天的付款期限,诱骗A公司多次发货,以达到骗取大批商品之目的。而A公司业务员仅从表面观察后就听信了B公司的谎言,急于扩大出口创汇,从而使诈骗犯轻易得手,给国家和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第一单交易,客户都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以此麻痹出口商。在诈骗分子的诱惑下,出口商急于求成,盲目发货,从第二单开始起客户就欺诈。,12,应对利用非信用证付款方式进行诈骗的方法,1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采用非LC(信用证)付款
10、;对于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MT(信汇)、TT(电汇)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增强业务人员的责任心。2对确实需要用电汇方式支付的客户,我方将所有单据传真给客户,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将正本单据快寄给客户。对卖方来讲,在没收到货款以前,应牢牢控制着货权。3必须在保险公司审批的保险额度内出运。保险公司规定,对于同一商人所审批的保险额度,在前一批安全收汇以后可循环使用,若不能正常收汇,保险公司只在审批的额度内理赔。4当外商提出汇款渠道问题时,我方则可要求外商在当地的中国银行汇出,我方不仅收款快而且在出现问题时便于查询,此类骗术不易得逞。5汇付方式下保证收汇安全的做法是在出运前办理出口信用保
11、险*。,13,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挂牌运营,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中国信保”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国家风险包括买方国家外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买方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担保、国际商帐追收和资信服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产品有: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http:/,14,(二)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债权人开出以债务
12、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人(出口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15,托收,付款交单D/P,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承兑交单(D/A),远期付款交单:先承兑,票据到期再付款赎单。,即期付款交单:装运单据赎单经审查无误,,根据托收过程中的票据等金融单据是否跟有发票、装运单据、装箱单、商检单等商业单据,托收可被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6,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Colleetion)是指债权人仅开出汇票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通常只限于收取价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和代垫费等。,17,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13、Document 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将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收款的支付方式。跟单托收又可以分成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1)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即代收银行必须在债务人付清票款后才能将商业单据交给债务人。(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债权人将远期汇票和商业单据交给托收行,由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债务人提示承兑,债务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得到商业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债务人再履行付款义务。,18,托收程序-付款交单,付款交单可分成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即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向债
14、务人提示汇票和装运单据,债务人经审核无误后就须付款赎单;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债务人见到汇票和商业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先承兑汇票,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3开出汇票委托收款,承运人,2交货取得提单,1订立合同,4委托收款,5提示汇票与单据,6付款或承兑获得单据,7交款获得佣金,8收取货款,19,承兑交单的风险与托收付款方式中银行的责任,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
15、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20,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A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21,(三)凭信用证结算(Letter of Cr
16、edit,LC)信用证支付方式把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增加了出口方的收汇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22,三、调整国际贸易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 1调整国际汇付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包括合同法和资金转移法等。2调整托收关系的是国际商会制订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简称URC522),URC522为国际惯例。3调整信用证结算关系的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17、600),也是国际惯例。,23,第二节 托收结算中的法律关系(URC522),一、托收结算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根据URC522的规定,一笔托收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基本上有四个,即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和付款人,还可以包括提示行。1委托人,又称本人,是指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款的债权人。2寄单行,是接受本人的委托代向债务人收款的银行。3代收行,是指受托收行委托向债务人收款的银行。4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的托收行。5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提示委托人的汇票,要求其支付票款的人。,委托人(出口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4,二、委托人和寄单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委托人对寄单行
18、的义务 两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对寄单行的义务有:1对寄单行就以下事项作出明确指示:代收行的选定;交单条件的确定;向付款人应收取的银行费用;收到付款后的付款方法和通知付款的方式;遇到买方拒付时是否作成拒付书及对货物的处理方式。如果委托人就上述各事项未向寄单行作出明确指示,那么寄单行对由此造成委托人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2向寄单行支付办理托收所需的手续费和代垫的各项费用。3在接到寄单行有关拒付或发生意外情况的通知时,应及时指示银行对有关单据的处理办法。,委托人(出口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5,(二)寄单行对委托人的义务 1执行委托人的指示。2审查所收单
19、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申请书所列者是否相符。若有不符或遗漏,寄单行则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委托人。寄单行对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中的延迟和或遗失及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免责。未经寄单行的同意,寄单行没有提货的义务,即使寄单行主动处理货物,寄单行对货物状况和受委托处理货物的第三人任何行为或疏忽也概不负责。3对委托人未加明确指示的事项按URC522予以处理。4向代收行寄送托收指示书,注明按URC522办理,并列明完整明确的指示,同时附寄有关托收单据。5将收到托收款项毫不延迟地交付委托人。6对因过错造成委托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26,三、寄单行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
20、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一)寄单行对代收行的义务 偿付因执行其代收指示而发生的所有开支及损失,但已由付款人偿付的部分除外。,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7,(二)代收行对寄单行的义务 1代理寄单行执行托收指示。2审查、确定所收到的单据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相符,且在付款人承兑或付款前必须保管好单据。3应按托收指示书规定的方式向寄单银行通知托收情况,并无延误地向寄单行寄送付款通知、承兑通知及对货物采取行动的通知。4对其过错造成寄单行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寄单行对委托人义务关系中的免责事项同样适用代收行对寄单行的义务关系。,28,四、委托人与代收
21、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寄单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但国内、国外已有案例有限地承认委托人对代收行的诉权。认为无论对托收法律关系如何定位,均不应排斥委托人直接对代收行的起诉权(案例)。根据URC522的规定,代收行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开支或费用在付款人或托收行拒绝承担时,代收行可以从代收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或留置有关单据。,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无合同但可起诉,无合同,29,美国关于承认委托人对代收行诉权的案例,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
22、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选自俞巍:对国际托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再认识,30,中国有关承认委托人对代收行诉权的案例,上海W公司在1993年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0银行将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C
23、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全套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结合托收的实现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托收统一规则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就本案事实,从整体上可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复代理关系。法院据此判决C银行向W公司偿付相应损失。选自俞巍:对国际托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再认识,31,五、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也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URC522规定:付款人拒付时应向代收行说明原因。,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
24、付款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32,香港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致托收失败案,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问: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
25、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33,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34,委托人要求代收行收取D/P货款利息案兼论托收中代收行的责任,中国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我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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