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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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中医药大学章程序言成都中医药大学原名成都中医学院,创建于1956年,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 的我国最早的中医药高等院校之一,1995年更名为成都中医药大学,2006年原 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原四川生殖卫生学院并入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 根本任务,以传承与发展中医药、服务人类健康为重点,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 国际知名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奋斗目标,是一所以中医药学科为 主体,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中医药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 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 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 法,制定本章程。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学校名称是成都中医药大学,中文简称为成中医或成都中医大,英文 全称为 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 CDUTCMo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37号,组织机构 代码为450717519,学校设有温江校区、十二桥校区、高新校区、汪家拐校区 和人南校区。主校区设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1166号,邮编:611137。学校
3、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四川省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实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一)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学校的建立、撤销、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任免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 指导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考核学校的办学状况。核准学校人员编制和资产处置。 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按照国家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 件的要求,从政策支持、经费投入等方面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二)共建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政策、业务和经费等方面指导和支持学校的发展,扶持学校人才培养基地、 重点学科
4、、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 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3. 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教 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4. 依法自主开展医疗服务,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5. 依法自主与国(境)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开展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临床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等方面的 合作;6.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相关费用,依法开展筹资活动;7.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 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授予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以客座教授、荣誉教授或其他 荣誉称号;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9. 公平获得国家教育投入,依法管理和使用法人资产,并接受社会监督;10. 接受举办者、共建者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11.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12.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育人为本、传承中医、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校训是“厚德、博学、精思、笃行”。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 导下的
6、校长负责制。(一)学校党委的职权1.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2.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和基本管理制度;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 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 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4.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 人才工作体制
7、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5.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 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6.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7. 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 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8.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建设;9. 领导学校工
8、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 一战线工作;10.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二)校长的职权1.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 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3.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4.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
9、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 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5.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6.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 生和就业工作;7.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8.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 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9.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 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代表大会有关 行政工作的提
10、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 织开展工作;10. 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一节学校决策和议事机构第七条党代会(一)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是学校工 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代表由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如需延 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二)党代会的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听取并审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 况报告;选举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
11、会等。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执行党代会决议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统一领导学 校工作。第八条党委全委会(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 导全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按照中共 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二)党委全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上级组织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 和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党代会决定、决议;选举学校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 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决定涉及学校改革、 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12、审定学校根本制度,批准重大基本制度等。第九条党委常委会(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 行使党委的职权。党委常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二)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 组织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党代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书记会酝酿的相关事宜;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 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
13、党委行政、学校纪委的年度工作计划、 总结等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第十条校长办公会(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按照中共 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和成都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二)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关于业务 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拟订学校发 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通过学校行政具体规章制度;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 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文件以及以学校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文件等。第十一条董事会成都中医药大学董事会是多元主体办学、广泛
14、利益方参与的重要决策咨询机 构,其成员由举办者、共建者、成都中医药大学及其合作单位,以及校友、著名 学者、社会热心人士、教师、学生代表等构成,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董事会章 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一)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最 高学术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 核办法,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议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标准、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
15、询,指 导和监督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 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全体委员投票,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 常办事机构。(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 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
16、长 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 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五)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术规范、学术道德、 学术风气的建设、仲裁与维护工作,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开展工作。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由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学校学
17、位授予办法,负 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等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 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 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成员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 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 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 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 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设立专业
18、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成员由相关学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 (主任)、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学校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 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第十六条教代会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由学校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按照成都 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19、开展工作,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第二节管理机构第十七条管理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 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等予以设置,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 理、组织人事、思想政治、行政后勤、纪检监察、群众工作、外事交流等。第十八条教学、科研、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等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相 应归口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党委常委会审 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批复或下达。其他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告,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 批复或下达。第三节学院第十九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
20、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 作。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 具体情况,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 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 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 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院长是学院的主要 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 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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