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十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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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狭义的结算以银行为中介的货币收付行为法律特征:1、涉及付款人、银行、收款人三方2、多涉及商业信用或银行信用3、程序性、要式性,二、结算原则支付结算办法16条(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三、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体制三票(汇票、本票、支票)一卡(信用卡)一证(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广义的票据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股票、国库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
2、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返还证券,我国票据种类,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是出票人、付款人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只有银行本票):银行是出票人、付款人支票:出票人出票,委托银行付款,票据样式,全称,账号,开户银行,行号,付款人,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行号,全称,汇票号码,商 业 承 兑 汇 票,2,出票日期(大写),
3、年,月,日,第,号,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汇票到期日,交易合同号码,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年 月 日,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出票人签章,此联持票人开户行随委托收款凭证寄付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附件,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1017.5公分(专用水印纸蓝油墨,出票金额栏加红水纹),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4、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权利、票据义务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数额的金钱,(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关系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不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三)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又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所以称票据基础关系。如票据原因关
5、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等。(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3、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6、绝对记载事项缺失或有瑕疵,票据无效。,四、票据权利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取得合法取得票据 从出票人处取得。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07年司法考试真题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7、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考点:票据法4、81条,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时效而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则丧失该项权利
8、。,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票据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明的行为。,5、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办法:(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挂失止付1)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2)付款人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9、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1)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催告期间(不少于60日)申报权利。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4)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没有人申报的,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可起诉要求非法持有票据人返还票据。2)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
10、拒绝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3)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6、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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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课件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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