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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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管系高希华,绪 论,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了解)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理解),三、经济法律关系(掌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三、经济法律关系(掌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4.经济法律关系的
2、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第一章 公司法,通过本章的讲授,使学生熟悉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以及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债券的发行与转让。重点、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掌握):,2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母公司/子公司(都为企业法人)(3)总公司(本公司)/分公司(非法人
3、经济组织,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4)一人公司(5)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与公司立法 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94年7月1日施行公司法。94年6月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公司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1)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3)法律对公司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4)法律限制
4、公司股东人数。(5)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法定资本(2)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的出资方式(4)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案例江苏省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两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1996年4月4日,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订立了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淮安石油支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683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汪兆云以实物和非专利技术出资631729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此后,淮安石
5、油支公司实际缴纳出资308300元,欠缴出资额36万元。汪兆云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同年6月3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4月11日,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此后,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由汪兆云单方经营,因资金缺乏,无法正常生产。汪兆云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出召开董事会,要求淮安石油支公司继续缴足出资,遭其拒绝。1998年5月28日,汪兆云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淮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淮安石油支公司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违约责任。问:(1)淮安石油支公司是否应向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为什么?(2)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具备
6、本案诉讼主体资格?,3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签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经营场所为公司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案例陆先生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上海自主创业。在创办公司时取名“资本家”(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03年4月初他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来到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遭到拒绝,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先生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工商局当天就以“字号、行业,表述不当”的通知驳
7、回了申请。后他又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工商局撤销原来的决定,但其结果是维持原决定。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为当。03年6月陆先生向法院起诉上海市工商局,要求其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陆先生及其代理人称“资本家”一词的学理解释是广义的企业家。现在“资本家”一词已经是企业家的国际通称,有一全新的、科学的内涵。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上海市工商局根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家是工人
8、阶级的对立面,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相悖。因此,“资本家”一词具有消极的政治影响。,(二)设立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2确定公司股东数额并达成协议,认缴公司资本。3办理工商登记。4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在公司登记注册后签发,必须由公司盖章。,案例1994年12月,甲乙丙一个实业公司签订了上海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成立丁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召开丁公司筹集中的股东会议,选举A为董事长,后又任命为总经理。1995年1月3日5月12日,A同其他9人为丁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7900元,丁公司为他们颁发“股东凭证”。但他们在公司章程中未被列为股东,也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1995年1月17
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丁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A,甲乙丙三公司为登记的股东。1996年1月28日,丁公司办理的95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中仍确认此三公司为其股东。1996年3月26日,甲乙丙三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议,撤销A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4月4日,三股东将丁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B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丁公司股东的变更。问:(1)A同其他9人因有出资行为,是否可要求被确认为公司股东?(2)A等10人起诉要求法院确认3月26日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甲乙丙三公司向B公司转让出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三、组织管理机构(一)股东会1性质 2职权:12项 3议事规则: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10、二)董事会和经理 性质、组成、任期,(三)监事会和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案例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 甲和乙为某市迪亚饮料有限公司董事,1996年3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伙开办一饮料厂,生产“力威”牌饮料,与迪亚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欣欣”牌饮料相差不多,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1996年5月,迪亚公司发现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在经营饮料厂期间所得收入16万元交给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不应交给公司,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的名
11、义向法院起诉。问:甲乙二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案例1995年2月,三家国有公司(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在设立过程中,申报注册资本800万元。甲出资200万,其中现金120万,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80万;乙出资400万,现金300万,工业产权100万;丙出资200万,现金80万,实物评估作价120万。公司股东会由甲乙丙三方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5名董事组成,聘请王某为总经理,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问:公司的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及法律特征1概念: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
12、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1)公司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3)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额,无最高限额规定;,(4)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5)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二、设立(一)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13、的生产经营条件。(二)程序1申请设立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据有关规定,将公司设立事项报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2)发起人缴纳股款。(3)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募集设立方式:(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2)公开募集股份。(3)缴纳股款。,(4)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3订立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订。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由创立大会通过。4申请设立登记。5公告,案例江阴市
14、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200承担万。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
15、时发起人也心灰意冷,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言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相互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2推选2名代表将4名发起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问:1.本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三、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与发起人 2股东大会职权:11项职权 3议事规则:年会: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公司法规定,在下列5种情形
16、下,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内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二)董事会和经理1董事会:性质、组成、董事会会议召开,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11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7人,如董事会作出决议,应至少有6人通过方为有效。2.ABCDEFG为某上市公司董事。董事G因故未能出席2001年度第一次董事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违反法律规定,
17、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董事A在董事会会议上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但未将异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问:哪些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2经理,(三)监事会性质、组成四、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一)股份发行1股份与股票股份的种类2.股份的发行,(1)概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两种形式:一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向原股东民配售股份的形式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掌握):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盈利分派新股不受此限制);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例:中国证
18、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不能被批准的是?(ABC)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2)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3)一般规则:股份发行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发行必须同股同价发行。(4)条件: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
19、的部分不少于3000人民币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人均不得5000超过股。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人民币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原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发生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近3年连续盈利。,(二)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20、份可依公司法规定转让。转让严格遵守规定:(1)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其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8)国家授权投
21、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案例1.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
22、,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的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问:(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4)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徐某及H公司均为1998年11
23、月设立的W股份公司的股东。1999年2月徐某为出国将所持32万元的记名股票证书在H公司所在地背书给了其法定代表人,得到了32万元的现金支票后出国了。同年3月,H公司又接受了该W股份公司董事黄某的股票10万元。还在这月,H公司财务室不慎被盗,窃贼偷走了徐某转让给H公司的32万元股票证书。H公司遂在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宣布被盗的股票证书失效,然后向W股份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在W股份公司对其申请审查期间,窃贼在证交所以低价将股票证书转让给了康某。W股份公司对H公司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为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补发。这时,窃贼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的过程和所窃股票证书的去向。但对于股票的归属却发生了纠纷。康某说其从窃贼
24、手中受让股票时并不知其是窃贼,股票应归其所有;H公司认为股票是从其财务室盗走的,且徐某已转让给了H公司,认为股票应归其所有;W股份公司认为徐某和H公司私下进行股票转让无效,决定按票面金额予以收购。此时,该股票一直呈上涨趋势,故三方争执不下。于是三方诉到法院,要求确定这32万元股票的归属。,问:(1)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股票转让都合法吗?(2)W股份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吗?(3)公司为什么拒绝给H公司补发股票?(4)你认为本案的32万元股票应归谁所有?(5)设H公司取得了这32万元股票,后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出质给W股份公司,则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五、上市公司(一)概念和特征指所
25、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2.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3.上市公司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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