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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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票据法,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本章重点,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票据的基本法律制度,正确使用票据。,教学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及支票法律制度等。,本章重点,本章学习的重点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丧失的补救及汇票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包括发票、提单、仓单、债券、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
2、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实质性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是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三)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四)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二)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三)票据是无因证券。(四)票据是要式证券。(五)票据是文义证券。(六)票据为流通证券。,三、票据的分类,1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四、票据的作用或功能,(一)支付作用。(二)汇兑作用。(三)信用作用。(四)融资作用。(五)结
3、算作用。,五、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仅指我国现行的票据法。(二)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1强行性而非任意性。2技术性而非伦理性。3私法兼具公法性。4国内法兼具国际性。5实体法兼具程序性。,第二节 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的特点: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2票据关系是以金钱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3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4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5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二
4、)票据关系的种类,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票据当事人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1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随票据的出票行为而产生所作的分类。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关系主体。这是根据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地位所作的分类。通常讲,持有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为权利主体。在票据上进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人,负有相应的票据义务,是票据的义务主体。票据中的关系主体是指虽然票据上记载有某一主体的名称或姓名,但他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负
5、有绝对付款的票据义务,他的存在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二、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有密切关系,而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2票据返还关系。(1)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或据以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义务关系;(2)持票人因获得承兑或者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请求付款人退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3)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3利益偿还关系。持票人因未在票据权利时效之内主张权利或因手续的欠缺而使票据权
6、利消灭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实际所受利益限度之内予以偿还的权利义务关系。4损害赔偿关系。票据当事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致他人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因而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包括三种: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三、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与牵连,(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
7、牵连。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第三节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我国票据法采纳是狭义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二、票据行为
8、有效成立的要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所谓票据权利能力,是指票据法赋予行为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所谓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3)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3)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也是票据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民法中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
9、实,这原则上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无因性及流通性的特征,票据行为在对意思表示真实的具体适用上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以行为的外观来确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只要在外观上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票据行为即为有效。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分为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两个方面。我们所讲的票据行为合法,只要求票据行为的形式合法。,(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须以书面形式作成。2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4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
10、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下列几项要件:1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二)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1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但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
11、规定,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立而主张抗辩。2越权代理。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为的票据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四节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种类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权利是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一种权利。(2)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3)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2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
12、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出票而取得;2依转让而取得;3依清偿而取得;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
13、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2)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4)持票人必须是付出了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5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四)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出现,使票据权利失去法律效力。这些事实主要有付款、被追索人清偿、时效期间经过、保全手续欠缺等,(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所谓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所谓票据权
14、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按期提示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现实地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依法取证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中断时效持票人通过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等方式,使票据权利以前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持票人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
15、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1须有合格的当事人。2票据权利必须是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3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不以持有票据并提示票据为必要,但应提供证明自己能够行使该权利的所有事实。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三、票据抗辩权,(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二)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
16、定事由,1物的抗辩原因,(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提出请求;票据债权已消灭或已失效。(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成立;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票据债务人因而解除了被追索的票据义务;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已实际丧失负担票据义务的能力,2人的抗辩原因,(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特定持票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特定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2)特定票据债
17、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无效;票据原因关系欠缺;票据当事人违反了彼此之间的特别约定。,(三)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1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理论所谓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是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2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内容(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例外我国票据法第13条在规定行使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内容的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
18、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第五节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国票据法中所讲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构成票据伪造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则不构成票据的伪造。2伪造者须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此乃票据伪造的根本。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法律后
19、果。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3票据伪造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4票据伪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二、票据的变造,(一)票据变造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构成票据变造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变造票据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行为。2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行为。,(二)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票据变造对变造者、参与变造者及同意变造者的法律后果2票据变造对票据上其他签章人的法律后果3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与补救概述(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
20、后果1票据丧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构成票据丧失应具备三个要件:须有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的事实;持票人丧失票据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上的票据权利须有效存在。2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无论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都将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我国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措施予以补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失票人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形自由选择。其中,挂失止付为票据丧失补救方法中的一
21、种临时性措施,而公示催告与提起诉讼则是失票人保护票据权利的法定必经程序,失票人即使进行了挂失止付,也还必须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才能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二、挂失止付,(一)挂失止付的概念与性质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款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二)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只有当依法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失止付。(三)挂失止付的程序1失票人应当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通知书记载相关事项。2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
22、,应当进行核查。如果查明该票据确未付款,应当立即停止付款。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四)挂失止付的效力,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受了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付款。无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三、公示催告,(一)公示催告的概念作为票据法中的失票救济制度,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23、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二)公示催告适用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空白授权支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丧失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三)公示
24、催告的程序,1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2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二是审查申请的实质要件,包括申请人有无申请权、票据是否丧失等。3人民法院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质押、贴现或转让。,4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进行处置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
25、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处置。5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申请,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应当明确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四、票据诉讼,(一)票据诉讼的概念所谓票据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责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责令债务人付款的诉讼。(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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