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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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物权,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物权法简介,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法中两大财产法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物权法要回答的问题,1、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2、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3、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我国涉及物权规定的法律,民法通则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草原法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 担保法 等。,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1896年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所接受。除奥地利民法典以外,各国都未在法
2、律上对物权概念作明确规定。,物权的性质,从本质上说,财产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物权关系应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任何社会的物权制度,都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反映,孤立的个人不可能形成对物的权利,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形成在物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物权的定义,教科书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或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财产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行使物的支配权。,物权人对物可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
3、人的同意。物权人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特定物与种类物(非特定物)相对称。物权的权利客体(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3、物权是权利人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权利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特定人得以享受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该物之利益。,4、物权是绝对性、排他性权利,物权作为一种物之归属之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任何人均有效力。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他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二 物 权 的 效 力,(一)物权的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的保障力。,(
4、二)物权的效力的种类,物权有以下四方面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和物权的追及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同一内容且相重叠的物权。即当某人依法取得对某物的支配权后,不允许他人再享有相同内容的支配权。,一物一权的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在所有人的所有物上,其他人都只能取得所有权外的物权,即他物权。从对物的支配力上看,他物权是定限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他物权是所有人向他人让渡所有权部分权能的结果。他物权的成立只构成对所有权的限
5、制,并不影响所有人继续保持其所有权。当他物权终止时,所有权所受限制即除去,所有权又会回复其圆满状态。,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1)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另一人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在法律上对该物享有所有权。一物之上原存在所有权,但当某人因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享有该物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2)同一物上不得设定两个以占有为必要前提的用益物权。例如:在一幅土地上设定了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人即不得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再度转让给他人。否则就会出现两个并存而彼此矛盾的土地使用权。,再如:甲将一房屋出租给乙,即不得再将该房屋出典给丙。不能在该房屋上同时设
6、立租赁权和典权。因为租赁权与典权权利的行使都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如果承租人占有了该房屋,则典权人就不能再占有,在同一物上租赁权和典权是不相容的。,(3)但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除外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物权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又例:甲将自己的汽车先后抵押给乙、丙。再例:甲企业将自己的一处厂房出租给乙,后又将该厂房抵押给丙。或:甲企业将自己的一处厂房抵押给乙,后又将该厂房出租给丙。(租赁权有物权性质),2、物 权 的 优 先 效 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优先
7、于债权的效力。即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有人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除了指物权优先于债权外,还包括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包括:,1、在一物之上设定了两个以上的同种物权。如上例:甲向乙、丙借贷,将自己的汽车先后抵押给乙、丙,都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实现时,乙优先于丙。,2、在一物之上设定了两个以上不同种的物权,先设定的物权同样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即便后设定的物权为上位物权的所有权也不例外。,例如:甲为担保乙的债权,向乙提供了抵押担保。其后甲将抵押财产买给了丙(非善意取得),这时丙即使取得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乙仍可通过行使物权的追及权
8、追回抵押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丙若不代甲清偿债权,即可能丧失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又 例,“买卖不破租赁”,先占有标的物的承租人可优先于买受人的所有权而行使其使用权。,但以上各种情况所表现的并非物权所特有的优先效力,而是一个“前权优先于后权”普遍规则。因此,“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不应看成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1、后成立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在“一物二卖”场合,后成立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甲与乙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一台自行研制的多功能机床,但未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乙,也未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几天后,甲又以
9、该物为标的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依合同将多功能机床交付给了丙。问:谁取得多功能机床所有权?为什么?,析:,由 丙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合同虽然成立,即已成立债权,但因甲与丙的合同已为交付,依动产转移的公示公信原则,甲对丙的交付已生物权转移之效力,即丙已取得物(多功能机床)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乙不得以先订立合同为由,要求丙交出机床,而只能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1)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例:甲向乙借款50万元,后又向丙借款40万元并将自己
10、的汽车抵押给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最后,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此,乙、丙二人同时要求拍卖甲的汽车以清偿其债务。问:乙、丙二人应当如何受偿?A、乙先受偿 B、丙先受偿 C、乙、丙二人同时按比例受偿 D、乙、丙二人同时均等受偿,析:丙有优先于乙受偿的权利。,甲、乙之间的借贷仅成立借贷债权。丙在甲的汽车上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是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根据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丙享有优先于乙受偿的权利。,再如: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中,当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于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对该项财产享有别除权。由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别除权,是指将担保物从破产财产中别除出来,由担保物
11、权人单独受偿,待担保物权人就特定担保财产受清偿后再将剩余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其他债权人受偿。,(2)当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得本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3、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从根本上说因缘于物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观点一: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所由生,依存于物权而存在的一种权利,它依附于物权,但性质又不同于物权,物权是支配权,物上
12、请求权是请求权。,观点二:,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就此而言,与债权相类似,因此,它是一种债权,或者是准债权性的特殊请求权。,评 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派生于、依存于物权支配权的附从权利较为稳妥。从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上看,物上请求权并非独立于物权的权利,而是附从于物权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发生以物权的支配权受侵害为前提,如果不存在物权也就不会有物上请求权。,认为物上请求权类似于债权(或债权请求权)有所不妥。,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同时,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
13、债务人承担责任。,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权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物上请求权因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受侵害而发生。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而发生。,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确有相似之处,如:两者的行使都以存在侵权事实为前提,都体现为一种请求权效力。只不过物上请求权的侵权是针对物权的,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较宽。,但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物上请求权体现为物权的效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为债权的效力。,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以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必须有实际的财产损害为要件,所谓无损害则无责任。,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14、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行使物之支配权构成了妨害,既使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可提出物上请求。,例如:物的所有人可以基于合理需要向物之合法使用人请求返还原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正当原因,可以请求原已允许通行其土地的人停止通行或改道通行。,(2)行使请求权时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了特殊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负有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加害人不负责任。,但对于物上请求权,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要求侵害人停止
15、侵害、排除妨害则不需要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即物权人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对对方是否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例如:甲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当,其排热、噪音严重影响乙家房屋正常的通风,乙家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而不必证明甲是否具有过错。,(3)在诉讼时效适用上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对于物上请求权,则不适用上述诉讼时效。因物上请求权所针对的都是继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例如:长期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沟长期地威胁他人的安全等。对这些侵害行为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
16、只要权利人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就有权利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不应受2年或1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2、两者的目的不同(区别之二),物上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行使目的则在于使债权人获得物(包括货币)、非物质财富、各种劳务或服务等经济利益。,3、两者的后果不同(区别之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产生回复物权圆满状态,保证物权人继续行使权利的后果。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物上请求权的种类,物上请求权,是以排除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权利,通常以所有权效力为核心,也兼涉到他物权。,依对物权妨害的情形不同,可将
17、物上请求权分为三类:1、原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妨害除去请求权 3、妨害防止请求权,1、原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原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请求其返还所有物的权利。此项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物上请求权,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原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要件,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人。其含义有二:其一,请求权人必须是所有人。其二,所有人的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即已丧失了对物的实际占有。,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无权占有所有物的人,具体条件是:相对人必须是现在占有标的物、并侵害所有人占有的人,所有人只有向现在的占有人提出请求才能
18、使其标的物实际返还。,例如:所有人甲知道乙侵夺了其财产,但乙在占有该财产以后又被丙占有。尽管所有人甲丧失占有是由乙的行为造成的,但由于乙现在并未实际占有标的物,因而甲只能依据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请求乙赔偿损失,同时向现在的占有人丙主张所有物的返还。,相对人的占有必须构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相对人无法律或合同的依据而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如果相对人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则属于有权的、合法的占有,(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租赁权或借用关系等)所有人不能对其所有物行使的返还请求权。,如果相对人的占有不是源于与所有人的合意,而是基于和某个有权占有该物的非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则所有人可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但相对
19、人有拒绝返还的抗辩权。如果其抗辩成立,则所有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其抗辩不成立,则应负有向所有人返还占有物的责任。,关于举证责任,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应就其被相对人占有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进行举证;但对所有物被无权占有及侵夺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无权占有”是一种无任何权原而占有的消极的事实,因此,应由占有人负举证责任。占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可就所有物返还请求提出抗辩,即证明自己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如果占有人不能举证,将被认定为无权占有。,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占有的移转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要求相对人返还所有物,因此,该请求权行使的直接法律效力是所有物占
20、有的移转。即由无权占有人将其对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所有人。占有一旦发生移转,则所有权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即达到,所有权又回复到圆满状态。,孳息的返还,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是所有物而不是所有权。所有物仅指原物,不包括孳息;而所有权则既及于原物,又及于孽息。,在原物已生孳息的情况下,需区分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如果是善意占有,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无须返还已取得的孳息。如果善意占有人无偿占有标的物,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其现存收益。如果收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但恶意占有人对原物所生孳息有返还义务。,损失赔偿,如果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过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21、的责任。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赔偿范围上有所不同,善意占有人仅在现有利益的限度内承担责任,恶意占有人则应负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费用承担,对所有物返还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无权占有人承担。但如果占有人是出于善意,因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可不承担返还所生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所有权人应当自行取走其物。,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因保管、保存、改良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所有人予以补偿。但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不得请求所有人返还。,2、妨害除去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有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自己的权利圆满状态的权利。,
22、妨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的条件,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如果其标的物已经毁损或灭失,则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且被妨害的标的物仍为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必须占有被妨害的物,如果所有人已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则应当行使原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由于动产在所有人占有期间很难受他人妨害,所以被妨害的、且为非所有人妨害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包括如下几种情况:A.对所有物构成侵害。B.非法占用他人之物给所有人行使权利造成妨害。C.非法为所有权设定负担。D.其他妨害行为。,妨害必须是非法的或超出了正当范围的。妨害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有法律上的或合同
23、上的依据,所有人不得行使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必须是超出了正当范围的,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正当的,且妨害是轻微的,所有人应当加以容忍,而不应请求排除妨害。容忍轻微的、正当的妨害,是民事主体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妨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即不问妨害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妨害所有人行使权利,所有人即得行使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当所有人的所有权有被妨害之虞时,有请求可能造成妨害的人停止其可能的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从性质上看,妨害防止请求权与妨害除去请求权并无差异,只不过前者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后者是已经发生的妨害。
24、,(2)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应当具备的条件,所有权有被妨害之虞。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有被妨害之虞”指“有生妨害之可能性甚大”、“有被妨害之可能性极大”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妨害可以实际确定,而非所有人的一种臆断或猜测。行使妨害防止请求权不以妨害人有过错为要件。,(3)关于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负责举证证明妨害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行为,并将要给自己造成妨害。(4)关于妨害防止除去的费用承担 原则上应由实施可能的妨害的人承担。,4、基于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一种请求权。从理论上言,无论所有权或他物权,均得发生物上请求权。,(1)基于用益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
25、目的的物权,必须以占有物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行使对物支配权。尽管这种支配权不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但在其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仍得对包括所有人在内的他人予以对抗和排斥。,如果第三人侵占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对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妨碍或损害,权利人同样得提起返还之诉、妨害除去之诉及妨害防止之诉。,(2)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请求权,A、基于质权的物上请求权 质权,以移转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质物于债权人占有为其成立和生效要件。因而当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或当质物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得基于本权质权而行使质物返还请求权、质物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以保全质权的圆满状态。,B、基于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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