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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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分规定共有23条,其中第317条是规定的主体内容,15个条款都是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总共列举了37大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其中:第312条中列举的24类行为只能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构成,包括贪污行为、受贿行为、渎职行为、侵权行为;第1317条列举的13类行为既可能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构成,也可能由财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其他有关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企事业单位构成。,一、制定的必要性,(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务系统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执法部门
2、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 税务系统加强队伍建设、依法管理任务十分紧迫,(二)优化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保证 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日趋复杂。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骗、抗税现象仍然高发 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受地方保护主义和不正确政绩观的影响,违法干预税收执法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三)有效惩处税收违法违纪的重要体现 当前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健全。表现在: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但具体规定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出现了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人难以追究纪律责任的现象。税收工作中出
3、现了一些违法现象,而法律、法规却未对这类税收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处分措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处分责任规定,大量干扰税收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三)有效惩处税收违法违纪的重要体现 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实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则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整合和细化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处分的规定,并补充规定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从而完善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为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二、主要特点
4、,(一)细化、补充规定了新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规定的税收领域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在处分规定中予以细化。如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第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行为(第十四条)。,二是对于税收领域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且急需解决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了补充规定,特别规范了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税收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行为(第十三条)。,三是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
5、规定了相关单位在税收领域的义务,由于实践中相关单位未严格履行义务,致使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为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处分规定亦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的“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的行为。,(二)明确税收违法违纪处分的量化标准,处分幅度上坚持依法、从严的原则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处分,但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虽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量纪标准有原则规定,但对各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如何进行量纪,同样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处分规定根据不同税收违法违纪行
6、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规定了与各类具体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三)构建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与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是当前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处分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就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第十九条)。,三、主要内容,(一)处分对象与处分实施主体(第二条)1、处分对象 一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第三条至第十二条);
7、二是一般主体(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四类:行政机关公务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
8、任命的人员,2、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处分权限 处分的实施主体 任免机关,是指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任免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总局、省局、省辖市局、县(市、区)局均有相应的任免权限,因此上述四级国税机关均为处分实施主体。监察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专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机关内设的监察机构不在此列。,处分权限 处分权限,是指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责任人员处分,给予何种处分种类上的权力界限。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二)具体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规定,针对税收征收管理特点,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主
9、要从规范、监督税收执法权力和内部行政管理权力方面,在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法制、廉洁从政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其他人员从违规做出行政许可、审批,滥用职权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规定的四类行为,就构成本条处分规定要求
10、,而不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第(一)项“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税务登记工作中,不依法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或者不认真进行调查,导致纳税登记信息错误,给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损失;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不按规定收缴发票、防伪税控专用工具、发票专用章及有关涉税证件,不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处理,以及不按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等行为。,第(三)项“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人未依法足额征收税款就开具完税凭证;未依法收缴罚款就开具罚款凭证;征收税款而不给纳税人开
11、具完税凭证;收缴罚款而不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款凭证;依法没收税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物品而不依法开具没收凭证;违反税收分成、入库级次的规定开具完税凭证;以及其他不按规定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第(四)项“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人不按政策规定程序进行核实或者函调,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减、免、退税申请得以审批执行;违反规定程序,对不符合规定资格或者条件的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予以审批;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手续;以及不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
12、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第(一)项“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人徇私舞弊向不具备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超范围、超核定用量发售发票;违反发票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的有关规定发售发票;不按规定运输、保管发票;违反规定对不具备代开条件的申请人开
13、具发票或者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代开发票时不按规定征收税款或者征收的税款与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对应;以及不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而导致违规代开发票等行为。发生损害后果是认定本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否则依据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追究。违反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不仅涉及行政纪律责任,如果有徇私舞弊情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第(二)项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行为人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核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超定额的应税收入不及时进行补税处理;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核
14、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应税所得率或者毛利率;以及违反规定程序擅自确定或更改核定税额等行为。后果:“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没有发生损害后果的违规行为,不依据本条的规定处理,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不按法定权限审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
15、扣押法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清单、收据,以及不按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等行为。违反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不按法定权限作出决定、审批有关文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查封、扣押法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清单、收据,违反规定使用、侵占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按规定评估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价值,不按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不按规定将执行余款返还被执行人等行为。不论本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第(一)项 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本项所称“管辖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履行税收管理权的职责范围和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范围。在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管辖职责范围时,以税收违法行为实际发生时的管辖职责范围为基本依据。无论税收违法行为何时被发现,均依据行为发生时的管辖范围为依据认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责任。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如果是一次终了的税收违法行为,以行为发生时的职责范围认定
17、;如果是持续性的税收违法行为,期间所有有管辖职责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检查及其他税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或者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处理。“不予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处理,而且具有依法处理的条件,行为人违反规定不予处理。例如,税务人员发现有个体工商业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申报纳税,不依法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补缴税款,而是听之任之。“故意拖延查处”: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为税收违法
18、案件进行查处,并且具有依法查处的条件,故意不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查处。例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严重的逃税行为,虽立案进行检查,但故意拖延案件查处过程,使案件久查不结;又如,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处理。,第(二)项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徇私舞弊”: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税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依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例如:税务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不征收或者少征收纳税人的应纳
19、税款;发现纳税人有应缴未交税款的违法行为而不予依法处理;以及因受贿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而不征收应征税款等。,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必须提交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者证明;对纳税人依法可以自行办理的涉税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办理,而要求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应当提交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鉴定或者证明的涉税业务,要求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或者由指定的税务代理
20、人员办理;以及其他违反税务代理规定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税务代理的禁止性规定,无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自愿或者同意,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都构成本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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